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2025年定海区双桥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示

所属地区:浙江舟山市 发布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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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舟山市 采购单位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双桥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2025年定海区双桥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招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见 面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浙中诚招【2025】舟 47 号 项目名称:2025 年定海区双桥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标人: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双桥街道办事处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七章 图纸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工程名称:2025 年定海区双桥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双桥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定海区双桥街道 控制价: 132.3700 万元 下浮率(区间) 3-5%,间隔 0.5% 工期要求: 90 日历天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 2025 年定海区双桥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定海区双桥 街道临港村、紫微、南山及桥头施村,规划总面积 405 亩,其中耕地面积约 400 亩,预计可 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 393 亩(净面积)。 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 一、投标条件 1、企业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该资质应在“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3、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两个岗位不得相互 兼任。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企 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须有任职文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A、B、C 证)。 5、项目班子配备:(项目安全员、质检员和施工员)应持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或中 国水利企业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应为不同的人员担 任。)项目班子全体成员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 6、项目班子全体成员必须根据浙水建<2020>7 号文件规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 信息平台 ”上进行公示。 7、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区级或市级或省级)水利建设市场限制 投标。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投标诚信承诺。 9、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5 年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 11、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注:(1)项目负责人原承担的合同项目中途变更为其他人的,在该合同项目未通过竣工 验收前不得参加本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否则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以有效的 竣工验收资料为准,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也有效。 二、招标文件获取 1、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25 年 月 日至 2025 年 月 日在浙江省统一主体 库注册,在舟山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投标,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0580-2280957)并下载招标文件。如未下载招标文件,将无法递交投标文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应自行关 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3 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日 9 时 00 分。 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线上开(评)标项目,投标文件须通过 CA 数字证书制作 网上递交,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舟山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办事指南 https://zhoushan.etrading.cn/bszn/015001/20240325/6570cfab-76cb-4b0e-b2fd-66cef f9d97d4.html。 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sztb.zhoushan.gov.cn)发布。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与要求
11.1.1工程名称2025 年定海区双桥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21.1.1建设地点定海区双桥街道
31.1.1建设规模本工程为2025年定海区双桥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定海区双桥街道临港村、紫微、南山及桥 头施村,规划总面积405亩,其中耕地面积约400亩,预 计可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393亩(净面积)。
41.1.1招标控制价、下 浮率(区间、间 隔)招标控制价: 132.3700 万元。 □下浮率: ☑下浮区间: 3%-5%,间隔: 0.5% 。 (如为备选方案的,报价间隔应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51.1.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61.1.1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合格 要 求。
71.2.1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
81.2.2工期要求90 日历天
91.3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01.4.1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1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接受。 □√ 不接受。
121.4.3是否允许分包□允许。 ☑不允许。
131.4.4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14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自行组织安排。
153.1投标文件的组成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三)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6.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163.3.1投标报价方式☑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 。(适 用于方法一、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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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 中标候选人。(适用于备选方案)
173.4.1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183.5.1投标保证金1.金额: 人民币 2.6 万元。 2.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农行舟山市分行定海区支行 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收款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 3.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 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投标人须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存至舟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2027309。4.2 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 具的保函(保单)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 《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 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4.3 采用投标保证金联保的:参与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 的企业,凭舟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会颁发的《舟山市工 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并 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 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参加该 项目投标时联保证无效。具体要求见《舟山市投标保证 金联保实施办法》。
193.5.4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其它情形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外,投标人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 议; 3.投标诚信承诺书不属实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或投标 人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 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204.2.1投标文件份数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加密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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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在网上打印一式 肆 份。
214.3.1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舟山市限额 以下交易平台”上传投标文件 。 时 间: 2025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 投标截止时间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时 间为准。
225.1开标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请登录舟山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投标人端,通过 工作台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系统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235.2.1中标候选人选取 办法方案:一 ☑方法一:招标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 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 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 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 表随机抽取☑3□4□5 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人即 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 推。(依照有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取轮次) □方法二: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 确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 标时,招标人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 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 内,由招标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3□4□5 个号码,第一次抽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中 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依照有效投标人家 数调整抽取轮次) □备选方案(仅适用于公开招标):招标人根据投 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 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 内相同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 中标候选名单,招标人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 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 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 抽中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 候选人,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245.2.2电子投标文件退 回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1.解密时间截止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 未完成解密的; 2.开标唱标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 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不符合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256.1.2商务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对☑3□4□5 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符合性 审查,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经 过询标程序确认属实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应当取 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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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 3 人(含)以上单数组成。) 1.投标文件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容不满足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2.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未通过的:投标人核查发布日 期为 2025 年 08 月 11 日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 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 质等级)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的(包括核查发布日期不一致的); 3.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 程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5.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的; 6.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或递交两份及以上投标文件 的; 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控制价下浮区 间范围的; 8.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 制期内的; 9. 企 业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https://)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10.企 业及 拟 派项 目 负 责人 在 中国 裁 判文 书 网()5 年内有无行贿犯罪 记录。 11.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 的。 12.因投标人原因,在开评标系统中出现对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前后不一致的情形。
267.4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27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 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并根据不见面开标系统 升级要求及时相应更新,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 转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投标人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 的使用差别)。 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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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 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28定标前核查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核验:拟中标人的《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 处于“合格”状态。拟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及时 提供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供招标人核验。
