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2025年衢山群众渔港整治修复提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

所属地区:浙江舟山市 发布日期:2025-10-31

【招标预告】2025年衢山群众渔港整治修复提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舟山市 采购单位 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2025年衢山群众渔港整治修复提升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2025年衢山群众渔港整治修复提升项目 招标编号:ZSZJ-DL-2025-024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2025 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30 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32 第五章 图纸...........................................................................................................................................121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3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5 施工投标文件 ........................................................................................................................................ 126 投标函附录............................................................................................................................................ 139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025年衢山群众渔港整治修复提升项目已经相关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上级拨款 ,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业主为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招标人为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中际工 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工程建设规模为将现有范围包括大衢中心渔港(1#~9#码头)、岛斗岙突堤码头、岛斗 岙接驳船码头、岛斗岙休闲码头、田涂村万良渔港护岸的修复。 2.2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码头修复等工程施工。 本次招标控制价***元 。下浮率区间:5%(含)~ 7 %(含)。 2.3施工总工期:45日历天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 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该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 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二)拟派项目经理: 3.5☑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 执业资格,工程师 及以上技术职称,同时具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如在投 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 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 经理(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经理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6□/(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7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3.8投标人未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 3 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1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在舟山市公共资 源交易网()“限额以下平台 ”栏目。 5.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限额以下平台 ”栏目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月 日 时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 易平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限额以下平台 ”栏目。 7.行政监督 监督单位:岱山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电话:0580-4472951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岱山县衢山镇瀛洲路126号 联 系 人: ***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建设大厦D座10楼 联 系 人:*** 电 话: *** 4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该资质应在“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 ”状态)。 2 、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自 年 月 日(以实际交工日为准) 以来具有 施工业绩。
注: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1)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水运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 收委员会出具的水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的 复印件;(4)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 表》。上述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予认可。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若投标人的业绩为分包业绩,则只需提供上述(2)、(3)和(4)项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否则 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提供合 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投标人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是否公开以及《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的认定和核实,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5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1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的情形; 2、近三年(自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注: 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的查询结果为准 (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 6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11 、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工程师 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 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 、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或未曾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 项目经理。 3 、近三年( 自 2022 年 9 月 1 日 以来) ,拟委任项目经 理无行贿犯罪行为。 4 、上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项目技术负责人11、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 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 2、上述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注 : 1. 拟 委 任 的 项 目 经 理 有 行 贿 受 贿 犯 罪 行 为 的 认 定 : 以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的查询结果为准。 2.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 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 ”按以下原则认定: .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 程 ”;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 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 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4. “在建合同工程 ”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 限制。 5. 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中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 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 中已全部公开的,须在诚信信息系统一览表后提供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岱山县衢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岱山县衢山镇瀛洲路126号 联系人:*** 电话: *** 邮箱:/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AAAA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建设大厦D座10楼 项目经理:罗杰 信用评价等级:/ 联系人:*** 电话: *** 邮箱: /
1.1.4工程名称2025年衢山群众渔港整治修复提升项目
1.1.5建设地点岱山县衢山镇
1.1.6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上级拨款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码头修复等工程。
1.3.2计划工期要求计划工期: 45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1.3.3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合格 要求
1.4.1投标人资格及要求☑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 容要求。
1.4.3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审查
1.9.1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1.10.1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招标工程是否允许分 包☑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8
1.12.1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1.12.2偏差☑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 年 月 日 时 00 分(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 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 进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网上提问等形式 联系方式:*** 联系人: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 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 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 式同 2.2.1
3.1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3.2.3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在控制价下浮区间内自主报价。
3.2.4控制价及下浮率(区间) 招标控制价:*** 元 。 下浮率区间(包含上限、下限):5 %(含)~7 %(含)。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投标保证金1.金额:人民币5.5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超过50 万元。) 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舟山市工程建设 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 基本账户支出)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岱山县分中心。 帐户: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岱山支行。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通过舟山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进行交纳。 (3)采用《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方式的投标人,应 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 ,与投标的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投标该项 目时,视作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 保证金。
9
3.4.4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的情形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 目经理的情形。 3.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或投标人提起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4) 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或投标 人提起索赔。
3.5商务标资料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 投标函。 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 投标人核查发布日期为 2025 年 月 日(周一)在“浙江 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参与投标资质的“ 资质动 态核查证明 ”。 2025 年 月 日(周一)是指“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 态核查证明 ”中的核查发布日期。 □6 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 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类证书和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 理企业的任命书复制件 7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全体人员应附从 2025 年 7 月到 2025 年 9 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 业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同时 具有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B 类)复制件。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系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为准(一级建造师采用电子证书的,其复制件应符合建设部建 办市【2021】40 号文件规定;二级建造师采用电子证书的,其 复制件应符合 二级建造师采用电子证书的,其复制件应在个人 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 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复制件。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 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 标人名称一致。 8 投标承诺书。 9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4 项 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11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 知书;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
10
程内容的,必须附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 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12.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配备表后附
3.7.3 (1) 电子投标 文件盖章 要求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 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 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 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 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 (2)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标桥(浙江省)版 其他: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舟山版) 。
4.1.1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
4.2.1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 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5 年 月 日 时 分
4.2.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使 用 专 用 密 钥 上 传 至 “ 舟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限额以下平台”栏目
4.2.3投标文件退还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其他:。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 形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 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 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 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其他 :。
5.1开标时间和地点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 。 3.开标平台:当地招投标交易平台 4. 其 他 : 投 标 人 请 登 录 舟 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zsztb.zhoushan.gov.cn) ,点击选择“ 限额以下平台 ”栏目 进入系统,点击“我的项目—开标大厅 ”进入对应项目的开标 大厅。
5.2开标程序详第三章:评标办法 。
11
5.4特殊情况处置1.开标特别说明,当地结合地方电子评标系统相关条款可进行 更改。 (1)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 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2)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 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 题,招标人在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证明文件并向监管部 门报备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 通知。 (3) 因招标人原因或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平台故障 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部分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 密的,招标人在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证明文件并向监管 部门报备后可延长解密时间或调整开标时间, 同时告知在线的 投标人。 3.其他:。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 委员会成员由 3 人(含) 以上单数组成。
6.3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 人数3 名。
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网址) “限额以 下平台 ”栏目 公示期限:不少于 1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 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人□是。 ☑否。 其他:/。
7.4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 单。
8.1重新招标其他情形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 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 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 招标。
10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岱山县海洋经济发展局 0580-4472951。
