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预告】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公示说明

所属地区:浙江湖州市 发布日期:2024-10-13

【招标预告】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公示说明: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湖州市 采购单位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 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招标编号:) 招 标 文 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 141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 14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47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 承包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 已由 德清县经济和 信息化局以2301-330521-07-02-844659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出资,出资比例 为 100% ,招标人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为 浙江 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 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工程概算1618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 / 万元;建设规模: 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 项目,线路全长1.605km,电缆采用YJV62-26/35KV-1*500mm2交联聚乙烯绝缘单芯铜 导 体 电 力 电 缆 , 回 流 缆 采 用 YJV-0.6/1-1*185mm2 电 缆 , 接 地 缆 采 用 YJV-6/10kV-1*150mm2电缆。新建转弯井3座、盘线井1座;新建4+2孔φ175/φ100MPP 管15米;新建4+2孔φ175/φ100MPP非开挖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共660米;电缆终端塔下 直埋电缆30米。架空:新建耐张塔9基,直线塔9基,钢管杆1基;线路全长5.087km,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 建设地点: 湖州市德清县 。 2.2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及图审、各类专 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施工、各类检 测委托实施、竣工图编制、完成竣工通电验收及备案、移交、保修服务等所有应由 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同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 息等管理和控制。 本次投标总价最高限价 / 万元<投标总价最高限价设置2%,3%,4%三个下 浮系数(最终下浮系数在开标时由招标人现场抽取确定),在确定最终下浮系数后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终投标限价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最终投标限价:投标总价 最高限价×(1-最终下浮系数)>,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 万元,建筑安装 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 万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最高投标限价为 / 万元。 2 2.3计划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历天达到可通电状态,其中设计周期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设计及图审 。 2.4其他: 2.4.1质量标准要求: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 求,确保本工程通过验收、正式通电投入使用。 (3)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符合国家及湖州市相关要求。 (4)承包人应承诺提供的设备应满足国家电网入网要求,并在设备进场前提供 型式试验报告、3C认证等必须具备的报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同时具备 以下有效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组成联合体 ; ①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 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输变电 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要求许可类别和等级为:承装类、承修类和承试类均为四级 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对应资质应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 结果应用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98 号)要求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系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合格”的证明,并就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作出 承诺(具体详见投标承诺书);存在不实承诺的,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四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做要求。)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 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2 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 3 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 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 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本项目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单位总数不得超过2家,即满 足①设计资质和②施工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且必须以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 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明确联 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成员方不得再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 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在投标和履行合同中承担联合体的 义务和法律责任;联合体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 成员均应提供); 3.4☑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 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提供职务证明文件)。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3.6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 册建造师 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允许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3.7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 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 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8☑拟派施工负责人具有 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资格,同时具 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 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 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 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 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 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0本工程拒绝投标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的投 4 标项目负责人;(2)投标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3)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1.4投标人资格要求条款;(4)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前须在“湖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完成相关注册。 (三)其他: 3.1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配备 人数不少于1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 成员委派;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 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标失 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2021年/月/日起 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3.1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2021年/月/日起 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为准);3.16(1)本项目招标文件已于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同时在中国招标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公 示;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发布。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 方式发放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 zxjq.zjycgzx.com/#/hzxjq); 4.2招标文件下载网址:潜在投标人登录“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 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自行下载招标文件;4.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4未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 5 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然后取得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CA数字 证书。技术服务(电话:0571-51214779/0571-51214772)。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 月 / 日 / 时 / 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 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其他:/。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中兴南路9号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街道陆王路166号 联 系 人:*** 电 话:*** 交 易 监 督: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 联 系 人:高工 地 址:湖州市环城西路345号 电 话:0572-2420515 2024年 月 日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见招标公告内容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内容
1.1.4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内容
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内容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招标公告内容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招标公告内容
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内容
1.3.2工期要求见招标公告内容
1.3.3质量标准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 的合格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 准的合格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见招标公告内容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相应 条款内容要求。
1.5.2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 □由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上 传疑问方式截止时间: 2024 年 / 月 / 日 17 时 提交方式: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等有任何疑问,应于规定的 提疑截止时间前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 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投标管理——项目澄清管理——网上提问。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1.10.3招标文件的澄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
7
清、补充、修改 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 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 com/#/hzxjq)公布,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交易中心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不足15日的,招标人 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 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7日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公布网址:“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 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 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随时查 看有关该工程的答疑澄清等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 损失自负。
1.11投标人拟分包的 工作□不允许。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 求。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如需分包的须经发包人同意,且专业分包单位资质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资质要求(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 制性条件。
1.12偏差□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差的内容、偏差范围和幅度:仅允许优于 招标文件要求的正偏离。
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充文件(如有)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项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的 时间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 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 hzxjq)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 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1投标文件的组成资格审查资料;□其他投标资料:; 资信技术标;□其他投标资料:; 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8
3.1.6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3.2.4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 / 万元,其中设计费限价 / 万元,建安工程费限价 / 万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限价 / 万 元(含招标代理费和造价咨询费合计/万元),暂列金额 / 万元; 2.□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3.□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 限价的 %作为风险控制价(万元)。 4.□其他:招标控制价 万元;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1.投标人可依据项目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总承包所承担的工 作范围和工作界面明确报价费用。 2.其他:(1)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 项目清单进行报价,投标人不得修改项目清单的数量和内 容,但可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方案,通过单独增列清 单项目进行调整;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中,第三方服务费(招标代理和造 价咨询费)为含税/元,此费用投标报价时不可竞争,由中 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3)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但报 价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投标限价; (4)本工程部分设备设有推荐品牌(具体详见《主要设备 选用品牌一览表》)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主要 设备选用品牌一览表》中明确所选品牌(厂家); (5)本项目为设计、施工、采购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 人应承担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由中标 人自行承担。
3.3.1投标有效期18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投标保证金1.金额:人民币 25 万元; 2.缴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购买保险、保函的费用 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 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需附上相应的保函。保函须在投 标有效期内有效,且保函的受益人为本项目招标人。保函 无固定格式要求,但保函的内容需要符合相关要求,保函
9
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的,投标时将保函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后续招 标人要求提供保函原件时,投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不能提 供原件的,视为投标人提交虚假资料。 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 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如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 由牵头人递交。
3.4.3其他不予退还投 标保证金的情形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2.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 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3.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2)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 保险人提起索赔。
3.5实质性响应招标 文件资料1.投标声明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均 需提供)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和 成员均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 人和成员均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提供;联合体投标的,代理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5.联合体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 标的提供) 6.投标人施工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按招标公告要 求提供)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 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8.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 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提供投标人2024年/月/日(周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 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10
