【招标结果】一批报废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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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一批报废物资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中标金额 | *** | |
| 联系方式 | ***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根据《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将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报废实物资产(不含房屋、构筑物)统一集中收缴(资产权属不变),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产权所有方已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报废实物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实施办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报废物资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方根据《杭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将各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报废实物资产(不含房屋、构筑物)统一集中收缴(资产权属不变),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产权所有方已承诺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报废实物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4、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实施办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一批报废物资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11-0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1-10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座 | ||
标的基本情况
报废物资
报废物资 | 标的名称 | 一批报废物资 | ||
规格型号 | / | 计量单位 | 批 | |
所在地 | 杭州市 | 数量 | 详见清单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处置标的物归属48家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或“转让方”)所有,分散存放于48家产权单位中,具体详见标的清单。请各位意向受让方详细了解,充分考虑运输成本谨慎出价。 2、该批设备均已报废,存在元配件残缺可能。所有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以及标的物涉及拆除的界限等均以现状为准,标的清单仅供参考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3、交易标的中涉及的电脑、服务器等电子类报废资产,原有的硬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等存储元件均由产权单位负责统一拆除,不包含在任何转让范围内。 4、杭州市财政局仅作为统一集中收缴处置报废资产的委托单位,成交后,由受让方与产权单位自行办理报废资产移交手续。若受让方对移交过程有疑义的,由受让方向移交的产权单位提出,与杭州市财政局无涉。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详见标的清单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 | 注册资本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一批报废物资 | ||
转让底价 |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等全部尽职调查,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标的。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安全、消防承诺书》;并在《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安全、消防承诺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成交价30%计的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委托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3)同意须自行前往标的物存放所在地对标的物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解确认。 (4)同意在付清全部交易资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携带《收缴通知书》及《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标的物存放所在地与产权单位进行标的物的交接。若非产权单位原因,受让方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移交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未完成移交的资产视为受让方自愿丢弃,委托方及产权单位有权向受让方追究清运资产产生相关费用的权利。 (5)同意标的移交过程中须自行拆除、装卸、搬迁、运输、垃圾清运,并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标的存放地有存放单位其它资产共同堆放的,受让方移交资产时,须严格服从产权单位统一管理,按产权单位要求办理移交,不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确保资产存储地点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硬件设施不受损害。发生侵害产权单位权益的情况,产权单位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之责任。 (6)同意标的物移交以现场展示实物现状进行移交,不再进行盘点,不调整成交价格。按照产权单位要求,将本次处置的全部标的物搬离移交现场,并获得产权单位盖章确认的文件。 (7)同意在处置时须符合环保、安监、卫生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处置时涉及有资质要求的受让方须严格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如涉及医疗、环保等设备,必须拆解后方可装运,处置时必须委托有相关类目处置资质的企业处置,因受让方未委托有资质企业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在标的物移交过程中,如有需要切割的物资,应向产权单位请示,得到产权单位同意后,应按相关规范要求,方可进行切割,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8)同意所有标的物报废后作为再生资源,已完全了解政府有关部门对标的资产报废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方不当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承担,与委托方、转让方、杭交所及经纪会员无关。 4、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成交确认书》、《安全、消防承诺书》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 2 %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具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执行标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包含再生资源回收、废旧物资回收等内容或提交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8、85085592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确认书》、《安全、消防承诺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成交确认书》、《安全、消防承诺书》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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