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淳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浙江杭州市 发布日期: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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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杭州市 采购单位 的权利和职责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淳安县民政局关于淳安县养老服务中心二期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一、项目编号:CAZFCGGK2024-38号        
二、项目名称:淳安县民政局关于淳安县养老服务中心二期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90室            
被投诉人 1 :淳安县民政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491号 
被投诉人 2 :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6楼623室 
相关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老车站对面) 
当事人:无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对淳安县民政局关于淳安县养老服务中心二期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CAZFCGGK2024-38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依然认为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同时又在评标标准中把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具体请查看网上公告的采购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87号令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被投诉人1在答复函中称:“本条款是是实质性条件,并不是资格条件”,实质性条件就是资格条件。故,我司依然认为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点样品提供“要求提供,(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中注明不提供样品作无效标处理,把是否提交样品作为了废标条款,就相当于是把样品作为了资格条件,同时又在评标标准中把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具体请查看网上公告的采购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也就是把资格条件作为了评审因素,违反了87号令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诉事项2:依然认为本项目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事实依据:被投诉人1在答复函中称:“质疑所列事实依据为相关设备参数佐证材料”,关键是所列的相关设备参数佐证材料是要属于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就相当于是资格条件。若是不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资料作为加分项,当然合法,但是作为了加分项就不合法了。故,我司依然认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本来就应该要遵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是资格条件,而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详情如下:1.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分(67分)第1项的评标标准“标注“★”的技术参数为重要指标及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其他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中明确“标注“★”的技术参数为加分项,如下:1)“和面机”的采购需求“★所投产品需提供具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GB 4806.9-2016为国家强制性标准;2)“搅拌机”的采购需求“★所投产品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GB 4806.9-2016为国家强制性标准;3)“醒发箱”的采购需求“★所投产品需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GB 4806.9-2016为国家强制性标准;4)“二层四盘烤箱”的采购需求“★所投产品需提供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GB 4806.9-2016为国家强制性标准;5)“通道式洗碗机”的采购需求“★5、所投洗碗机加热管须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依据GB/T 10125-2021、GB8624-2012、GB4806.9-2016标准,对加热管进行盐雾试验(不锈钢材料经中性盐雾试验120小时,未出现锈蚀)、燃烧性能等级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GB8624-2012、GB4806.9-2016为国家强制性标准;6)“双温双控热风循环消毒柜”的采购需求“★8、产品具备《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证书,符合GB4806.1-2016,GB4806.9-2016标准”,GB4806.1-2016,GB4806.9-2016为国家强制性标准;2.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分(67分)第4项的评标标准“2.原材料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得1分”、“4.304板材符合 GBT9978.1-2008 要求,符合GB8624-2012 标准耐火燃烧性能(防火)A (A1) 级要求,每项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得0.5分,最高得1分”,GB4806.9-2016、GB8624-2012 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上述均是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法律依据: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后实施前,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原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新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原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废止。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诉事项3:依然认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分(67分)第12项的评标标准中有以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存在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事实依据:被投诉人1在答复函中称:“本条款对具备类似项目的业绩进行加分,并非强制要求具备该业绩,并且远超三家以上企业能够满足,不存在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情况”,如果投标人其他的资料都有且合规但就是没有中标通知书那他就得不到相应的业绩分,那不是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吗?故,我司依然认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分(67分)第12项的评标标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投标时须同时提供完整合同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及用户验收报告的每一个案例得1分”中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企业不可能只与政府或是国企合作,还会与私营企业合作,与私营企业合作则均是以签订合同为准,不一定会有中标通知书。另外,业绩是评判该投标商是否有承接过同类业务的一个证明,那么只要投标商提供了相应的合同证明其有这个能力不就可以了吗?难道它给私营企业所做过的同类业绩就能否认它没有这个承接业务的能力,就不是同类业绩?最后,是否有中标通知书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商务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点与实际需要并不相关。综上,明显是以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存在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认定上述(3)个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故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未明确禁止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且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服务群体为老人,采购需求中有特殊要求,对制作工艺、结构、功能等无法以书面形式准确描述,要求提供样品看实物以便在质量、材质等方面进一步主观判断,以满足采购需要。2、招标文件前附表事项6关于“样品提供”规定,“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该条款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需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情形。该条款也在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无效情形4.2.13明示。本条款是是实质性条件,并不是资格条件。3、招标文件已就提供的样品制作要求、评分标准予以具体细化。综上,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相关规定不属于限制性条件,此项内容不作修改。针对投诉事项2的说明: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质疑所列事实依据为相关设备参数佐证材料,并不是资格条件。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部分产品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辅助评审技术佐证材料,并列入技术指标偏差情况客观分评审因素,是对产品质量、参数等进一步有效评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针对投诉事项3的说明:本项目是政府投资的民生实事项目,食堂规模较大,将承担600余人供餐,对设备质量、安装经验均有一定的要求。本条款对具备类似项目的业绩进行加分,并非强制要求具备该业绩,并且远超三家以上企业能够满足,不存在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情况。这次采购共有4家企业参与投标,均未提出异议。投诉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没有参与此项投标。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了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淳安县民政局答复内容与被投诉人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致。
相关供应商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述称:投诉事项一答复说明:(1)本项目样品分主要从提供的样品的制作工艺、细节处理、外观、款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无强制、更无特定要求;(2)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人的样品将被封存作为货物验收的实物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所投产品与实际交付的成品的一致性;(3)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作为实质性条件,而非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综上所述,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二答复说明:(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投诉所列事实依据为相关设备参数佐证材料,并不是资格条件。(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部分产品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辅助评审技术佐证材料,并列入技术指标偏差情况客观分评审因素,是对产品质量、参数等进一步有效评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三的答复说明:本项目评标办法设置了同类项目业绩加分,该评分项明确只要提供类似的业绩即可得分,并未以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故我司认为粤小微(东莞)招投标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AZFCGGK2024-38号),2024年8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13日9:00开标,共有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吉祥厨具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柯城一造酒店用品商行、衢州若欣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超特科技有限公司5家供应商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9月14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建德市大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提供联合协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投标人不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则不需要提供)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1
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油烟净化器。
6
样品提供
¨A不要求提供。
þB要求提供,(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
(1)样品:油烟净化器 ;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
(3)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þ样品分未超过价格分的50%;
☐样品分超过价格分的50%,理由;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分法。
(4)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þ否;¨是,检测机构的要求:/ ;检测内容:/。
(5)……。
(6)……
(7)……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投标人没有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的,投标无效。