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9.施工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10.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注册证 书;(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11.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 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不少于 1人;(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 提供) 13.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信息);(若基本账户涉及银行升级等情况导致账号不一 致的,需提供证明资料,并由开户银行盖章生效);(联 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4.湖州市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 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1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1)项目管理机构须按下 列要求进行配备:项目负责人1名,施工项目负责人1人(可 由项目负责人兼任),设计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技术负 责人1人,电气设计负责人1人,造价负责人1人,施工员 不少于1人,质量员(质检员)不少于1人,材料员不少于 1人,资料员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 人,一共不少于11人(项目负责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兼任 的按2人计)。注:以上人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以上人 员为最低配备人员,其余人员配备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但 需满足项目建设要求,不满足最低配备人员作无效标处 理。 (2)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职条件: ①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详见 招标公告; ②施工技术负责人:具备电力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③电气设计负责人:具备电力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④造价负责人: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⑤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C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注:提供上述人员相关证书。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到位要求:总项目负责人、施工项 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质检员)、
1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不得少于24日历天;设计项 目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12日历天; 以上人员由发包人或监理人负责进行考勤。 16.投标承诺书; 17.资格审查其他内容: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 责人办理更换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详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款) 注:本项目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
3.6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1.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 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 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 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之外的仅由联 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 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 等证明材料用原件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3.□其它要求:/。
3.7.4投标文件份数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一份。 2. 其他:/ 。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电子投标文 件上传平台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 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 投标人须按要求在交易平台——投标管理——投标应答 进行投标报价应答,未按规定提交者将造成其开标阶段报 价无法解密,请引起高度重视。
4.2.3投标文件 退还情形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 件退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其他: 符合4.2.5条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的 。
4.2.5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1.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 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开标 地点、参加开标 会议的要求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网上远程不见面开标大厅 。 3.开标平台:“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
5.2开标招标人按照不见面开标大厅内程序设定顺序进行开标:
12
1.投标截止前30分钟,由招标代理机构登录网上不见面开 标大厅系统,做好网上不见面开标准备; 2.至投标截止时间,宣布开标项目名称、招标人代表等有 关人员; 3.获取相关信息 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 败,结束开标; 4.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系数或 方法; 5.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 钟内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不见面开标大 厅在线答复; 6.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 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7.宣布开标结束。 二、开标特别说明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 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 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2.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 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电子交易平台遇网络故障、设备故障、断电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正常开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解密 等情形,待恢复正常后继续开标。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 经济、技术类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可参加评标,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且 不得作为评委组长。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24小时内在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6.3.1评标方法1.综合评估法: (1)适用于技术复杂项目,技术标评分30分,资信标评 分10分,商务标评分60分。
13
(2)□其他:/。
6.3.2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和是否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为1人。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 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资信标排名靠前的优先;资信标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排名靠前的优先,技术标 排名仍相同的,以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
7.1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 其他:/。
7.2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 pubservice.com/)、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 中心招标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 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3.1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其中质量方面:0.6%;工期方面:0.4%;项目负责人到位率方面:0.6%;安全无 死亡方面:0.2%;文明施工方面:0.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8.1重新招标的其他 情形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 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 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 人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 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 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定)
10.1否决投标的情形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 行书面或电话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 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网上系统通知
14
或招标人及招标代理的通知)并及时答复,在发出书面或 电话通知后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 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 及时联系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注:评标委员 会发出的澄清,可以是书面文件,也可以是电话询问。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 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符合性内容 ①投标人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含设计负 责人、施工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等 条件和标准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以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3.5款中“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为准);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3.7.3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或签署书面文件 的,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④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 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⑤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存在投标 须知第1.4.3项情形之一的; ⑥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 A.投标人或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 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或招标投 标失信黑名单之一的; B.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 人自2021年/月/日起(以法院判决书生效日期为准)至投 标截止日止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 准);C.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指有 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人在招标项目所在地进行 建筑行业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⑦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在其他在 建合同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 ⑧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开标时提供的不一致的;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书的; ⑩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
15
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 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 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 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 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电子检测码或制作码或 创建码相同; C.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D.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 文件(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文件的; E.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 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 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 性差异;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通过同一单位、个人的账户购 买电子保函、保险、银行保函; J.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K.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L.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N.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 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M.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 其他联合行动。 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⑫其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审查资料或提 供不全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字迹模糊或 上传电子文件模糊、辨认不清的;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 写的。 (2)技术性内容 ①投标文件的设计深度、技术指标、技术标准、工艺流程
16
等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的; ②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 准的; ⑤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 要求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 ⑦其他: / 。 (3)商务性内容 ①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或分项最高投标限价 的; ②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 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 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 外;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的; ④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项目清单进行报价的(根据工程项 目的施工组织方案,单独增列的项目除外); ⑤改变招标文件和项目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或暂估价的;⑥解密后开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投标总价不一 致的; ⑦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价 不一致的; ⑧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 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 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⑩其他:/。
10.2异议与投诉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 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 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 场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标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向招标人提出
17
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 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 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 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其他:/。 2.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 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2)其他:/。
10.3定标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1)核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 格证书;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设 计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3)其他:/。 上述凡一项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 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 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 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或重新招标。
10.4在建合同工程的 认定及变更证明1.对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 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 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 在建合同工程”。
18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 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 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 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 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 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 人; (3)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 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根据《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 理规定》《湖州市建设工程业绩奖项认定办法》(湖建发【2022】18号)规定,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原承担的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或变更时间至竣工验 收时间不足一年的,仍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依法必须招标且单项合同估算价 400万(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信息以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信息为准。)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 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 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 上变更信息原件的复制件;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 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10.5特殊说明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 为准。其他:(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 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 交。 (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 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 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
19
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10.6其他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 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 附表为准。 2.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交纳《湖 州市劳动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具体办理事项可咨询湖 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联系电话:0572-2053887。4.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 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者在本标段招投标过程中 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人组织重新招 标时将拒绝其单独或组建联合体方式再次参与本标段投 标。 5.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获得中 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6.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应当同时 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 8.本招标文件如未做特别说明,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指联 合体各方。 9.其他: 本次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作如下约 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和造价咨询服务费(项目清单和招标 控制价编制服务费)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由招 标人随合同款支付给中标人,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向 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和造价咨询服务费合计
