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招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见 面 开 标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ZSJY 2025-140
项目名称:2025 年定海区岑港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招标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岑港街道办事处(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 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5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七章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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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5 年定海区岑港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工程名称: 2025 年定海区岑港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岑港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
控制价:
*** 元
下浮率(区间) 3%(含)-5%(含) ,间隔 1%(即 3%、4%、5%) 。
工期要求: 90 日历天
工程概况:涉及坞坵村、烟墩村、涨次村、司前村、桃夭门村等 5 个行政村。本项目建设 规模为 270 亩(净面积 250 亩),预计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 270 亩(净面积 250 亩)。
招标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地力提 升工程、其他工程等。
一、投标条件:
1、企业具有 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三级 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该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水利水电专业二级 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3、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提供任职文件)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类证书,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与 本施工项目相应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拟派安全员具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C 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均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任意一个月)。
4、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任职文件、专职安全生产人员“三类证书”等均真实有效。
5、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6、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投标诚信承诺。
7、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s://)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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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5 年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
9、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企业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二、招标文件获取
1、有意参加投标者,于 2025 年 月 日至 2025 年 月 日在浙江省统一主体库注册,在舟山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进行投标,如有不明确之处请咨询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80-2280957)并下载招标文件。如未下载招标文件,将无法递交投标文件。
2、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月 日 时 分。
2、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线上开(评)标项目,投标文件须通过 CA 数字证书制作网上 递交,CA 数字证书购买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舟山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办事指南
https://zhoushan.etrading.cn/bszn/015001/20240325/6570cfab-76cb-4b0e-b2fd-66ce ff9d97d4.html。
3、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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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项号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 1 | 1.1.1 | 工程名称 | 2025 年定海区岑港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 2 | 1.1.1 | 建设地点 | 舟山市定海区岑港 |
| 3 | 1.1.1 | 建设规模 | 涉及坞坵村、烟墩村、涨次村、司前村、桃夭门村等 5 个行政村。本项目建设规模为 270 亩(净面积 250 亩),预计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 270 亩(净面积 250 亩)。 |
| 4 | 1.1.1 | 招标控制价、下 浮率(区间、间 隔) | 招标控制价:75.4225 万元。 □下浮率: ☑下浮区间: 3%(含)- 5%(含) ,间隔 1%(即 3%、4%、5%) 。 |
| 5 | 1.1.1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 6 | 1.1.1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合格 要求。 |
| 7 | 1.2.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 路工程、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其他工程等。 |
| 8 | 1.2.2 | 工期要求 | 90 日历天 |
| 9 | 1.3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10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
| 11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接受。 □√ 不接受。 |
| 12 | 1.4.3 | 是否允许分包 | □允许。 ☑不允许。 |
| 13 | 1.4.4 | 资格审查方式 | 采用资格后审。 |
| 14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和地点:投标人自行组织安排。 |
| 15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函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备选方案)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6.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
| 16 | 3.3.1 | 投标报价方式 | ☑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总价下浮。(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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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于方法一、方法二) □根据投标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 标候选人。(适用于备选方案) |
| 17 | 3.4.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18 | 3.5.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 人民币 1.5 万元。 2.投标保证金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舟山市分行定海区支行 帐号(系统自动生成的子帐户): 收款人: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 3.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进入 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保证金可使用如下形式: 4.1 采用现金缴纳的,应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银行帐户汇出,投标人须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存至舟山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如有 疑问,请及时联系分中心咨询电话:0580-2027309。 4.2 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须通过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网络平台提供的(银行、保险、担保)金融机构出具 的保函(保单)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具体操作要求见《舟 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咨询电话 0580-2280967。 4.3 采用投标保证金联保的:参与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 的企业,凭舟山市政务服务办公室会颁发的《舟山市工程 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联保证》向招标人提供担保,并在电 子招投标系统中点击“联保”按钮确认,与投标的相应工 程建设项目关联,若未关联,联保企业在参加该项目投标 时联保证无效。具体要求见《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实施 办法》。 |
| 19 | 3.5.4 | 不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其它情形 | 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外,投标人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也将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协 议; 3.投标诚信承诺书不属实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或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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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或投标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或 投标人提起索赔。 |
| 20 | 4.2.1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加密上传,中 标后在网上打印一式 肆 份。 |
| 21 | 4.3.1 | 投标截止时间 | 递交方式: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传投标文件 。 时 间: 2025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截止时间以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时 间为准。 |
| 22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人请登录舟山市限额以下交易平台投标人端,通过工 作台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系统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
| 23 | 5.2.1 | 中标候选人选取 办法 | 方案: ☑方法一:招标人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 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 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 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 取☑3□4□5 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人即为第一中标 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依照有 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取轮次) □方法二:招标人可根据市场信息价在招标文件中确 定一个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最终的成交下浮率。开标时,招标人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 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 人代表通过摇号的方式 随机抽取□3□4□5 个号码,第 一次抽中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中者为第二中标 候选人,以此类推。(依照有效投标人家数调整抽取轮次)□备选方案(仅适用于公开招标):招标人根据投标 人在下浮区间内的报价,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在下浮区间内相同 最低报价在 2 家及以上时,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中标候 选名单,招标人将代表投标人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 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放入摇号机 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三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 人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 类推,最多不超过三个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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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5.2.2 | 电子投标文件退 回 |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1.解密时间截止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 件未完成解密的; 2.开标唱标时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 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不符合 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
| 25 | 6.1.2 | 商务标评审 | 招标人对☑3□4□5 名中标候选人进行符合性审查,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确 认属实的,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 资格: 1.投标文件中有一项或多项内容不满足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2.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未通过的:投标人核查发布日期 月 日(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为 2025 年 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 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 级)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质动态核查证明的(包 括核查发布日期不一致的); 3.委托代理人未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 验收标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5.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的; 6.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或递交两份及以上投标文件 的; 7.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控制价下浮区 间范围的; 8.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 制期内的; 9. 企 业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https://)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10. 企 业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5 年内有无行贿犯罪记 录。 11.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 的。 |
| 26 | 7.4 | 履约保证金 | 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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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 不见面开标软硬 件要求 | 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 合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并根据不见面开标系 统升级要求及时相应更新,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 果。硬件配置要求: (1)具备 4G 以上内存的电脑终端,配备能正常运转 的音视频设备(网络摄像头、麦克风、音响、耳机等);(2)稳定的 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 (3)CA 锁(投标人已领取副锁的,请注意正副锁的 使用差别)。2. 软件配置要求: (1) 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 (2) MicrosoftOffice2007 以上软件; (3) 安装新点驱动(舟山版); (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 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 |
| 28 | 定标前核查 |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核验:拟中标人的《安全生产 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拟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及时提供最 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供招标人核验。 |
| 29 | □陈述和答辩 | 1.答辩方式:现场书面答复 2.陈述和答辩地点:。 3.陈述答辩开始时间: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的为准。4.陈述和答辩时长:。 5.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拟派项目负责 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流程》。 |
| 30 | 其他 | 异议渠道 | 招标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岑港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 *** 电话:***(座机) 招标代理机构: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 (座机) 13505805371 (手机) |
| 投诉渠道 | 行政监督部门:舟山市定海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 电话:0580-2551839 (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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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