10.2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15 分钟,投标人逾期 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
12
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 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 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3□陈述和答辩1.答辩方式:现场书面答复 2.陈述和答辩地点:。 3.陈述答辩开始时间: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的为准。 4.陈述和答辩时长:。 5.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 答辩操作流程》。
10.4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 明1.对项目经理“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 担任项目经理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 , 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 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 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 经理;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 理; (3)项目经理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 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经理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 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
10.5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 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 一致 的; (2)详细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容不满足本招标文件 (☑招标 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 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未通过 的: 投标人核查发布 日期为 2025 年 月 日 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统 ”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 ”状态的(或者资 质“合格 ”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或未按照
13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动态核查证明的(包括核查发布日期不 一致的); ③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 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⑤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的; ⑦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或递交两份及以上投标文件的;⑧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控制价下浮区间范围 的; ⑨项目班子人员未提供投标须知 3.5.7 条规定的社保(基本 养老保险)证明的;拟派项目经理和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配 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⑩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⑩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项 ,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第 1.12 项、第 3.1.1 项和第 3.6 项规定执行的;⑬其他: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⑭投标人的主要船舶机械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注:①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 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电子证书存在异议的,可通过 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或者相关网站查询进行核验。
10.6特别说明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 内容一致 。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 以本前附表为 准。 2.价款结算方式: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合同价格形式:☑单价 合同, □总价合同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 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 条款中明确。 4.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 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 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5.本招标文件项目经理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6.其他:/
10.7定标前核查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 (1) 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在投标期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 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 ”状态。 拟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及时提供投标期间的资质动 态核查结果供招标人核验。 ( 2 ) 查询拟 中标人及拟派 项 目 经理等 是 否 符合招标 公 告“(三)其他 ”的要求。
11.1投标人参与网上开标所需要的硬件配置要求:
14
网络环境网络设备(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音视频 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 (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模拟解密成功的 CA 锁。 2. 软件配置要求: (1)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 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 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11.2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由投标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内实施远程 解密。远程解密从招标人在网络发出远程解密指令后开始,投 标人一般在 30 分钟(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完成各自投标文件 解密。如系统运行正常,投标人解密时间截止后投标人未完成 解密的,其投标文件将在系统中退回。
11.3其他相关规定(1)从开标开始到开标结束,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任何异议,均可在网络平台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及时通过平台作出答复并 形成文字记录。 (2)开评标过程中需要开标现场使用摇号机进行抽取的,招标 人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直播抽取情况,不再另行通知投标 人,投标人未及时观看的,视为默认抽取结果。 (3)为保证不见面开标系统的远程交互效果,投标人应当在相 对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交互。因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 和软件配置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 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4) 开标过程中, 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 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认 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其他
15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 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6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 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 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17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 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 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 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6)图纸及其他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受其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 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加盖单位公章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章。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 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 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2.2 投标人应认真审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 、“招标控制价 ”及“下浮率区间 ” ,检查工 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相关内容是否一致;检查清单项目设置及项目特征描述是否符合图纸及相关计价依据 的规定。投标人发现上述问题或对控制价内容有任何疑问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 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同招标文件内的相关内容。 2.2.3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计算误差外, 投标人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存在工程量清单 漏项、工程量清单描述和设计图纸不一致,控制价套用定额错误、控制价所采用的主要材料价格明显背离市 18 场实际、控制价计算的措施费用不符合工程实际、控制价所使用的费率错误等不符合工程计价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内容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及时纠正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内的错误,并调整招标控制价,如控制价调整幅度超过总造价 1%及以上时,招标人将调整后的控制价重新报财政部门核准。调整修改需告 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开标截止日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相关行 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期间,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4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在获得招标人答复后未在规定时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 面投诉的,视作认可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除清单工程量外的全部内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为使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 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 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具体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 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组成。 3.1.1 商务标资料详投标须知前附表 3.5 所列的商务标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在投标函中准确填写投标报价。投标函报价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3.2.3 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在控制价下浮区间内自主报价。 3.2.4 控制价及下浮率(区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 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9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商务标资料 3.5.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5.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5.3 投标函。 3.5.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5.5 投标人核查发布日期为 2025 年 月 日(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系统 ”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 2025年 月 日(周一)是指“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中的核查发布日期。3.5.6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全体人员应附从 2025 年 7 月到 2025年 9 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业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 类证书复制件。建造师以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信息,或注册执业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一级建造师采用电子证 书的,其复制件应符合建设部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规定;二级建造师采用电子证书的,其复制件应符 合 二级建造师采用电子证书的,其复制件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B 类)复制件。 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 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3.5.7 投标承诺书。 3.5.8 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3.5.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4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 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10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20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 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 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 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 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 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电子招 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 21 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 ”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3 人(含) 以上单 数组成。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 ”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 22 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 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规定的履 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 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 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 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3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 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 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2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 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不见面开标系统相关要求 11.1 投标人参与网上开标所需要的网络环境网络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 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其他相关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字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 月 日 25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 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问题:1、 问题:2、 ....... (工程名称)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26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7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 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 标 价:元。 下浮率: 工 期:日历天。 工 程 质 量:符合 标准。 项 目 负 责 人:(姓 名)。 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 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7.4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28 附表五: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采用简易方式招标的施工类项目。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3 人(含) 以上单数组成。 评标过程中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评标程序 (一)初步评审 (二)评审入围单位确定 (三)商务标评审 □(四)陈述和答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合理 选择此项评标程序) (五)确定中标下浮率和中标候选人 二、初步评审 核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和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情况,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三、评审入围单位确定 将投标人的号码 (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 由招 标人代表依次随机抽取七个号码, 抽中的投标人作为评审入围单位(不排序)。投标人少于等于 7 家时,所有投标人全部入围。 注:若投标人号码总数超过开标室内摇号机最大摇号数时,则先分批次随机各抽取七个号码,然后按照 抽取先后顺序对投标人号码再进行重新排序后放入摇号机内随机抽取七个号码,抽中的投标人作为评审入围 单位。 摇号批次数=投标人号码总数÷摇号机最大摇号数,结果有余数的,则采用进一法确定摇号批次数。每 批次摇号数=投标人号码总数÷摇号批次数,结果有余数的,则计入第一批次。 四、商务标评审 对评审入围单位的商务标进行审查,评审入围单位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10.5 情形(详细评审内容)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取消其评审入围单位资格,不再进 入后续评审。 30 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商务标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五、陈述和答辩 评审入围单位确定后,对所有评审入围单位发出陈述和答辩预通知(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为准),告 知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最终参加陈述和答辩的评审入围单位名单以通过商务标评审的为准。 1、对通过商务标评审的入围单位进行陈述答辩环节评审。评审入围单位的拟派项目经理,对提出的问 题进行陈述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通过制:拟派项目经理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不得少于 30 分钟)到达指定地点 ,视 作放弃参与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环节作不通过处理;陈述和答辩的内容不通过的,需由出具书面评审纪 要。 