/元。投标人如果投标即视为同意此约定。投标人要严格按 照“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三方约定”内容进行签订 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
20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明确 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 标。 1.4.3 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3) 为本标段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但政府投资项目已公开项目建议书、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可研、勘察设计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除外; 21 (4)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5)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9)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0)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11)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的; (12) 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 保密 1.6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计量单位 1.8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自 行负责。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上传疑问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 1.10.3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的时间及下载网址: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 性条件。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 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 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 投标人的量化。 招标文件 2.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发包人要求; (6)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7) 投标文件格式; (8) 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根据本章第1.10和第2.2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 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2规定 的时间前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投标服务平台(https: //hzxjq.zjycgzx.com/#/hzxjq)——首页——澄清修改信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 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 23 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桥分中心”招 投标服务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首页——澄清修改信息 进行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由资格文件、资信技术文件、商务文件共三部分组成。 3.1.1资格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子版须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 桥分中心招标平台指定位置): 1.投标声明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供,联合体投标的,代理人由联合体牵头人委派) 5.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6.投标人施工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 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8.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 人员”A类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联合体投 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9.施工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 员均需提供) 10.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的注册证书;(按招标公告要求提 供) 11.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款凭证) 1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C类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 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13.基本账户证明(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信息);(若基本账户涉 及银行升级等情况导致账号不一致的,需提供证明资料,并由开户银行盖章生效);(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14.湖州市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 头人和成员均需提供) 1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 1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4 (1)项目管理机构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配备: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职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7.投标承诺书; 18.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19.资格审查其他内容: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条款); 注:本项目接受有效合法的电子证书; 20.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2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请投标人结合评标、定标办法进行编制,未提 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 3.1.2.1总体项目管理方案 (1)项目目标分解、项目情况分析; (2)项目概述,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专项管理、综合集成、采购和试 运行等。 3.1.2.2设计方案评审因素 (1)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优化,具体包括主要设计思路、设计创新、先 进技术应用、节能环保等; (2)工程经济的合理性分析、评价(投资估算是否与设计方案匹配、是否结合 现场建设条件,各项指标取值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等); (3)设计管理机构的构成和设计力量的配备; (4)设计组织方案及各阶段计划进度安排; (5)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6)新型技术应用服务措施。 3.1.2.3采购方案评审因素 (1)设备采购、分包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 (2)设备采购进度、质量控制措施; (3)分包商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的管理措施及违约处理。 3.1.2.4施工方案评审因素 (1)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2)工程施工管理; (3)外部协调管理; ①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②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 ③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5 ④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⑤关键技术方案可行性; ⑥外部协调管理,验收、结算、移交的合理组织和配合。 3.1.2.5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 3.1.2.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3.1.2.7施工机械投入计划; 3.1.2.8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3资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请投标人结合评标、定标办法进行编制,未提 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 3.1.3.1类似工程业绩; 3.1.3.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能力; 3.1.3.3企业综合实力 3.1.3.4认证证书; 3.1.3.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注:资信标和技术标应分别独立制作,合并为一个PDF(投标文件封面为“资信 技术文件”)上传至平台指定位置。 3.1.4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子版须上传至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金 桥分中心招标平台指定位置): 3.1.4.1投标函; 3.1.4.2投标报价明细表; 3.1.4.3投标函附录 3.1.4.4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 (2)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设计费清单及计价表 (3)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及计价表 (4)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及计价表 (5)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3.1.4.4主要设备选用品牌一览表; 3.1.4.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5招标公告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项目清单。 26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 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 件“项目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 第4.3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 标文件。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新金桥分中心招标平台(https://hzxjq.zjycgzx.com/#/hzxjq)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 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 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 理。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 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27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 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 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 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等实 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 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 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的要求加 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28 定的地点和要求公开开标。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 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和是否排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媒介详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除外。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制作并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 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招标人递 交履约保证金,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要求。 29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 标人也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其他情形: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 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 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0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 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异议和投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定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5 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 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采用 百分制记分法对投标人分别进行技术、资信、商务报价评分,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 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总分(100分):技术标评分30分,资信标评分10分,商务标评分60分之和。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6.1.1。 一、评标程序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符合性评审; 3.技术标评审; 4.资信标评审; 5.商务标评审; 6.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7.出具评标报告。 询标:(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 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须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 进行询问核实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 标人应自行关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 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的机会。 (3)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 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二、评审细则 (一)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1.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标文件 进行符合性评审。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否决投标的 情形”符合性内容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即可判定该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 32 不通过,应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二)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 1、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0.1情形技术性内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 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 后续评审程序。 (1)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独立评分(保留2位小数)并署名。此项评分为: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保留小数2位)。 (2)技术评审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技术评审因素表
主项内容分值
总体项目 管理方案项目目标分解、项目情况分析1.8-3分6分
项目概述,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专项管理、综合集 成、采购和试运行等1.8-3分
设计方案 评审因素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优化,具体包括主要设计思路、设 计创新、先进技术应用、节能环保等。1.2-2分12分
工程经济的合理性分析、评价(投资估算是否与设计方案匹配、是否结合现场建设条件,各项指标取值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相 关规范要求等)1.2-2分
设计管理机构的构成和设计力量的配备1.2-2分
设计组织方案及各阶段计划进度安排1.2-2分
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措施1.2-2分
新型技术应用服务措施1.2-2分
采购方案 评审因素设备采购、分包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1.2-2分4分
设备采购进度、质量控制措施0.6-1分
分包商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的管理措施及违约处理0.6-1分
施工方案 评审因素项目重点难点分析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1.2-2分8分
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0.6-1分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1.2-2分
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0.6-1分
关键技术方案可行性0.6-1分
外部协调管理外部协调管理,验收、结算、移交 的合理组织和配合0.6-1分
上述量化评分,由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评审,评审项目缺项时,该 项得零分。 33 (三)投标文件的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评审、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资信评审因素表
评审因素内容分值
类似工程 业绩 (3分)企业业绩: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证明签订时间为 准),投标人承接过电力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单个合同金额900 万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3分(独立承接或以联 合体形式承接的均予以认可)。 注:须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关键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反映项目 特征的关键页)、竣工验收证明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不 得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上述评分按联合体任 意一方的工程总承包业绩进行评审。3分
项目负责 人及项目 管理班子 人员能力 (2.5分)根据项目管理班子专业能力配备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 人执业资格、执业年限、职称,其他主要人员资格等综合情况进 行打分,好1.8-2.5分,较好0.9-1.7分,一般或没有0-0.8分。注:须提供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扫描件等作为证明材 料,未提供不得分。2.5 分
企业综合 实力 (3分)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获得过电力工程奖项(以获奖证书或 获奖文件标明时间为准),每获1个省级及以上奖项得1.5分;每 获1个设区市级奖项得1分。同一工程只计一次获奖,得满为止(牵 头人或成员单位均予以认可)。行业协会评选的奖项按评选范围 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注: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不 得分。3分
认证证书 (1.5分)1、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0.5分; 2、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0.5分; 3、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0.5分。 注:须提供认证证书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1.5 分
注:上述工程总承包项目指投标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采用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这种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类似工 程业绩。 (四)商务标评审 1.商务标评审是对投标文件中项目清单的范围、数量、报价进行全面审核和对 比分析。投标文件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10.1情形商务性内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 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 后续评审程序。 2.商务标评分(60分) (1)投标总价最高限价设置 2%,3%,4%三个下浮系数(最终下浮系数在开标 时由招标人现场抽取确定),在确定最终下浮系数后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终投标 限价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最终投标限价:投标总价最高限价×(1-最终下浮系数)。 34 (2)评标基准价 凡有效投标报价低于平均报价(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当有效投标报价在 3 家及以下时,平均报价的计 算方法为全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8%及以上,称为有效低价报价。有效投 标报价中去除有效低价报价后,剩余为有效合理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在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后从以下三种方式中随 机抽取确定: 方式一:取所有最终有效合理投标报价中去除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 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式二:取所有最终有效合理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式三:取所有最终有效合理投标报价中去除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 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注: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 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错误,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a. 纯算术性四则运算错误;b.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 于评审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3)各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 K 值(有 效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 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K=(有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 当 K 值等于零时,得满分 60 分; 当 K 值大于零时,K 值每增 1%,在总分上扣 2C 分; 当 K 值小于零时,K 值每减 1%,在总分上扣 C 分。 2C/C 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在以下数值中现场抽取确定:0.2/0.1;0.3/0.15;0.4/0.2。