总则
1.1 工程说明
1.1.1 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 项~第 6 项。
1.1.2 本招标工程按照《舟山市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管理指导意见》(舟招 组办〔2024〕2 号)及定海区非必招工程招投标管理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2 招标范围及工期
1.2.1 本次招标工程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
1.2.2 本招标工程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8 项。
1.3 资金来源
本招标工程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
1.4.2 本招标工程联合体要求投标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1 项。
1.4.3 本招标工程允许专业分包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2 项。
1.4.4 本招标工程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3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1.4.5 投标人不得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管,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及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业术语使用外文,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 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的现场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
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 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资料和数据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招标人均不负
责任。
1.9.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 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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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技术标准和要求(如有)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7)图纸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时
间 3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 2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活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 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有约束力。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网上正规发布为准。当招标文件和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网上发出的电子文件为
准。
2.3.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照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 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
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
(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备选方案)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6)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3.2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 文件格式文本网上制作投标文件。
3.3 投标报价
3.3.1 本工程的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所规定方式。
3.3.2 本工程下浮率区间为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中所规定的范围。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中规定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3.3.3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 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
将不被批准。
3.4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7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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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4.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电子文件形式向投标人 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电子文件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 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 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3.5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的规定仍然适用。
3.5 投标保证金
3.5.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供本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所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并作为 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2.投标人汇款时应在进账凭证上注明响应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人电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3.5.3 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户退款。投标保证金的退付按舟山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5.4 如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19 项所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投标
4.1 投标文件加密
投标文件需采用浙江省 CA 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及加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线上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截止时间前加密上传,投标人中标后在网上打印 份数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0 项。
4.2.2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4.3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4.3.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
4.3.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 2.3.3 款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 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4.3.3 至投标人截止时间投标人不足 3 家时,根据招标文件依法重新招标。
4.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后系统将关闭投标文件递交通道,投标人无法上传投标文件,其投标将被视 为无效投标。
4.5 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已上传的投标 文件。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6 诚信库信息的更新、备案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如涉及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投标人须在诚信库中及 时修改,并提交核验。核验通过后,应通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上传相关的诚信库信息,用于生 成投标文件。如确因投标时间原因无法对企业诚信库内容实行变更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一天,将拟变更信息原件及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复印件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处,由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对原件进行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校验章后由投标人在投标文 件中以图片形式上传并签注电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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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 项。投标人代表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开标,无需到达开标 现场。
5.2 开标程序
5.2.1 本开标程序包括:
1.宣布开始
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标,宣读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公布招标人 在开标现场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法。
2.公布投标人
招标人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若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家数不足 3 家,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程序。
3.投标人解密
投标人应在开标主持人发出开始解密投标文件指令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投标文件解密(投标 文件解密的具体操作要求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 的CA数字证书在线解密。投标人解密时间: 30 分钟(系统默认值30分钟)。
4.招标人解密
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由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 解密投标文件。
5.选择中标候选人的选取方案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选取方案选择。
6.控制价、下浮区间、下浮率等参数的录入
招标人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中明确的控制价、下浮区间或现场抽取的下浮率录入系统。
7.公布开标结果
招标人将解密完成后的投标文件导入到评标系统中,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8.开标结束
开标结果公布5分钟后,开标主持人方可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5.2.2电子投标文件退回
投标人发生本须知前附表第 24 项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予以退回。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提出,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超过5分钟投标人未有异议的视为认同开标结 果。
5.4 参加开标注意事项
5.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 等待开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
5.4.2 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 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3 招标代理单位应于开标时间提前约半小时开始进行开标网络系统准备与调试,全体投 标人可共同参与各自设备对接调试。调试注意事项详见软件开发单位发布的投标人须知。
6.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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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确定中标候选人
6.1.1 初步评审
核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和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情况,投标人未
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
的,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6.1.2 评审入围单位确定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中明确的方法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其中招标人选择中 标候选人选取办法为方法一和方法二时,其随机抽取方式根据有效投标人家数确定如下:
| 序号 | 有效投标人家数 | 随机抽取方式 |
| 1 | 1 | 小于等于100家 |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
| 2 | 大于100家(不含) | 招标人按照投标人代表的号码(投标人号码按投标文件提交时间的先后 顺序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二轮程序抽取中标候选人。第一轮:抽取区 间号码。将代表对应投标人区间的号码依次放入摇号机中,随机抽取三 个区间号码;第二轮:抽取中标候选人。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 的投标人号码中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 |
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时区间号码与投标人号码对应表
| 区间号码 | 对应投标人号码 | 区间号码 | 对应投标人号码 | 区间号码 | 对应投标人号码 |
| 1 | 1—10 | 21 | 201—210 | 41 | 401—410 |
| 2 | 11—20 | 22 | 211—220 | 42 | 411—420 |
| 3 | 21—30 | 23 | 221—230 | 43 | 421—430 |
| 4 | 31—40 | 24 | 231—240 | 44 | 431—440 |
| 5 | 41—50 | 25 | 241—250 | 45 | 441—450 |
| 6 | 51—60 | 26 | 251—260 | 46 | 451—460 |
| 7 | 61—70 | 27 | 261—270 | 47 | 461—470 |
| 8 | 71—80 | 28 | 271—280 | 48 | 471—480 |
| 9 | 81—90 | 29 | 281—290 | 49 | 481—490 |
| 10 | 91—100 | 30 | 291—300 | 50 | 491—500 |
| 11 | 101—110 | 31 | 301—310 | 51 | 501—510 |
| 12 | 111—120 | 32 | 311—320 | 52 | 511—520 |
| 13 | 121—130 | 33 | 321—330 | 53 | 521—530 |
| 14 | 131—140 | 34 | 331—340 | 54 | 531—540 |
| 15 | 141—150 | 35 | 341—350 | 55 | 541—550 |
| 16 | 151—160 | 36 | 351—360 | 56 | 551—560 |
| 17 | 161—170 | 37 | 361—370 | 57 | 561—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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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171—180 | 38 | 371—380 | 58 | 571—580 |
| 19 | 181—190 | 39 | 381—390 | 59 | 581—590 |
| 20 | 191—200 | 40 | 391—400 | ...... | ...... |
| 备注 | 1、投标人区间号码为大于等于1的整数,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为1(含)至10(含)之间的整数,如果最后一位区间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个数不足10个,则按实际计数。2、此表可根据投标人数进行扩充。 |
中标候选人抽取结果附表如下(有效投标人家数大于100家(不含))
| 有效投标 人家数 | 第一轮抽取 | 第二轮抽取 |
| 区间球号 | 抽取 号码 | 投标人号码 | 中标候选人 |
| | | | |
| | |
| | |
6.1.3 商务标评审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对评审入围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评审入围单位存在本须知 前附表第25项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经过询标程序,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 选人资格。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商务标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
□6.1.4 陈述和答辩(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合理自行选择是否执行此项评标程序)评审入围单位确定后,对评审入围单位发出陈述和答辩预通知(以不见面开标系统通知为 准),告知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1、对评审入围单位进行陈述答辩环节评审。评审入围单位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提出的问 题进行陈述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通过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到达指 定地点 ,视作放弃参与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环节作不通过处理;陈述和答辩的内容不通过 的,需出具书面评审纪要。
3、答辩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陈述和答辩环节评审不通过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评审入围单位均未通过陈述和答辩 环节评审的,重新抽取评审入围单位。
6.1.5 确定中标候选人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 此类推,公示 1~3 名中标候选人。若抽中的☑3□4□5 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 人资格,招标人可选择如下操作:
□重新组织招标。
☑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数少于 100(含)的,组织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重新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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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原投标人中其余投标人只有 1 家时,可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不再进行招标;投标人数大于 100(不含)的,在第一轮抽取的区间号码对应的其余投标人号码中抽取,若其余区间内投标 人符合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在剩余区间号码和投标人号码里按照投标人须知附表第 23 项规 定重新抽取,以此类推,若全部投标人符合性审查都不予通过的重新组织招标。
7.合同的授予
