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17号采芝斋门店2-4楼外立面广告位5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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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17号采芝斋门店2-4楼外立面广告位5年使用权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17号采芝斋门店2-4楼外立面广告位5年使用权
2025-03-19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2025-03-19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17号采芝斋门店2-4楼外立面广告位5年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29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3-1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09 |
转让底价 | 480000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于小姐 宣小姐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期限:5年,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金支付周期:半年一付,先付后用,后续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甲方。装修免租期3个月,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3个月。 2、出租底价:480000元/年。 3、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25%计收。 4、支付方式:租金由承租方按每半年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后续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2%至合同期满,由承租方按照《广告屏租赁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承租方须将现有约10米*12米灯箱广告拆除,改造为12.5米*12米的户外P6高清LED屏,该广告位原有灯箱拆除改造相关费用及LED屏日常运营维护费用和电费由承租方承担。外立面现状以现场展示实际为准,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改造后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采芝斋食品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上城区延安路217号 | 注册资本 | 伍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晓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253916148N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5995703164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延安路217号采芝斋门店2-4楼外立面广告位5年使用权 | ||
转让底价 | 480000元/年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广告位租赁合同》;并在《广告位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如无法完成审批则不得改造电子屏,且已交纳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承租方若在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后30天内无法办理完成审批手续,则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已签订的《广告位租赁合同》,且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将现有约10米*12米灯箱广告拆除,改造为户外P6高清LED屏,承租方负责前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及LED屏的建造,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施工方案须由出租方及属地政府部门审核通过,施工期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如不能完成改造,出租方有权收回该广告屏,没收履约保证金和已交付租金。 (5)出租方协助办理广告改造审批。已有供电总表基础设施(具体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承租方根据需要自行接装电等相关设施设备。承租方所需电用量如超过总表额定容量,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可向电力部门申请增容,出租方在合理范围内可视情况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出租方无偿接收。 (6)承租方须确保公益广告的需要。对所有广告资源(包括电子屏)切出25%比例(电子屏切出25%的播出时段)用于公益广告,根据《杭州市城市形象系统规划与设计》要在相应地段作定点、定量、定时设置。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详见出租方提供的《广告位租赁合同》(样本)。 4、标的的交接:本次出租标的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按约定签署《广告位租赁合同》并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费用后,出租方按现状将出租标的移交承租方,双方签署现场移交单,明确租期起始时间。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5年年租金之和)2%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代理、发布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广告代理、发布的相关内容。】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广告位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广告位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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