《下浮系数、评标基准价、C 值号码对应查询表》
抽取号码123
下浮系数2%3%4%
评标基准价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C 值0.10.150.2
说明: ①下浮系数:由招标人代表在 1、2、3 共 3 个号码中随机抽取一个;②评标基准价:由招标人代表在 1、2、3 共 3 个号码中随机抽取一个;③C 值:由招标人代表在 1、2、3 共 3 个号码中随机抽取一个; 35 注:上述三个值由招标人代表在投标文件解密后现场抽取。 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差错外,评标过程中基准价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 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资信标排名靠前的优 先;资信标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排名靠前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以招标人或评 标委员会随机抽签决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和是否需要否决 全部投标进行充分论证,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若评标委员会认为 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37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招标人):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 承包人(中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按招标文件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就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 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 包项目 。 2. 工程地点: 湖州市德清县。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2301-330521-07-02-844659 。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 EPC总承包项目,线路全长1.605km,电缆采用YJV62-26/35KV-1*500mm2交联聚乙烯 绝缘单芯铜导体电力电缆,回流缆采用YJV-0.6/1-1*185mm2 电缆,接地缆采用 YJV-6/10kV-1*150mm2电缆。新建转弯井3座、盘线井1座;新建4+2孔φ175/φ100MPP 管15米;新建4+2孔φ175/φ100MPP非开挖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共660米;电缆终端塔下 直埋电缆30米。架空:新建耐张塔9基,直线塔9基,钢管杆1基;线路全长5.087km,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 6.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及图审、各类专 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施工、各类检 测委托实施、竣工图编制、完成竣工通电验收及备案、移交、保修服务等所有应由 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同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 息等管理和控制。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38 (2)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 求,确保本工程通过验收、正式通电投入使用。 (3)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符合国家及湖州市相关要求。 (4)承包人应承诺提供的设备应满足国家电网入网要求,并在设备进场前提供 型式试验报告、3C认证等必须具备的报告。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款:按照专用条款14.1.1执行。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39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 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 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发包人单位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立即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份,承包人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执 (以下无正文) 40 (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承包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4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GF-2020-0216)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 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 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 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 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 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 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 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 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42 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 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 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 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 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 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 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 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 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 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 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 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 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 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43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 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 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 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 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 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 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 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 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 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 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 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 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 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 44 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 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 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 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 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 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 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 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 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 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 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 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45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 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 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 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 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 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 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 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 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46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 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 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 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 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 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 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 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 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 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 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 承担。 47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 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 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 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 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 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 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 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 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 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 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 48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 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 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 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 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 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 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 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 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 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 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 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 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49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 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 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 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 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 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 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 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 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 标志,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 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 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 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 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 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 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50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 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 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 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 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 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 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 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 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 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 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 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 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 担法律责任。 51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 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 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 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 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 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 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 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 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 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 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 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 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 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 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 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 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 52 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 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 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 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 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 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 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 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 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 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 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 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 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 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 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 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53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 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 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 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 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 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 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 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 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 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 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 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 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 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 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 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 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 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 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 54 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 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 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 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 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 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 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 