3、答辩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陈述和答辩环节评审不通过的,取消其评审入围单位资格,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环节。 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陈述和答辩环节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 六、确定中标下浮率和中标候选人 (一)通过商务标评审□和陈述和答辩环节的评审入围单位只有 1 家时,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二)通过商务标评审□和陈述和答辩环节的评审入围单位大于 1 家时,按以下步骤确定中标候选人。 1.由招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率 A。A 的抽取范围( 5%(含)-7%(含),间隔为 0.2 )。 评标基准价=控制价 x(1-A) 2.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投标报价相同或接近评 标基准价上下相同的, 由招标人随机抽签确定,先抽中的排名在前。 (三)凡涉及报价金额计算的均以元为单位,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1 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32 通用合同条款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 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 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 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 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 33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 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 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 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 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 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 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 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 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金额。 34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 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 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 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 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 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35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 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 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 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 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 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 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 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 发表与引用。 36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 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 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 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 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 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 37 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 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 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 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 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 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38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 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 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 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9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 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 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 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 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 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 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 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 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 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 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 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 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0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 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 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 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 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 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 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 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 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 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 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 41 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 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 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 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 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 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 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 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 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 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 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 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 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 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 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 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 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 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 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 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 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 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43 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按上述基准点(线) 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 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 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 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 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 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 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 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 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 44 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 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 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 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 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 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 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 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 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 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 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 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 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 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5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 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 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 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 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46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 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 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 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 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 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 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 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 47 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 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 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 同要求为止,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 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 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 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 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 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 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 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48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 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 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 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 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 查,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 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 的,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 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 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49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 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 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 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 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 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 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 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 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 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 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 向监理 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 50 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 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 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 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 的单价,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 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 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 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 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51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 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 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 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 准的, 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 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 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 ……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总报价中所 占的比例; Ft1 ; Ft 2 ; Ft3 ……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 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52 F01 ; F02 ; F03 ……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 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 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 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 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 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53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 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 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 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 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 计量报表进行汇总, 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 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 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 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 以及所达到工程形 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 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 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 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 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 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54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 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 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 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 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 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55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 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 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 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 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由承包人向 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 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 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 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 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 目的约定办理。 