29□陈述和答辩1.答辩方式:现场书面答复 2.陈述和答辩地点:。 3.陈述答辩开始时间: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的为准。4.陈述和答辩时长:。 5.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拟派项 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流程》。
30特别要求1)开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委员会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委员会 认为无法进行公正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适用 于组建评标委员会项目) 2)开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未涉及的意外情况 时,招标人应讨论处理办法,如招标人认为无法进行公 正处理时,应暂停开标。(适用于无评标委员会,招标 人自己评标项目)
31其他异议渠道招标人: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双桥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 电话:***(座机)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中诚工程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 电话:*** (座机)18058061055(手机)
投诉渠道行政监督部门: 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鲁工 电话: 0580-2551839 (座机)
9 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6 项。 1.1.2 本招标工程按照《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舟 招组办〔2024〕2 号)及定海区非必招工程招投标管理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范围及工期: 1.2.1 本次招标工程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1.2.2 本招标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1.3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 1.4.2 本招标工程联合体要求投标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 1.4.3 本招标工程允许专业分包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 1.4.4 本招标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1.4.5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管,否则应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及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 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 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 的资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招标人 均不负责任。 1.9.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 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 合同条款及格式 (4)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5) 投标文件格式 (6)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7) 图纸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投标截止 时间 3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 动。 10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 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有约 束力。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 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 文件为准。 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照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 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的修 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 (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备选方案)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6)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3.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 标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投标文件。 3.3 投标报价 3.3.1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所规定方式。 3.3.2 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中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3.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 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4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 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投 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 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既不能要求也 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3.5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 3.5 投标保证金 3.5.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并作 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2.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电 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3.5.3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5.4 如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1 4.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截止时间前加密上传,投标人中标后在网上 打印份数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4.2.2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无效。 4.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4.3.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 4.3.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2.3.3 款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 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3.3 至投标人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 3 家时,根据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4.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人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 视为无效投标。 4.5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 标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6 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信库中 及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上传相关的诚信库信息,用 于生成投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标人应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 在投标文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标,无需到达 开标现场。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开标程序包括: 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标,宣读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公布招标 人在开标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若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家数不 足 3 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 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
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 证书解密投标文件。 12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 系统。 7.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负 责人、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5.2.2电子投标文件退回 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 议”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 同开标结果。 5.4 参加开标注意事项 5.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 线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5.4.2 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 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3 招标代理单位应于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行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 体投标人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 6.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6.1 确定中标候选人 6.1.1 初步评审 核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和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情况,投标 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6.1.2 评审入围单位确定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方法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其中招标人选 择中标候选人选取办法为方法一和方法二时,其随机抽取方式根据有效投标人家数确定如下:
序号有效投标人家数随机抽取方式
1小于等于100家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2大于100家(不含)招标人按照投标人代表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 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二轮程序抽取中标候选人。第一轮:抽取区 间号码。将代表对应投标人区间的号码依次放入摇号机中,随机抽取三 个区间号码;第二轮:抽取中标候选人。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 的投标人号码中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时区间号码与投标人号码对应表
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区间号码对应投标人号码
11—1021201—21041401—410
211—2022211—22042411—420
321—3023221—23043421—430
431—4024231—24044431—440
13
541—5025241—25045441—450
651—6026251—26046451—460
761—7027261—27047461—470
871—8028271—28048471—480
981—9029281—29049481—490
1091—10030291—30050491—500
11101—11031301—31051501—510
12111—12032311—32052511—520
13121—13033321—33053521—530
14131—14034331—34054531—540
15141—15035341—35055541—550
16151—16036351—36056551—560
17161—17037361—37057561—570
18171—18038371—38058571—580
19181—19039381—39059581—590
20191—20040391—400............
备注1、投标人区间号码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为1(含)至10(含)之间的整数,如果最后一位区间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不足10个,则按实际计数。2、此表可根据投标人数进行扩充。
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果附表如下(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
有效投标 人家数第一轮抽取第二轮抽取
区间球号抽取 号码投标人号码中标候选人
6.1.3 商务标评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对评审入围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评审入围单位存在本 须知前附表第25项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取消 14 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商务标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6.1.4 陈述和答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合理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此项评标程序)评审入围单位确定后,对评审入围单位发出陈述和答辩预通知(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 为准),告知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1、对评审入围单位进行陈述答辩环节评审。评审入围单位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提出 的问题进行陈述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通过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到 达指定地点 ,视作放弃参与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环节作不通过处理;陈述和答辩的内 容不通过的,需出具书面评审纪要。 3、答辩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陈述和答辩环节评审不通过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陈述和 答辩环节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 6.1.5 确定中标候选人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公示 1~3 名中标候选人。若抽中的☑3□4□5 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或被取消中 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可选择如下操作: □重新组织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数少于 100(含)的,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抽取,如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可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投标人数 大于 100(不含)的,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的其余投标人号码中抽取,若其余区间 内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在剩余区间号码和投标人号码里按照投标人须知附表 第 23 项规定重新抽取,以此类推,若全部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重新组织招标。 7.合同的授予 7.1 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过系统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7.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 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 7.3.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 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3 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不得将招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 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 7.4.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 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4.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 15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浙 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的合 同条款。 