总则2.定义2.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R”系指适用本项目的要求,“☐”系指不适用本项目的要求。
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一、设备一览表
序号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备注
52
和面机
……
★所投产品需提供具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53
搅拌机
……
★所投产品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

1

59
醒发箱
……
★所投产品需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

1

63
二层四盘烤箱
……
★所投产品需提供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

1

88
通道式洗碗机
……
★5、所投洗碗机加热管须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依据GB/T 10125-2021、GB8624-2012、GB4806.9-2016标准,对加热管进行盐雾试验(不锈钢材料经中性盐雾试验120小时,未出现锈蚀)、燃烧性能等级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96
双温双控热风循环消毒柜
……
★8、产品具备《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证书,符合GB4806.1-2016,GB4806.9-2016标准。(提供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截图,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2

107
油烟净化器
(提供样品)
处理风量:25000m³/h
★1、核心部件(油烟净化设备门磁开关1)依据GB/T 2423.1-2008标准,将温度下降至-10℃,保持4H,试完成后,将温度升至25℃,外观、功能均正常;依据GB/T 2423.2-2008标准,将温度升高至40℃,保持4H,试完成后,将温度降至25℃,外观、功能均正常;依据GB/T 2423.3-2016标准,将温度上升至40℃,湿度93%RH,保持24H,试完成后,将温度降至25℃,外观、功能均正常;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带CMA或CNAS标识的有效检测报告佐证,同时提供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
★2、核心部件(油烟净化设备电源)依据GB/T 2423.4-2008标准,在2h30min内将温度从(25±2)℃升到(40±2)℃,期间相对湿度为(97±2)%RH,接着在30min内将相对湿度降到(93±3)%RH,温度不变;然后在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3±3)%RH,保持9h15min;接着在15min内将相对湿度升至(97±2)%RH,温度不变;然后在3h内将温度从(40±2)℃降到(25±2)℃,期间相对湿度保持为(97±2)%RH;最后在温度为(25±2)℃,相对湿度为(97±2)%RH保持 8h30min,以上为一个周期,共试验2个周期;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带CMA或CNAS标识的有效检测报告佐证,同时提供报告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

1
(核心产品)

特别说明:4.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油烟净化器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 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评标办法前附。
类别
序号
评标标准
权重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投标文件中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目录*
技术服务分(67分)
1
对“采购清单技术需求”中的主要技术规格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完全满足招标技术参数要求的得24分;标注“★”的技术参数为重要指标及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其他指标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24
客观
技术指标偏差情况
4
本次采购清单内设备制作:
……
4.304板材符合 GBT9978.1-2008 要求,符合GB8624-2012 标准耐火燃烧性能(防火)A (A1) 级要求,每项符合上述要求的材料得0.5分,最高得1分,
不锈钢板类检测报告:304不锈钢板;
不锈钢管材类检测报告:圆管、方管。
注:需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4
客观
设备制作材料检测报告
11
样品提供:油烟净化器
【投标人需按要求提供样品,样品配件不全或尺寸(长宽高)超过招标文件要求尺寸±5%的,样品分做0分处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样品的加工制作工艺、外观、先进性、规格等方面进行评分,最高得10分。样品评分内容:
1.根据所投标样品外观平整光洁,表面直观外无碰伤凹凸现象,拐弯角接口处无瑕疵毛刺的工艺技术水平。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2分)
2.焊接件:焊点无陷落、破裂及变色现象,焊缝规则均匀,经打磨、抛光、酸洗处理后与原材质浑然一体。焊缝砂抛后,无珊点,无明细变形,丝绞清晰,直观有舒适感。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3分)
3.根据所投标样品的各种配件结合处应无松动,安装扎实程度比较,结合处牢固无松动。每个不合格项扣1分,扣完为止(2分)
4.金属合金件:无锈蚀、无裂纹等缺陷。(1分)
样品提供不全或外观尺寸或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该样品分为0分;
8
主观
样品要求
12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投标时须同时提供完整合同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及用户验收报告的每一个案例得1分,最高3分;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材料的,不得分。(缺一或不提供复印件不得分)。
3
客观
投标人业绩情况