56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 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 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 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 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 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 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 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 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 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 57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 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 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 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 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 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 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 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 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 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 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58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 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 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 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 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 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 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 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 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59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 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 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 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 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 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 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 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 60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 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 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 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 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 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 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61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 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 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 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 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 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 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 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 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 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 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 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 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 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62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 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 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 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 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 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 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 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 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 63 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 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 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 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 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 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 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 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 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64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 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 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 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 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 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 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 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 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 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 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65 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 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 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 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66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67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11.1.2.2发包人: 地址:邮政编码:
21.1.2.6监理人: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地 址:邮政编码:
3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4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5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6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7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 同书后7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 述资料28天内
811.5逾期交工违约金P1 :2000元/天
911.5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总合同价款的 5 %
1011.6提前工期奖金P2 : / 元/天
1111.6提前工期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2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后,按其节省费用的/ %奖励承包人
13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款约定的原则执行
1417.2.1开工预付款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
1517.2.1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
16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7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30万元
18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不计复利)
1917.4.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10%
68
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
20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1.5%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浙江省交通 运输厅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同时交通验收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 给予1%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向承 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2117.5.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2217.6.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318.2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619.1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除疏浚工程外其他工程)
2719.7保修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 年(除疏浚工程外其他工程)
28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5‰
2920.4.2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率:为2 ‰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仲裁委员会名称:
69 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 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 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 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 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1. 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 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1.1. 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 1.1. 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 合同。 1. 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 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 1.2.8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 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 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 术总负责人。 1. 1.2.10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 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 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 1.3. 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码头、便 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 1.3. 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规模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 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工种、工序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70 1.1.6 其他 1. 1.6.2 竣工验收: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的竣工验收。通 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6.3 交工: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 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6.4 交工验收: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的交工验收。通 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的交工验收 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 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 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 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 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 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 人员及机具, 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 1.6.9 雇佣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 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 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 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71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合同价格和费用 本合同的承包价格和费用,包括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完成的全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及缺陷责任期内 的全部工作。 承发包人按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承包合同的价格。1.5.2 合同生效的其他条件:/。 1.5.3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 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 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 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1.6. 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 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 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 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 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 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 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或 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72 1.7.2 第1.7. 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 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各类往来书面函件的联络送达期限: (1)邮件以“特快专递”、“挂号信函”方式邮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2)传真、 电子邮件以收件人发回确认回执日期为准; (3)人工送达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 1.8 转让 本款约定为: 1.8 合同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 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 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 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 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无偿提供能满足工程主体范围并有合理有效的施工作 业面位置的施工水域或场地,提供的施工水域或场地面积,应满足招标文件的最低要求。 上述施工水域或场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已完成审批、征用、拆迁、补偿、障碍物清理等工作。 2.3.2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提供能满足承包人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施工水域或场地。施工临时水域或场地: 由承包人自行考察决定。 2.3.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开通进出施工现场的交通通道,提供水、 电、通讯的接点及施 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 水、 电、通讯的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 由承包人自行考察决定。 2.3.4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 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 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 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 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 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 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 73 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 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1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4.2 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设计交底会应由发包人 主持,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工程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2.8 其他义务 2.8.1 发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任命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需更换其代表时,应至少提前10天书 面通知承包人。 