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房产
【招标公告】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房产: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房产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房产
2024-12-16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2024-12-16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35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13 |
转让底价 | 139806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2)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5812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86.96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127.8 | |
不动产分类 | 工业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工业用地(标准厂房)/工业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是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转让标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具体详见附件1权证清单。本次转让标的房屋质量、面积、坐落、四至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本次转让标的为在租状态,转让方与承租人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续租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9年10月31日止。 3、该转让标的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高新)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1楼1106室 | 注册资本 | 壹拾捌亿贰仟柒佰捌拾捌万陆仟陆佰伍拾壹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梁芳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8737787397G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高新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8MA2KCGNA6P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丹枫路399号4幢1401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139806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及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同意:本次转让标的位于杭州滨江区物联网小镇,意向受让方需参照《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工业综合体入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行了解是否符合项目入驻条件,若因受让方自身不符合上述办法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已知悉本次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所提交的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不视为受让方符合办法规定的项目入驻要求及产业导向,若因受让方原因无法符合办法规定的入驻条件,而造成所受让转让标的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及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并保证在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书证载使用期限(项目用地使用年限)内不得进行转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转让本转让标的的,需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同意,且转让方有权按照本次转让成交价实施回购。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由转让方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设施设备维保单位、维修单位等第三方单位对转让标的一并实施相关服务与管理,并按产权面积按实结算相关费用。转让标的大楼公共能耗费、水费、电费等按园区统一标准实施。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账户支付物业维修基金人民币90152.4元(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为65元/㎡)。 (7)意向受让方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9)意向受让方同意转让标的各种使用费用(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承租人按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若水、电需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10)本次转让标的只限于不动产本身,面积只限于不动产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设备等。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行修复,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11)转让标的已出租,转让方与承租人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续租补充协议》,受让方须承诺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如转让方已预收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由转让方负责与受让方及承租人结算相关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12)房地产实物移交具体如下: ①若受让方为承租人的,该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完成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租赁关系自实物移交完成之日终止,双方租金结算至实物移交完成当日止。若移交次日起已预收租金的,转让方原路径向受让方退还。 ②若受让方为非承租人的,该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完成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转让方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转由受让方继续履行,不动产权证过户完成日(含)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不动产权证过户完成日(不含)后的租金由受让方收取,若转让方已预收租金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如受让方和承租人需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的,转让方予以协助。 (13)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及交付,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按成交价2.5%计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及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0 元 | |
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