7.1 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将授予确定的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过系统通知 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7.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合同的,视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 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3.2 中标人如不按本须知第 7.3.1 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3.3 中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招标项目,不得将招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 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10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 交履约担保。
7.4.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 7.4.1 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 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 须知前附表第 26 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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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 年版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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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本章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 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 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 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 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相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 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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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 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1.1.3.5
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 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8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 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 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本章第 11.3 1.1.4.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本章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本章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本章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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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1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 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 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 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 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 方式文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月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 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本章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语言文字 1.2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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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协议书 1.5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相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 本章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图纸的修改 1.6.3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 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6.5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章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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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本章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 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且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 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 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 1.11.4
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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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本章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提供施工场地 2.3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 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 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 2.3.3
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其他义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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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 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 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 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 除。
总监理工程师 3.2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 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 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 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 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 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 3.3.3
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本章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 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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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 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本章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 签宇。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本章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 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 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 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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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本章第 5.2 款、本章第 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 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 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5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 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 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 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 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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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 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 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 承包的任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4.3.7
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 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 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 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本章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 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相验收等实施 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 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 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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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 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 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本章第 3.4 款作出的指,负责组织 4.5.2
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 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 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 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 4.6.2
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千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 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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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 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 4.8.4
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 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4.10.2
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 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 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本章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 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 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本章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 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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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 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 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 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 增加的费用。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 5.2.5
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 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人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人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 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本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 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 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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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迸人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人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 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2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 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7.2.1
30
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 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 7.3.1
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 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 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 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8.1.2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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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 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 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 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 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 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 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 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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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 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 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 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 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 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 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 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 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 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 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9.2.6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相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 9.2.9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 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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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 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 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中 1/2 的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 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 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 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2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兔对环 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 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 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 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 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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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 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 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 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 求。