2.8.2 承包人应负责办理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发包人负责协助,因此发生 的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8.3 发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4天前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工程 地质报告以及交验测量的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补充第2.8.4款: 2.8.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按 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 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 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4. 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 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专用合同条款数据 74 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 1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 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由此造成的费用增 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 1.4 监理人职责: 按现行水运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3. 1.5 监理人的权力: 按现行水运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3.5 商定或确定 第3.5. 1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监理人在发出 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 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 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 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4. 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 1.5. 1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 风、防风暴潮、防汛、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 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 1.5.2 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施工时,施工前 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4. 1.5.3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将事故情况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 报告发包人与监理人。 4. 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75 4. 1.9. 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 1.9.2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 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 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 1.10 其他义务 4. 1.10. 1 承包人应在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并将开工所需施工船舶、机械、设备按照下列约定进场 到位。 开工3天前进驻施工场地的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名称及数量:满足本工程施工需求。 4. 1.10.2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 施的施工。 4. 1.10.3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其他承包 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4. 1.10.4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试验检 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4. 1.10.5 承包人应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包括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编制、水上水下施工许可 证、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其他审批手续,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4. 1.10.6 承包人应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不得阻塞航道、妨碍进出港船舶航行及安全,保证船 舶在施工水域内航行安全和畅通。 4. 1.10.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机械、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有 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应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 工作完成为止。 4. 1.10.8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4. 1.10.9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建筑物进行监测,并承担相应费用。 4. 1.10.10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 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码头、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 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 电信、房屋、坟墓除 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已列入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 76 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 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4.1.10.11 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 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 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4.1.10.1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 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 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 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 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 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 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 、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2012〕100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浙交〔2017〕部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145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 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 号)、《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 号)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浙建〔2020〕7 号及 254 号《关于印发舟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土民工资支付分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交(2017) 等省、市、区最新要求规定办理。 4.1.10.13 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 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 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或供货 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 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 77 必须接受。 4.1.10.14 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 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 的便利, 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4. 1.10.15 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 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 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 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路政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路政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 用。 4. 1.10. 16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 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 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 1.10. 17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 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 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4.1.10.18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时,应考虑爆破震动对周边设施和环境等的 影响,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 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 1.10. 19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 耕复绿、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等,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 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 78 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 接受。 4. 1.10. 19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3〕 120号文《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 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浙交监〔2015〕40号文)和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舟港口〔2020〕44号)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可 能发布和更新的相关文件等要求做好质量安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 4.1.10.20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18)43号文《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浙江省公路水运“ 品质工程 ”建设活动的指导意见》 (浙交【2016】 112号 文)、《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浙交【2011】68 号)、《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开展“质安文化进工地 ”活动的通知》(浙交监【2014】41号)等(以上 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布和更新的文件等要求进行施工。 4. 1.10.2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证海洋环境不受污染,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由承包人 赔偿一切损失。 4. 1.10.23 承包人对项目图纸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4. 1.10.24 施工过程中疏浚区的过往船只安全管理由承包人协调,承包人船只安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 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前与保险公司和有关部门签定相关保险合同。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和第三者意 外伤害及施工船机设备损害等风险事故,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包人不再承担损失补偿。 4. 1.10.25 承包人的施工船舶必须配备定位系统。在施工期间,承包人投入的的倾倒作业船舶须在开工前 安装倾废记录仪等监控设备并投入使用,并提供相关设备终端或软件给发包人并承担相应费用,需要提供给 渔业、海事、环保等管理部门的设备终端或软件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4. 1.10.26 承包人在疏浚作业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海底过江水管及光缆等海底设施及海岸设施的安全,如出 现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海底设施或海岸设施的破坏,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4. 1.10.27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疏浚工程施工时产生的海洋疏浚物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到指定的疏浚物 海洋倾倒区进行倾倒,并符合生态环保部门对疏浚物海洋倾倒区进行海洋疏浚物倾倒的相关规定,严禁在海 洋疏浚物运输过程中私自倾倒或未在指定倾倒区倾倒, 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行政处罚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4. 1.10.28 本工程疏浚弃土运输及抛泥费用、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费(包括疏浚区、运输航线及倾倒区)等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追加计量并 支付此部分费用。 4.3 分包 本款补充: 4.3.6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4 联合体 7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 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进行现场考核。 4.6.4. 1 船员的管理:承包人应按规定配备船员,并保证其持有有效的岗位证书。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 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 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 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 同 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按不同岗位配证上岗。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 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 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 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 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其中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原 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 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 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 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 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 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 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 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80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1 为本工程设立的安全生产费、施工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不得挪 作他用。 4.9.2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接受 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 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 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 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 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 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 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 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4. 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 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 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 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 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 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 (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 以及为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1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由承包人按第4. 1.10. 10目的规定办理 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协调配合。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中应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 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 船只、机械等设备必须证(照)齐全,并办理相关海事备案手续。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 以及取得 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 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 码头、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 修建和维护的临时码头、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 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1 超大、超宽、超重物件的运输:。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8.1.1.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经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82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 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 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 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 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 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3)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4)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5)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等;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 按第22. 1款的规定办理。 