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11%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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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衢州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11%股权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11%股权
2025-04-23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在线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我方承诺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披露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2025-04-23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产权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在线报价实施办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州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我方承诺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8、涉及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我方承诺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其他股东的义务,并在信息披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信息披露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11%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CQ030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4-2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5-22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转让底价 | 674784 元 |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芹江东路288号3幢东312A室(自主申报)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沈旭虹 | 成立日期 | 2022-07-25 | ||
注册资本 | 500 | 实收资本 | 500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0MABW7BJX56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交通设施维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花卉种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职工人数(人) | 11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有人不放弃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5 | ||||
2.衢州市慧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40 | ||||
3.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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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100207.35 | 723346.34 | 684035.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775130.31 | 5040212.6 | 4734917.71 | |||||
审计机构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5-03-31财务报表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1307923.39 | 6057633.56 | 5250289.83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593345.65 | 378773.71 | 365600.56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第943号《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2、本次股权交易,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该股东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的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该股东未在规定的时间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对本次转让股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3、其它事项详见转让方提交的本次股权转让的备查文件。 | ||||||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北秀街701号3幢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翁大庆 | 成立日期 | 1993-02-16 | |
注册资本 | 105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777692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1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5-03-1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11%股权 |
转让底价 | 674784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25】10862号《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第943号《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25】10862号《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4]第943号《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过程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及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转让方不再享有交易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受让方按股权受让比例承继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4)员工安置方案 ①委派人员安置:转让方原委派的2名人员继续履行原工作职责。 ②其他人员安置: a、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将继续保留11位标的企业劳动合同人员的劳动关系。标的企业与员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职工工龄连续计算,薪酬、福利等待遇最终将按照标的企业通过规范审批、决策流程的相关制度执行。 b、员工可以自愿选择继续留在标的企业工作或申请离职,离职手续按标的企业现行规章制度办理。 c、如员工有其他异议的,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友好协商处理。 (5)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法人治理设置 标的企业董事会从5人增设至7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6人,职工代表担任1人。非职工代表由股东推荐,转让方推荐2人,衢州市慧城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2人,新受让股东推荐1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推荐1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1人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法人治理相关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浙江慧城城市设施养护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即视为同意转让方提供的上述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经股权转让完成后的标的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 (6)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转让方所属集团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转让方所属集团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7)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经纪会员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5、有关因本次股权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6、本项目标的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等以转让方出具的《股权转让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7、本次股权交易受让方需承担交易服务费。 8、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化为交易服务费,仍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乙方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浙交汇) | |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是 | |||||||
备注 |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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