9.7 文明工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 9.7.1
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 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1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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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 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 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 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章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 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 进度延迟,应按本章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 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本章第 10.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 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 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 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 年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完成工作 量付款 | 质量保证 金扣留 | 材料款 扣除 | 预付款 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计应 收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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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 期后尽快施工。
1l.1.2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 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 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本章第 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 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 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 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相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本章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本章第 10.2 款的约 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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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 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 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 11.4.2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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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技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 供安全保障。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12.3.2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 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 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 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 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 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 12.5.1
于本章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 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本章第 15.1(1)目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 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 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 22.1 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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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 13.1.3
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 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 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 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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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本章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 的,可按本章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3
承包人按本章第 13.5.1 项或本章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 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 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 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 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 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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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 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 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 13.7.7
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 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 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 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 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 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 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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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 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 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 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 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 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 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 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
43
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本章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 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变更的提出 15.3.1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本章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 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本章 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本章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本章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本章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 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 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 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变更估价 15.3.2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本章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 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 据本章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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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15.4.2
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 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 15.5.1
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 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本章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预留金)15.6
暂列金额(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 15.7.2
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本章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15.7.3
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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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 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相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 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 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 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本章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本章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 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 合同价格。
1.1、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F01 F02 F03 F04
式中△P 一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一一本章第 17.3.3 项、本章第 17.5.2 项和本章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
46
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
扣回,本章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
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一一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本章第 17.3.3 项、本章第 17.5.2 项和本章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一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 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 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本章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本章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 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 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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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 本章第 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 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 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于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 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 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于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 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 核实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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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 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文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 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 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 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 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本章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 量。
预付款 17.2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 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 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 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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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本章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本章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本章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本章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 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 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 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监理人有权予 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
17.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 1 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 17.4.1