9.2.5 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2% 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 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 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 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 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浙交〔2021〕 12 号)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 号)的相关 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办理。 9.2.8 承包人应对施工船舶、机械、设备、仪器等进行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并取得有关部门的检验许 可证明。 9.2.9 承包人应按有关要求,设置施工水域的警示标志和施工船舶夜间警示标志。 83 9.2.10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供电、消防、基坑开挖、水下作业、爆破、不良工程地质以及施工通航等 制定专项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报监理人审查同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认可不能免除承包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9.2.11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 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浙交〔2019〕197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 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 号)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 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 的具体规定。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9.2.12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 的时候 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 施。 9.2.13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负责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设置必 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知,确保施工水域安全。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9.2.14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 人提出 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 关的人身伤 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2.15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作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 责。 9.4 环境保护 9.4.7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域环境生态保护的规定,合理选择施工船机和施工工艺,采取有效 措施,减少施工对周边水域的影响。 9.4.8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船舶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施工机械,减少接 84 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 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 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施工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 以免扬尘。 d.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 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 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1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保护耕地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 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 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 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 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2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 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要完善 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 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0. 1. 1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15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包括施工总体布置方案、施工总进度计 划、施工方法和措施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 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 1.2 承包人应在每季度末 25 日前, 向监理人报送下季度计划一式 6 份;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月 度计划一式 6 份。 85 10. 1.3 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 (1)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2)船舶机械配备及进场计划; (3)施工场地布置; (4)施工工艺流程; (5)施工进度计划; (6)材料供应和检验; (7)施工技术措施; (8)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9)施工安全保障措施; (10)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 (11)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10. 1.4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 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 1.5 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 1 承包人应在48小时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承包人 提交的申请报告批复,否则视为已得到批准。 10.2.2 对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每月累计停水或停电不超过48小时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相应的保证 措施。承包人不得因此顺延工期。 10.3 年度施工计划(本项目不适用)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7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 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 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 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0.5. 1 季度计划(本项目不适用) 10.5.2 月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 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计划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月度计划应在上个月 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11 开工和竣工 86 11.1 开工 11. 1.2 承包人应按第10. 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 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 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 1.3 分项工程的开工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将申请开工的书面通知报送 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48小时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11. 1.4 承包人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 接到报告24小时内作出答复。若监理人在24小时内同意或未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若监理人不同意延期要 求,则工期不予顺延。 11.2 交工 11.2.1 重要节点工期:/。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 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 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水运工程水域施工作业难以正常进行或须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才能进行的 气候条件。一般是指: (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40℃以上; (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以下; (3)大风天气:施工水域日风力在9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4小时,或阵风大于10级; (4)暴雨天气: 日降雨量50mm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20mm/h; (5)暴雪天气: 日降雪量l0mm及以上; 87 (6)流速或波浪: 内河3.5米/秒及以上流速,海上2米及以上的大浪和强浪; (7)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1天; (8)大雾:定点施工船舶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天超过1天;运动船舶按有关规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 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附属为: 工期延误天数×P1,其中 P1:10000 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总合同价款的 5%。 工期延误天数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 按天计算。 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1.5.2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5.3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 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 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 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11.5.4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 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 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 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 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 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11.5.5 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 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 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11.6.1 发包人不同意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 11.6.2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11.6.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工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88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 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 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 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4 质量标准 (1)现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其他现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 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标准执行。 13.1.5 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13.2. 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水运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 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水运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 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 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 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89 13.2.6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 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 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 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 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 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 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 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通知监理人检查 13.5.1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 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 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1.1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 理人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进行验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认后,承包人可进行覆盖和继续 施工;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13.5. 1.2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 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 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抽检 13.7 省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或其委托授权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 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90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 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 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方独立的检验单位, 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 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4. 1.4 材料、构件、配件和工程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 证明文仵等材料,对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鉴定证明和有关确认文件。 监理人进行有必要的考察。 14. 1.5 承包人与监理人(进行或不进行)共同试验或检验,共同试验或检验的内容和方式:(签订合同 时明确)。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试验设备、器材的配备要求:/。 14.2.4 承包人委托 / 进行实验检验。 14.2.5 发包人委托 / 进行第三方实验检验。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4.4.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14.4.2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 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4.4.3 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 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 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 的情况除外; (6)工程量清单中某单项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20% ,且对合同总价影响幅度超过2%时,应调整该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91 15.4. 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是,如果合同的工程 量清单中某一个支付子目所列的“合价”超过签约合同价的2% ,而且该支付子目变更后的工程实际数量超过 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的20% ,则该支付子目的单价应予以调整,新单价的确定原则适用15.4.4项的 规定,调整后的新单价适用于该支付子目已完工的全部工程数量。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 的单价,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 )套用定额及取费标准: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2部分: 港口工程》 (DB33/ T 628.2—2010)、《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 116—2019)、《疏浚工程预算定额》(JTS/T 278-1—2019)、《疏浚工程船舶艘班费用定额》(JTS/T 278-2—2019)。 (2)材料:材料预算价格按《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5年第7期(市区栏),在信息价中没有单价 的材料按市场询价计算,零星材料按定额基价计算。 (3)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依次按公路、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和取费标准的顺序 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 (4)无法套用任何现行定额的,由承包人报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计取; (5)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经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比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 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 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 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92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 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 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规 定执行。 17. 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 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 1.6 承包人应将月度计量报表于每月 25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日前报监理人一式 6 份。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7.2. 1. 1 施工合同签订生效28天内,或计划开工日期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开 工预付款。 本工程开工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10 %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 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 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将该款收回。 17.2. 