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5年租赁权
【招标信用】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5年租赁权: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5年租赁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9-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0-23 |
出租底价 | 14 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颜先生 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6 0571-8508535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杭州地铁1号线由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出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商、日常经营及管理。 2、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仅限于地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招租面积约199.19㎡,若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5、租赁房屋的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4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 | |||
出租面积(㎡) | 199.19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2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租金的2个月,装修免租期不含在整体租赁期限内))(若原承租人不重新装修,则不享受1个月装修免租期)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两年在上年度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5%。(第1、2年不变,第三年递增5%,第3、4年不变,第五年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四个月含税租金计(履约保证金=第一个租赁年度含税租金÷3所得值为准,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适用于本物业条件的餐饮业态方可报名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用电量为180千瓦三相电,有上水、下水,具备排油烟条件。 (4)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房屋内经营餐饮业态,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杭州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品牌、用途、营业范围。如有增加需向出租方申请,由出租方批准后方可经营。 (5)租赁房屋的电(水)等为有偿使用,出租方代收代付。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发出的付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具体以《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意向承租方需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存在合作,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款项,也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进入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 (7)若意向承租方非原承租人,意向承租方需承诺:原承租人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到期,承租方应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且同意在清退完原承租人后办理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接。 (8)租赁期内,承租方禁止擅自将租赁房屋以转租、转让、转借、调换、分租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若承租方有上述行为,应按当年年租金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 (9)《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资金为不含税价格(税率5%),税金成本须由承租方按约定另行支付。 (10)承租方需承诺:如果承租方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a)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b)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c)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2)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赁费、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租期拟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30年10月31日止。 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续存的法人。【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地铁1号线凤起路站凤起商业街 | ||
联系人 | 赵小姐 | 联系电话 | 1866793923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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