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 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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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 人。在本章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 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 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本章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 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本章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 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 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 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 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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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 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 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 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 18.2.1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 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 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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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 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 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2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 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 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 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 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 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2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 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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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 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 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 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 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本章第 18.2 款或本章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 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本章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 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 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 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 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 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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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 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 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 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 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 19.2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 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19.2.3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 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 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本章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的进入权 19.5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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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20.4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 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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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风险责任的转移 20.7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 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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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 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21.2.2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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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本章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 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本章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 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本章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本章第 5.3 款或本章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了本章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 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 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 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本章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本章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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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 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 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 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租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 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本章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 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 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22.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 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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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本章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本章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本章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 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 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 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本章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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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 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 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章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本章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本章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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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 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本章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本章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 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本章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 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本章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 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章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友好解决 24.2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 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 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63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 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 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 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 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仲裁 24.4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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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签约后填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 年。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 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 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 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 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5.4 款规定,因变更而变动的单价和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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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第 15.6 条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5)按第 23 款约定,索赔的处理;
(6)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4 承包人
4.1.10 其它义务
1)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与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场内 施工用水、生活用水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提供接入点由承包人负 责接入施工现场,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 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3)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包括城管、环保等其它各项手续),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在施工期间若发生纠纷或损坏由 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
4)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危险施工地段应设置标识牌、警示灯、护栏 等保证附近居民及行人的安全;
5)当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发包方有权解 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本合同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7)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 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 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 和保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施工时应确保原有建(构)筑物、设施等不受破坏。
10)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之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 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1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 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 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 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 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 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业主方认可的其它方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履约担保的返还: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补充以下条款:
4.5.5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但扣款 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 3%。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或发包人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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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1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5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以下条款:
4.6.3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 2000 元,但 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款 3%。
承包人的质量员、施工员及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 天,质量员、施工员及安全 员每人每少一天罚款 1000 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或发包人的记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 付 3 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 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 条件。
承包人的施工员、质量员及安全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1 万元。违约金 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论是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
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无工程设备、材料提供。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补充以下条款:
6.1.3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承包人负责对运输车辆 的安全管理和对涉及工程施工的有关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交通法规、法令,不得在承包期间使用无证无牌车辆且车辆运输载重量应控制在规定的允许范围以内;如 发生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场地道路、周边交通情况、储存空间、装卸限 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费用索赔或工期延 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如因承包人施工时未处理好周 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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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 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安全施工费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 年)补充规定(一)》(浙水 建【2013】81 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及费用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
批。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台账。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周边坏境和运输道路整洁。
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照建建发<2015>479 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舟建发<2014>197 号《舟山市城市扬尘控制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生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未达到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
任。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 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工期要求 |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 1 | | 开工令发出后 日历天内完工 | 逾期一个月内按 3000 元/天 计算, 逾期超过一个月按 5000 元/天计算 |
(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工期提前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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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⑸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3 项规 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⑶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 定规程》(SL176—2007);