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 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 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 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 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 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 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 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 55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 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 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 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 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 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 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 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 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 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 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 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 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 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 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 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 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 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 56 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 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 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 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 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 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 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 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 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 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 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 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 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 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 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 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 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 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 57 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 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 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 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 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 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 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 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 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 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 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 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 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 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 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58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 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 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 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 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 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 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 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 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 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 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 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 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 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 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 59 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 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 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 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 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 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 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 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 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 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 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 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 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 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 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 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 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60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 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 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 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 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 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 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 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 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 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 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 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 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 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 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 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 61 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 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 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 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 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 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 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 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 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 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 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 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 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 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 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 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 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 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 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 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62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 无危险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 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 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 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 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 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 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 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 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 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 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63 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 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 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 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 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 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 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 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 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 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 64 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 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 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 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 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 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 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 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 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 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 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 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 65 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 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 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 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 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 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 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 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 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 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 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 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 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 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 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 的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 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66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 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 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 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 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 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 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 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 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 的任何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 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 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 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 67 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 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 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 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 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 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 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1.3 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 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 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 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 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 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 68 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 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 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 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 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 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 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 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 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 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 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 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 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 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 69 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 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 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 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 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 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 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 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 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 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 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 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 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 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 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 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 70 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 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 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 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 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 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 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 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 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 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 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 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 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 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7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 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 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劳。