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杭州西湖区凌波路45、47、49号房屋5年租赁权

所属地区:浙江杭州市 发布日期: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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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杭州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 杭州西湖区凌波路45、47、49号房屋5年租赁权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杭州西湖区凌波路45、47、49号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10-20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10-31

出租底价

107578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西湖区凌波路45、47、49号房屋

坐落位置

杭州西湖区凌波路45、47、49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房屋用途

/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西湖区凌波路45、47、49号,租赁房屋无房产证,根据杭州市西湖区建设管理中心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租赁所得,租赁期限至2031年11月15日。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蒋村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委托书》,由出租方杭州蒋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本次租赁房屋招租面积约245.61㎡,其中凌波路45号招租面积约71.75㎡,凌波路47号招租面积约84.20㎡,凌波路49号招租面积约89.66㎡。若本次租赁房屋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
2、租赁房屋质量、位置、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设施设备及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出租标的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107578元/年

出租面积(㎡)

245.61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免租期

1个月,装修免租期在租赁期开始前不计入租期不收取租金体现。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为第一个计租年度起始日,即第一个计租年度为自免租期届满次日起至满一年之日止。

租金支付要求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前3年租金不变,从第4年起,房屋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按首年租金的20%计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用途要求
不得从事餐饮、旅馆、快递中转站、易燃易爆危化品经营,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之规定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等相关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承租方须在出租方通知签署合同的3个工作日内至出租方处签署《房屋租赁合同》。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无房产证,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的权属资料仅限于《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非居住房屋)》等资料。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凭上述资料办理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行政审批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4)承租方必须每年与蒋村安监中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如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负。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分租或变相转租、分租该房屋。
(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4、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由转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27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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