16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 已成为 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 的依据,但 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 件的一部分,用 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 的依据,亦不能直接 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 定的格 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 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 的当事 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7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 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 施管 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1.3.3 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 的具有 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 结构设 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 合同 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 后须按 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 1.1.4.3 括按第 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完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 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8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 限, 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预留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 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预留金,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 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 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19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 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 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 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 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 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 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0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 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 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 定,送达地点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 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 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 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 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 效合理的 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 政部门,同时 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保护措施, 由 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 侵 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 供的设 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 报价 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 得为 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 相应 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 关试验工 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21 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 工场 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 久占地与 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 围和界限及其 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 图纸等施 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 拨付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发包人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 以未结清的工 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7 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 22 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 的紧急事件 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 人实施为消除或 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 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 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 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 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 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 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 应 委派代表 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 监理工 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 总监理工程师发 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 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 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 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 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 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 总监理 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 监理人 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 定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 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 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 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23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的监理 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 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 总监理 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 程师应认真 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 据。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 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 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 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 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 供为完成合 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并按合 同约定负责临时 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 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 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 24 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 他各项 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 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 程。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 的照管和 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 建设 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 人妥善保存 备查。 4.1.11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 合同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 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 包合同 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 发包 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 规模 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 施工的能 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 的应急 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 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 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 发包 人的指定分包不 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 25 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 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 分包 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 合同必 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 可以对分包合 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 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 包人的 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 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 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 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 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 人更 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承包 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 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 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员 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管理机 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 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 地的管 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 位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 26 向监理人提交施工 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 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 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 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 任本 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 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 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 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 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 救的医务人员 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 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 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 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 断负责。 27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 全部合同工 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 预见的 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 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 增加费用。 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 预见及不可预见 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 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 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 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 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 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 向承包人提 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 人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 至交货地 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 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28 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 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 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 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 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 约定的承 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 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 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中的 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29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 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 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 发包人提 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 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 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 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 人应在 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相关 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 资料提交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30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 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 并在工程竣工 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 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 合同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 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 返工或造 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 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 支付 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 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 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 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 安全 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 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 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 31 施工可 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 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 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 定,支付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 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 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 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 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 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 工等危险作业 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 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 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 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 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 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费 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 定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 32 金的投入,对 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 种作业 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 电方案。