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 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 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 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 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 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 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 患。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 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 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 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 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 救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 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 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 72 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 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 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 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 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 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 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 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 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 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时间和 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 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单位/ 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 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等义务不 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责协调他人就 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 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 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 73 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 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 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 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 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 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 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 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 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 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 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 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74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 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 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 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 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编制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键路径 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工程 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接向承 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 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 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 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 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 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 75 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 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 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 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 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 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 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 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 76 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 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 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 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 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 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 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 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 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 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77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 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 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 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 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 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 工时间应当给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 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 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 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 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 <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 试验计划,该计划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 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 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 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 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 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78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 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 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 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 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 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 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 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 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 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 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 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 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 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 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 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 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以及相关 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竣工试验的规 定。 79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 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 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 通过竣工验收; (3)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 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 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 包人可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 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 权根据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 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 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 80 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 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 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 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 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 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 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 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 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 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 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 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81 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 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 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 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 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 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 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 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 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 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 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 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 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 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 82 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 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 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 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 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 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 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 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 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 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 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 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 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 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 83 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 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 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 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 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 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 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移出 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 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 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 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 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 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 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 84 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 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 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 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 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 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 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 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 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 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 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 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 85 提交的文件,以及承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 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 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 行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 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 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 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 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 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 承包人对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 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 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 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 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 86 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 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 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 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 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 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 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 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 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 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 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 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 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 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87 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 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 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 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 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 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 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 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 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 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 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 88 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已指示 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 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 和服务); (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 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 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 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 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 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 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 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 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 