评标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五、评审报告显示:本项目5家供应商中,5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4家供应商通过了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表显示,5位专家对4家供应商就评分项1“主要技术规格响应情况”打分分别为(24、0、0、23);就评分项4“本次采购清单内设备制作”打分分别为(4、0、0、4);就评分项11“样品提供:油烟净化器”打分分别为(7、5、6、7);就评分项1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同类项目业绩”打分分别为(3、0、0、3)。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同时又在评标标准中把样品作为评审因素(具体请查看网上公告的采购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87号令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质疑事项3:本项目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质疑事项4: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分(67分)第12项的评标标准中有以特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存在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被投诉人淳安县民政局、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答复称: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未明确禁止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且本项目为民生项目,服务群体为老人,采购需求中有特殊要求,对制作工艺、结构、功能等无法以书面形式准确描述,要求提供样品看实物以便在质量、材质等方面进一步主观判断,以满足采购需要。2、招标文件前附表事项6关于“样品提供”规定,“未提供样品或提供样品不满足采购需求实质性条件的供应商,投标无效”,该条款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需在“采购文件中合理设定投标(响应)无效条款和集中罗列注意事项”情形。该条款也在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无效情形4.2.13明示。本条款是是实质性条件,并不是资格条件。3、招标文件已就提供的样品制作要求、评分标准予以具体细化。综上,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相关规定不属于限制性条件,此项内容不作修改。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质疑所列事实依据为相关设备参数佐证材料,并不是资格条件。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部分产品符合相关检测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辅助评审技术佐证材料,并列入技术指标偏差情况客观分评审因素,是对产品质量、参数等进一步有效评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针对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是政府投资的民生实事项目,食堂规模较大,将承担600余人供餐,对设备质量、安装经验均有一定的要求。本条款对具备类似项目的业绩进行加分,并非强制要求具备该业绩,并且远超三家以上企业能够满足,不存在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情况,故此项内容不作修改。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淳安县民政局出具了《项目情况说明》。淳安县养老服务中心二期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次开标时间是2024年7月9日,该项目因质疑成立作废标处理。2024年9月13日第二次开标,9月14日发放中标通知书,9月18日签订合同并进场实施。本项目作为全县政府投资的民生实事项目,将承担600多位老人的用餐,由于目前进行了两次公开招标,已经严重影响养老服务中心二期工程建设总进度,若撤销合同会造成更大损失。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与产品(或者服务)实质性要求,分属不同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相应提供不同响应资料,不能等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油烟净化器,并规定了实质性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投标人没有提供样品或样品不全的,投标无效”,设置了对应评审条款“样品要求”,并无不当。投诉人以“采购文件中以是否提交样品作为废标项,同时又在评标标准中把样品作为评审因素”为由,主张“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与产品(或者服务)重要技术要求,分属不同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相应提供不同响应资料,不能等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与该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并非指向同一事实。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但除法定情形外,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则并非必须具有。采购需求“和面机”“搅拌机”“醒发箱”“二层四盘烤箱”“通道式洗碗机”“双温双控热风循环消毒柜”中,分别设置重要技术指标“★所投产品需提供具有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所投产品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所投产品需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所投产品需提供具有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 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标准要求,出具的对感官、浸沟液、对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铝制品铅、镉、砷及迁移实验各项均合格的检测报告”“★5、所投洗碗机加热管须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依据GB/T 10125-2021、GB8624-2012、GB4806.9-2016标准,对加热管进行盐雾试验(不锈钢材料经中性盐雾试验120小时,未出现锈蚀)、燃烧性能等级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上须体现“CMA或CNAS”标识)”“★8、产品具备《食品接触产品卫生认证证书》证书,符合GB4806.1-2016,GB4806.9-2016标准”,指向符合标准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评审条款“技术指标偏差情况”对应设置“标注‘★’的技术参数为重要指标及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上述均是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项,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条款“投标人业绩情况”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完整合同扫描件、中标通知书及用户验收报告”,投诉人以“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不一定会有中标通知书......是否有中标通知书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商务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点与实际需要并不相关”为由主张评审因素“中标通知书”设置不合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此解释为“本项目是政府投资的民生实事项目,食堂规模较大,将承担600余人供餐,对设备质量、安装经验均有一定的要求”“本条款对具备类似项目的业绩进行加分,并非强制要求具备该业绩,并且远超三家以上企业能够满足,不存在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情况”,未能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性角度阐述设置的合理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且中标通知书,属于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而合同的签订方式并非均为招标方式。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予以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淳安县民政局关于淳安县养老服务中心二期工程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AZFCGGK2024-38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合同已经履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淳安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            
附件信息:
淳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淳财执法[2024]11号).pdf (12.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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