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直选发包)歌山大桥污水过江管工程_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金华市 发布日期:20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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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金华市 采购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歌山大桥污水过江管工程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合同主要条款 (一)材料采购与价格: 1.1本工程所用材料品质必须是正品,质量必须合格,并应符合施工和验收规范要求,进场后应按规定验收和试验、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于工程。按规定支付的材料监测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支付。 (二)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及支付: 2.1合同价款及调整: 2.1 本工程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工程量按实结算。其计算公式为:合同价款=(由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预算价款-暂定价)×(1-中标下浮系数)+暂定价 2.2工程结算及调整 2.2 .1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单价 (暂定价除外) 以招 标单位在招标公告发布时提供的本项目预算中列出的单价以下浮让利后为准,不 再调整。 2.2.2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或数量: ①因设计图纸缺项、修改引起实物量变化; ②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的; ③因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引起实际施工范围与设计(预算编制)范围有不同的。 2.2.3如发生本条2.2.2款所述调整时,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①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②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③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④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浙江省和金华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审定预算价和中标的下浮幅度下浮。 2.3 合同价款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和时间拨付至中标承包人的基本帐户): 合同签订且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进场、临时设施搭设完毕后,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占合同价款总额(扣除含税暂列金额及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20% 的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1%的工资性工程款。发包人有权对所有工程款进行监管。 (2)工程量完成 50%,付至合同价款的 40%;(从第一次支付进度款时扣回预付款,若所需支付的工程款低于预付款的,则该次工程款不予支付;超出预付款时,支付差额)。 (3)全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 (4) 其余工程款经结算审核后一个月内付至审核价的 98.5%,1.5%留作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在竣工质量验收合格二年后并按规定履行了保修责任后付清(不计利息)。 2.4 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款增减额在结算审核结束后一并支付。所有变更手续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报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变更不予受理。 2.5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东阳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分账受理实施细则(试行)》(东〈人社[2018]223 号〉)执行,农民工工资相关的管理、认定、支付等事项按照《关于落实“两备案一承诺”制度的通知》执行。施工单位应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工程施工、项目班子成员管理 3.1 本工程施工技术标准:采用现行国家或行业的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 3.2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施工。 3.3 本工程施工必须由中标单位自行组织施工,严禁挂靠、转包。特殊专业分部工程需要分包时,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报白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选择有相应承包资质和资格的单位施工。 3.4中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组建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并参照《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预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5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包括经批准更换的人员),中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核销。 3.6投标单位所选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岗到位,要求项目经理在岗履职时间不应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每少一天罚款2000元。到岗率低于50%或连续无故不到岗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在施工期间,发包方认为中标单位所选派的项目经理的现场管理能力及水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时,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选换项目经理(同时在白云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3.7 不按投标承诺的项目班子到位或其班子成员月到岗率达不到70%的或因施工方责任导致工期延长10天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予以通报并暂停半年至一年在东阳的投标资格。 3.8施工单位对防治扬尘污染的管理按《东阳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东政发(2015)45号)文件执行。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1 中标人(下称乙方)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中标后提交招标人(下称甲方)批准。 4.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及监理单位代表对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4.3 本工程要求工期90日历天,每延迟一天罚2000元,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1 %。如果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甲方不给予奖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五)工程质量 5.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合格要求。如乙方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由乙方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格 2.5%支付赔偿金。 5.2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六)安全施工 6.1中标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 6.2中标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封闭管理,防止学生等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中标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安全和交通安全等大小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补偿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6.3 施工合同总价中已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专款专用。 (七)其他 7.1如遇本工程的预算编制、审核有重大技术性差错时,由建设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7.2本招标文件是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依据,并与施工合同一并执行,施工合同对本招标文件内容不能进行实质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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