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 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 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 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 89 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 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 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 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 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 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 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 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 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 90 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 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 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 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 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 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变 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 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 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 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 91 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 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人工 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支付的人工费部 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92 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 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 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 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 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 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 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 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 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 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施工、竣 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 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93 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 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 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 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承包人提供质量保 证金的方式>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提供相关 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 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 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94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 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 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 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 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 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 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 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 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 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 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 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 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95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 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 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 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 内,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 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 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办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 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96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 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 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 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 97 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 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 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 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 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 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 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 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 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 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 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 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8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 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 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 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 做好己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 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 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 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 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 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 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 99 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 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 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 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 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 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 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 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 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 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 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 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 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 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 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 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00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 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 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 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 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 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 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 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 101 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 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 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 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 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 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 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 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 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 项包括: 102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 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 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 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 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 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 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 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 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 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 止。 18.4 其他保险 103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 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 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 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 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 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 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 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 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 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04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 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 记录和证明材料。 (5)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 工程师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 可自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 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 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 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 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 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105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 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 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 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 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 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 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 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 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 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 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 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 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或 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106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 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 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 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07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及 图审、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 施工、各类检测委托实施、竣工图编制、完成竣工通电验收及备案、移交、保修服 务等所有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同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 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的红线范围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红线范围外为配合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占用的土地、河道、道路、绿化、地下空间等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及地方有关电力建设工程管 理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设计 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发包文件及施工图纸中的有关技 术等要求执行。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如施工过程中规范调整,须按调整后的规范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不另计 取。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标准、规范的份数:/;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于投标前 充分考虑通电验收所需要的一切要求,其费用已含于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支 付 。 108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满足《发包人要求》,同时满 足政府相关部门对于本项目的验收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已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前 期工作相关资料等已有文件,承包人应据此投标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施工,如因 此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1、承包人文件的范围和提供的期限、数量: (1)项目设计文件:按工程总体进度计划规定的施工进场 14 日前提供 3 份; (2)项目实施文件 ①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②设计进度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③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④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技术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力资源计划 一览表、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在内):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⑥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单项工程和分部分项施工 前7日内提供2份; ⑦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执行文件: 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实施前14日内提供2 份; ⑧竣工试验方案:达到竣工试验条件14日前提供2份; ⑨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承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⑩安全措施计划、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时间紧急预案的编制:承 包人进场7日前提供2份。 2、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批复的期限:工程师在接到项目实施文件后7日内批复, 工程师的批复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09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发包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承包人的送达地址:现场工程办公室。 1.10 知识产权 。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 权归属:属发包人所有。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 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开工日期7天前。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提供施工现场接入点前的用水、用电(含设备);协调处理施工现场所需 的用水、用电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日常维护管理及支付运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发包人已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已 有基础资料,承包人应据此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施工,如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责任 。 110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招标时已向主管部门 提供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本项目发包人不 提供支付担保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发包人全过程、全方面的工程现场管理工作。 (1)对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全面管理; (2)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进 行监督,工程设计、材料采购、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存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 要求的,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 (3)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 何时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承包方; (4)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仅有本人签 字未有公章的,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 有效力),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在 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人可要求属于承 包人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代表已签收。