(1)承包人应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施工,发包人对本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
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2)为确保质量,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 足够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3)承包人安排的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 核的资格证明,实行持证上岗。
(4)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签证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监理 和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且造成的损失一律由承包方承担。
(5)工程未移交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工作。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14 验收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水泥、砂石料、钢筋、土 料等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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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 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 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 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 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按本章 15.4.3 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需经监理 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 20%时,按变更单价调整合同单价,发 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工程预算书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重新组价:
预算书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项目及变更新增项目,在工程实施时由承包人按施工详图、招标预算采用的定额和取费费率编制预算进行估价,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该项 目的承包单价,调整合同价并支付。其中材料基础价格,按该项目开始实施当月的《舟山市建 设工程价格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时,按市场采购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 意后进入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 项目:/。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在合同执行期内人工、材料价格不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 自负。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每个付款周期末为 每月 25 日 ,份数为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完成工程进度的 50%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验收入库完成后支付结算价 款的 68.5%,剩余 1.5%作为质量保证金。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 付款金额的利息。
(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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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指定的本地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 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 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付款将 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工程进度款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 止。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1.5 %(已包含在月进度支付扣 款的 20%内),最终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审核造价的 1.5%。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⑴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5.2(2)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财政机关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后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本章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2(4)细化为:
本项目结算必须经财政机关审价,并根据财政机关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办理工程价款结 算。
工程最终结算总造价=(结算单价*实际工程量)*(1-下浮率)(下浮率= %)。
17.6 最终结清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增加:
(3)工程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编完成并归档后才能办理最终结算。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包 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完工验收)。验收条件:合格,验收程序参照《水 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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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是否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增加:
18.7.6 项目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档案整编归档工作,并配合发包人申请并通过档案验收。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费用承担:/。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 日开始算起(发包人提前验收并签发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 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为 1 年。在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工程质量 问题,由承包方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缺陷责任期满后 30 天内一次性返回保修金。
(不计息)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设备及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 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不可抗力的风险承担问题(包括在考虑工程一切 险费用中,台风潮、气候原因、自然灾害因素等可能影响的损失都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 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5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单位的确定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20. 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1.1.1、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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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 同争议解决方式:。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 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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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发
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 图纸;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5.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个月(日历天)。
份,双方各执 份。9.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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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以
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
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
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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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 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 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 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77
四、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 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 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 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 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 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 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 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 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 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 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 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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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 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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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如有)
80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1.封面
2.法人代表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二)
□投标函(适用于备选方案)
4.投标诚信承诺书
5.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6.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81
封面
舟 山 市 定 海 区 非 必 招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不 见 面 开 标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8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双面彩色复印)
83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
人,现授权委托(姓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
期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工程名称)工程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
有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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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函(适用于方法一)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 的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 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招标的全部情况。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抽取方案确定)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及有关附件。
3、一旦我方中标, 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确保工程 质量达到 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的银行保函或上述总价 %的 由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或上述总价 %的现金(或支票或银行 汇票)作为履约保证金。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第 3.4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 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我方将接受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的处理。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 组成部分。
7、我方已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8 项的规定递交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担保。
投标人:(单位盖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85
投标诚信承诺书
致:(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在参加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郑重承诺如下:1、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
2、无资质挂靠或参与串标、围标情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不存在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 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合同工程验 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和合同工程中 途变更为其他人的项目负责人);
4、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限制期内限制投标;5、本单位不存在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并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情况;
6、若本单位中标,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7、若本单位中标,除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外,还将按照 规定配齐并派驻其他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履行合同义务。
8、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不 合格”状态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或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若我方违反上述承诺,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 月 日
86
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
| 电子邮箱 | | 网 址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 账号 | | 技 工 | |
| 经营范围 | |
| 备注 | |
1、投标文件在线编制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人基本情况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 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A 类安全考核证 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职文件的扫描件上传。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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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 姓 名 | | 年 龄 | | 学 历 | |
| 职 称 | | 专 业 | | 任职资格 | |
| 身份证号 | | 资格证号 | |
| 主要工作 经历(包括 任职单位、年份及职 务) | |
|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类似工程及其他主要业绩 |
| 时 间 | 项目名称 | 规模特征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投标文件在线编制时投标人应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职称证 书、B 类安全考核证书、身份证的扫描件及社保证明上传。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88
三、项目其他人员配备表 填报企业:(企业电子章)
| 职务 | 姓名 | 上岗资格证明 | 职称 | 培训合 格证号 | 身份证 号 | 到位率承诺 |
| 证书名 称 | 证号 |
| 技术 负责 人 | | | | | | | |
| 安全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投标文件在线编制时投标人应将全体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 C 证、身份证的扫描件及社保证明上传。
2、投标人应对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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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投标人须提供核查发布日期为 2025 年 月 日(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证明”。上述是指“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 核查证明”中的核查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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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请在附件中下载
91
第七章 图纸
请在附件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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