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 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中 1/2的人员应经发包人 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 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 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 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 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 措施平息事态, 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 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 通、影响城 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 或 者影响其他承包 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 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33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 ,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 立质 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 援器 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 全事 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 合同 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 害、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 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 构, 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 责任。 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 案, 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 的指 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 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 得到批准。经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34 度的依据。承包人 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 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 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 人均 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 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 认为需要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 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 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 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 施赶 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 编制一份赶工 措施报告 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 约定办理;由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 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 约定的 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 从发包人处得 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 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 预付款完成工作 量付款质量保证金 扣留材料款 扣除预付款 扣还其它应收款累计 应收款
11 开工和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 出开工通 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 日期起计算。承 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 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 35 需的施工道 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 权要求 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 合同双方商定 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 施工,监 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 面报告,报送监 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 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 在合 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的, 按照 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按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 。异常恶 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 参照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 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 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 期完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不 36 免除承包人完成 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 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 包人应负责妥 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 暂停施 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 37 请求。监理人 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 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 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 消除暂 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 工通知。承包 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 项停 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 在收到书面 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 监理人逾期不予 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 第15.1(l)项的可取消 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 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 第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 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 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 的内容 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 任、质量检 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 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 38 的劳 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 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 监理人指示, 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样 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 验, 不免除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 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 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 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 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 可自 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 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并 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 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 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 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 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 措施进行补 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 39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 承包人 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 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 关键部 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 等级并 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 位单 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 联合小组, 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 结论报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 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 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 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 别达到 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 标准 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 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 案表由监理人 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 量缺陷备案表上签 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 缺陷 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40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并为 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 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 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 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 行检 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 场后, 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 承包人应检查产 品是否有出 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 发生的变形、受 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 证 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 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 试验 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 试验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41 。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一定 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5)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 变动 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 调整方式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 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 必 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 划、措 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 提交的变更 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 在第 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 的依据,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 应与发包人共 同研究,确认 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 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 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 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 意向 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 约定的估价原 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 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42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 为有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 措施等详 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的14 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 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 应按变更指示 进行变更 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 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 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 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 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 他方面 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 应包括建议工 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 并附 必要的设计文件。监 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 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预留金 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 的零星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 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预留金中支付,承包人 应在该 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43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 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 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 估价项目 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 合同价格。