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本项目不适用)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7.2.3.1 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 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 ,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 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若预付 款在最后一期支付前未扣完,则剩余预付款在最后一期支付的同时全部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项(1) 目补充: 93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 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 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17.3.5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执行《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舟财建<2014>24号) 。支付 的方式和时间:按照月度工程计量的85%支付;当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总价85%时停止支付,工 程完工并在结算审定前进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待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并结算审定后支付至 全部工程最终结算审定价的100%。 17.3.6 若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限期满14天后未予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付款的通知,发包 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催付款通知14天后暂停施工,发包人承担延期支 付的利息和违约责任以及停工损失。 17.4 质量保证金 本款补充: 17.4.4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的 1.5 %。 17.5 交工结算 17.5. 1 交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 人的工程价款、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1) 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按舟山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政办发【2013】93 号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 知精神,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并以审计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为依据,方可办理工程结算价款和竣 工决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款本项(2)目细化为: 94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 的,按第 17.3.3(2) 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 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 交工验收 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 18. 1.4 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28天前,向发包人提供交工资料一式6份,声像资料一式6份。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2)交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相关 规定编制竣工资料。 交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 行工程验收。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 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 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 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交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 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 中写明。 18.3.7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 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相 关规定,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前提交。 承包人同时应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及监理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检测中心规定的统 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包人自备。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 1.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间详见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19.2 缺陷责任 第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 95 或监理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 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责任期重叠的期 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司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 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 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 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不含第 100 章中的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和施工安全生产费)的合计金 额。 保险费率:按5‰计。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竣工验收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 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实际投保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发包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发 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实际保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 保险金不足的补差:承包人负责补差的范围: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虽经保险公司理赔但实际损失超过保 险金额,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第20.2. 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办法》(舟人社发〔2021〕37号)文件要求,根据项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并要求其分包人也 96 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计入安全生产责任险,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名义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实际投保范围与条件和保险费率由 发包人与承保人在所商定的投保协议中确定,发包人将按照实际保单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保险金不足以赔 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费率:暂按 2 ‰ 保险金不足的补差:承包人负责补差的范围: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虽经保险公司理赔但实际损失超过保 险金额,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应对施工中存在的设备风险。办理本款保险的一 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 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 持续保险 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 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 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 1. 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 除外; 97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 (6)/。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 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 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 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 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 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 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 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 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违反第13. 1款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 (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约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 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98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 22. 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 1. 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 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 1.1(6) 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 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 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 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人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信息 系统和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a.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1) 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签约 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 1. 1项(1) 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 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2) 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 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 1. 1项(2) 目中违反 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3) 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 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 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22. 1.1项(4) 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22. 1.1项(5) 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7) 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之一乘 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8) 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 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9) 目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 生产费; i.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10) 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11) 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99 k.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12) 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每 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 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课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项目 技术负责人课以5万元的违约金; l.承包人发生第22. 1. 1项(13) 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 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 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 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 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3) 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承包人停 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人停工的;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 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 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 求未能遵守第23. 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 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100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24.3. 1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 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 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 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 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 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 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 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 25 其他约定 25.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25. 1. 1 监理人施工现场派出机构: 。 25. 1.2 总监理工程师:。 25. 1.3 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人:。 25. 1.4 项目技术负责人:。 25. 1.5 发包人代表:。 25.2 工程和占地 25.2. 1 永久工程: 。 25.2.2 临时工程: 。 25.2.3永久占地:。 25.2.4临时占地:。 101 25.3 日期 25.3. 1 计划开工日期:;重要节点计划开工日期:; 25.3.2 计划竣工日期:;重要节点计划竣工日期:。 25.4 其他 10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03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 目名称) , 已接 受(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 。 发 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为一个施工标段; 1.1 建设地点:; 1.2建设规模:。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 议、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 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 5.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6.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 一致时, 以正本为准。 104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5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 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 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 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 包人”)与该项目 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 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 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 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 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 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 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 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106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 、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1 、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 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 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 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 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协议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协 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 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107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 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 包 人 名 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 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 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 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筑养路机 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 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 熟悉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 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 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浙交〔2019〕197号)、浙江省 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浙交〔2020〕104 号)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 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 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 108 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 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 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 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 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 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 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 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 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浙交〔2021〕12 号) 、浙 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交〔2020〕104 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好相关 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 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9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