必须 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 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 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 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 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 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 数 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 = P0 479 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 范》、舟建发<2014>197 号《舟山市城市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 理,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一定比 例承担违约责任。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5℃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项目及其说明工期要求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1开工令发出后 日历天内完 工逾期一个月内按 3000元/天 计算,逾期超过一个月按 5000 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⑸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3 项规 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⑶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工程质量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 评定规程》(SL176—2007); 64 (1)承包人应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要 求:合格。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 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为确保质量,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 数量足够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3)承包人安排的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 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实行持证上岗。 (4)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监理和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且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包方承担。 (5)工程未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 修复工作。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 13.7.7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4验收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水泥、砂石料、钢筋、土料等试件。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 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 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 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按本章 1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需经监理人 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 20%时,按变更单价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 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工程预算书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重新组价: 预算书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项目及变更新增项目,在工程实施时由承包人按施工详图、招标预算采用的定额和取费费率编制预算进行估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该 项目的承包单价,调整合同价并支付。其中材料基础价格,按该项目开始实施当月的《舟山 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时,按市场采购价报监理人审核,发 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 估价项目:/。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65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执行期内人工、材料价格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 人自负。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每个付款周期末为每月 25 日,份数为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完成工程进度的 5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验收入库完成后支付至结 算价款的 98.5%,剩余 1.5%作为质量保证金。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 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 发包人指定的本地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 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 进度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工程进度款支付,直 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1.5 %(已包含在月进度支付 扣款的20%内),最终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核造价的 1.5%。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5.2(2)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财政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2(4)细化为: 本项目结算必须经财政机关审价,并根据财政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办理工程价款结 算。 17.6最终结清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增加: (3)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编完成并归档后才能办理最终结算。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竣工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 66 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完工验收)。验收条件:合格,验收程序参照《水 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是否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增加: 18.7.6 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城市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整编归档工作,并配合发包人申请并通过档案验收。 18.8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 工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 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为 1 年。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工程 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天内一次性返 回保修金。(不计息)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设备及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 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的风险承担问题(包括在考虑工程 一切险费用中,台风潮、气候原因、自然灾害因素等可能影响的损失都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 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5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保险单位的确定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67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 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或人民法院。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68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 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个月(日历天)。9.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9 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下 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 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 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 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70 三、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 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 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 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 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71 四、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 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 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 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 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 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 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 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 责任亦解除。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 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 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 更不受本款限制。 72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73 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如有) 7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备选方案)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6.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75 封面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招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见 面 开 标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7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彩色复印) 77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现授权委托(姓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期限) 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名称)工程的投标活 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 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78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情况。我方承诺 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 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 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工程质 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的由 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或上述总价 %的现金(或支票或银行汇票)作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 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将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的处理。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 7、我方已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的规定递交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担保。 投标人:(单位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79 投标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参加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 1、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 2、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情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合同工程验收合 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和合同工程中途变更 为其他人的项目负责人); 4、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限制期内限制投标;5、本单位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6、若本单位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7、若本单位中标,除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外,还将按照规 定配齐并派驻其他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履行合同义务。 8、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不 合格”状态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或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80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电子邮箱网 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1、投标人应将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 人(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 总经理任职文件的扫描件,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编制 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81 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姓 名年 龄学 历
职 称专 业任职资格
身份证号资格证号
主要工作 经历(包括 任职单位、年份及职 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及其他主要业绩
时 间项目名称规模特征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投标人应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职称证书、B 类安全考核证书、身份证的扫描件及社保证明,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编 制时导入。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3、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82 三、项目其他人员配备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职务姓名上岗资格证明职称培训合 格证号身份证 号到位率承诺
证书名 称证号
项目 负责 人
技术 负责 人
专职 安全 生产 管理 人员
安全 员
质检 员
施工 员
……
1、投标人应将全体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 C 证、身份证的 扫描件及社保证明,录入到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企业诚信库内,投标文件在线编制时导入。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3、如因故无法提供社保证明,须提供能证明是本企业在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应为 不同的人员担任。 83 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投标人须提供核查发布日期为 2025 年 月 日(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证明”。上述是指“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 核查证明”中的核查发布日期。 84 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请在附件中下载 85 第七章 图纸 请在附件中下载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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