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1具有港口工程安全工作 3 年以上,并有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
注: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 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规格、功率及容量单位最低数量要求
注:1、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投入主要机械设备,在经招标人审 核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主要机械设备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允许更换。 110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 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 由(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111 附件七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 ( 以下称 “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 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 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12 附件八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按 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 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 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 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13 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 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 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 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 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 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 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 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 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 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 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 114 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 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 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 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 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 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 时, 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15 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 的发 包人(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协议。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标段工程竣工验 收的质量评定:,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 终身负责。施工质量 责任人。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第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 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 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 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 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 (三) 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四) 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 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 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 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六)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 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 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 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116 (五)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 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八)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九)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 当正本与副本的 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7 附件十一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舟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交通工程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 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甲、乙、丙三方 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 ×建设公司× ×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 × ×项目工 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额度为施工合同造价的 1%) ,在该工程交工验收 合格后全额扣还。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开具的“关于 撤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交通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 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 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 118 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 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 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该 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 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 《舟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 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 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 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 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 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119 附件十二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将完善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 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联网 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与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 目有关图纸资料。 承诺人:__________(盖承包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 120 第五章 图纸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121 □图纸清单 设计人:第 页共 页
序号图号图纸名称日期备注
122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123 □标准图集清单 以下标准图集,限于招标文件中指明的章节和内容,构成图纸的一部分。 第 页共 页
序号图集编号图集名称日期编写人
124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5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商务标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26 目 录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3.投标函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7.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8.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9.主要机械设备配备及相关证明材料 10.投标承诺书 1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27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128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 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 位)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 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129 (三)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贵方的招标编号为 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 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承诺愿以人民币(大写)元 (¥) 的投标总报价。项目 经理,身份证号码,工期 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130 (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料。 131 (五)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投标人核查发布日期为 2025 年 月 日(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统 ”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 2025年 月 日(周一)是指“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中的核查发布日 期。 132 (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职务姓名职称上岗资格证明
证书 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班子。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1、全体人员应附相应的从 2025 年 7 月到 2025 年 9 月连续三个月的本企业的社保(基本养老保险)证 明。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133 (七)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姓 名年 龄专 业
职 称公司单位 职 务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年~ 年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担任何职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目前任职 项目状况项目名称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注
注: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双面、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的港口与航道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使用须满足建设 部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规定)的复印件;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的聘用企业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 、拟任项目经理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项目经理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若曾 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经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 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 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 ”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则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 工程 ”; (2).若合同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3) 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 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 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134 (八)2020年6月_1 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 公开
备 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本表后应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项要求的附件。 3. 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水 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业绩是否公开以投标截止日期为准。 4.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 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5 、投标人提供的“发包人及联系电话”须为真实有效,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135 (九)主要机械设备配备及相关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136 (十)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已详细阅读(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文件,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 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 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 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容多处雷同、 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3.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 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4.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包括工 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 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5.承诺本企业及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至投标截止时 间三年内没有贿赂犯罪记录。 6.承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联合惩戒名单)或限制 参加投标。 7.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相关信息,并对企业 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我单位系统内相关资 料因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问题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同意作无效标处理或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8.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 ”状态,若为“不合格 ”状态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 或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9. 我 单 位 直 接 负责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主 管 人 员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联系手机号码: (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我单位与本项目 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本次投标委托授权代表(身份证号码:联系手 机号码:(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 任。 ) ,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10.其他:(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137 11..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相关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 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38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缺陷责任期19.1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 年(除疏浚 工程外其他工程)
2逾期交工违约金11.52000元/天。
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1.55 %总合同价款
4提前交工的奖金11.6/ 元/天
5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11.6本项目不适用
6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价格差额不调整
7开工预付款金额17.2.110 %签约合同价
8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17.2.1本项目不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
9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7.3.3(1)10万元
10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17.3.3(2)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 期(LPR)计算(不计复利)
11质量保证金百分比17.4.1月支付额的10%
12质量保证金限额17.4.11.5 %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 具备被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评定的最高 信用等级, 同时交工验收质量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发包人给予 1 %合同价 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并在交工验收 证书签发后42 天内向承包人返还质量 保证金优惠的金额
13保修期19.7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除疏浚工 程外其他工程)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139

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浙江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