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111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1)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义务,但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 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2)现场管理质量、安全、进度、环境保护及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其它职能。 (3)关于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办公室、通水通电,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 同价款中)。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对 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8)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 工作,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限额设计。 2.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就方案设计文件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与《发包人要 求》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经发包人同意后,需调整并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与调整处理。 3.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包含所有施工图设计和各类专项设计;所有设计成 果必须经由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报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 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符合相 关阶段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对所 有相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6、承包人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联系单、变更 联系单、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与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国家及地方颁发的与本工程建设相 112 关的标准、规范、规程等进行施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 现现场施工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向承 包人提出整改或返工要求的,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或返工。如发包人及监理 单位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出要求整改或返工的书面文件后,承包人仍不落实 整改、返工或整改、返工不到位的,则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有权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不良程度对承包人进行每次2000元的 经济扣罚,同一问题若被连续要求,则每加发一张督促单,罚金较前次翻倍,若连续 三次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需整改部分工程的施工,所发 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7、对于施工进度的控制,原则上以承包人制定的施工计划为依据,由于非客观 因素且非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重要进度节点未按期完成的,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或建 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可在扣发当期工程款的基础上,酌情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处罚标准为不超过1万元,并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8、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 保卫工作,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 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不再单独另行支付。 9、为保证工程施工过程的连续性、可追溯性和痕迹化管理,承包人应按有关规 范填写现场施工日志,即时如实填写(不得后补),把工程有关的环境、技术、质 量、安全、生产变化、人员变动、问题发现与解决等情况,详细记录,并接受监理 人、发包人的随时检查。 10、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地方及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遵守发包人相关制度、流程,如有不遵守上述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按相关规定 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1、因施工噪声、物体坠落、材料抛撒、建筑垃圾、现场排污等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问题和手续由承包人和有关部门联系自行解决,并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 求标准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 12、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建筑结构实体检测、建筑材料常 规检测、节能检测等各项试验、检验、检测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的费 用。各项试验、检验、检测须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 规定和设计明确要求的检测频率、内容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有权按照相 关标准、规范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对工程原材料、工程实体进行平行检测,承包 人必须积极配合监理单位的此项工作,如阻止干扰,发包人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13、承包人应配合各专业承包单位(含发包人独立发包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的 预留预埋工作,负责已施工完的半成品保护。同各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并办 113 理交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破坏已完成的半成品,确保预留预埋的准确无误。 1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文物保护、古树名木现有林地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电缆和邻近建筑物、文物承担保护义务,费用自行承担。 15、负责临时用电设施的日常管理使用,在施工期间临时用电设施如有故障或 损坏,由承包方负责修复。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范操作,如果发生事故由承包 方自行负责。 16、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 施,生活、施工垃圾等处置应妥当,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 有防雨、防风等措施。 17、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 的安排。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劳务及职员发生 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及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 的破坏。 18、承包人应负责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的之前、之中、之后协调工作,包括工 序、场地、材料堆放、人员食宿、水、电供应等。 19、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发生安全及人身事 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 20、如遇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到达施工现场需要紧急停工及整理现场 卫生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响应。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在合同签订前以现金、银行转账或银行履约保 函或保险保单及保险保函/凭证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 的2%。 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担保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无息)退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114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 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到位率应达到85%以上,且 每月不少于22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脱岗天数以 每天5000元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脱岗违约金。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负责承包人全过程、全方面 的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属于因人为原因导致 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吊销任职 资格的,发包人按照总承包人中标价或工程合同价的3-4.5%,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向总承包人收取更换的违约金;属于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或存有 失信行为,且要求更换的,发包人按照总承包人中标价或工程合同价的0.5-1.5%,最高不超过25万元,向总承包人收取更换的违约金;属于变更工作单位或本人罹患 严重疾病等需要治疗或者休养,配偶、子女、本人及配偶的父母罹患严重疾病等在 治疗或者休养期间需要本人陪护,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 上的,招标文件、合同中有该人员业绩要求或总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提出的,发包 人按照总承包人中标价或工程合同价的0.1-0.2%,最高不超过3万元,向总承包人 收取更换的违约金;招标文件、合同中没有该人员业绩要求且中标人在工程开工前 提出的,可以不收取更换的违约金。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承包人 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收取合同价2%的违约金,并上报行政主 管部门。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 天内。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 关文件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照总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脱岗处理,并自擅自更换当日起,按照脱岗天数以每天2500元标准向承包人收取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脱岗的违约金,直至改正。 11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收取合同价2%的违约金,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照脱岗天数以每天 2500元标准向承包人收取脱岗违约金。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选择符合有关 资质要求的单位进行分包,但需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作,除第4.5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1)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 (2)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按承包人联合体协 议执行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10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 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已经包括在承包 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①承包人免费向工程 师提供已在现场设置的所有设施;②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提供现场办公场所。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 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按第3.6款商定或确 定。 第5条 设计 116 设计负责人: 姓 名:; 职 务:; ; 结构工程师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5.1 承包人的其他设计义务: (1)承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 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 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2)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 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 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3)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 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 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 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对工程设计进度进 行检查。 5.1.4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 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 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 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 规定同步设计。 (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 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117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按工程所在地建设(包括电力)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执行,涉及费用(包括按第第三方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的各种审查费)已含于 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并根据发包人要求,满足工程施工进度,施工图 阶段有必要进行专项审查、专家座谈等服务于施工图的专题会议由发包人组织,承 包人承担会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按发包人和业主单位要求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 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八。份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验收资料、音像图片资料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八套(所有资料应清晰完整,均需按照市城 建档案馆的入档要求进行装订,且在送达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再送至发包人资 料室存档,其中至少完整原件一套)。 项目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括进城建档案馆入档所有资料等 一切费用)。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完毕后七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需以书面形式先进档并提交发包人。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1)承包人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时,应在发包人推荐品牌库中选择,批量采购 前需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影响外形、外观、品质等材料选择由发包人负责协调统一,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2)如发包人无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 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采购前需经发 118 包人书面确认。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 不提供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所购材料须经相关部门检测认可,最终须确保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及移交。材料设备 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 (1)承包人应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全面负责,报验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实验报告。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材料做相应检测(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料、成品、半 成品造成的,或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 包人有权让承包人更换该材料、设备,直至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发 包人有权无限期追溯承包人该责任; (2)承包人要求用别的材料代替合同中指定的材料时,必须向监理工程师递交 高于合同指定材料的质量证明,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能替换。确实因市 场缺货采购不到的,承包人需要提前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签字同意,更换的品牌必 须与指定品牌是在同等档次,同时承包人不得由此变更提高单价。承包人擅自更改 使用不是指定品牌的材料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各方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无信息价 材料及设备的询价定价,对于不能达成一致价格的无信息价材料及设备,承包方可 直接列入预算(或结算)送审,由结算审核时确定最终价格,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 拖延工程进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发包 方保留追溯权利。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 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1)自发包人 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止;(2)承包人应在做好自 身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做好对其他工种的成品保护的配合工作,若 因承包人原因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以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119 发包人要求为准。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报送 工程师审批的期限:在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前60天将采购清单提交发包人及工程师 审核。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 地点: 按发包人需要。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工程进度。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提供,并 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所有检测由承包人按照相关要求实施并承担相应 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相关检测报告有怀疑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专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如重新检测的结果与承包人提交的检 测结果相符且满足相关要求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重新检测的结果不满足 相关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负责对相关的工程内容进行彻底整改 直至检测结果合格,涉及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 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 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已含于签约合同价中)。发 包人予以配合。 承包人应完善施工期车辆出入口交通组织方案,该方案需由交警主管部门审核 通过,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取得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 120 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已含于签约合同价中)。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所需费用包含 在合同总价中。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以用地红线为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不提供。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施工 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开工前7天内双方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录。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按专用合同 15.2.3条款执行。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 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121 8.1.1 开始准备工作:开工前七天完成开工需要的一切准备工作。 8.1.2 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只承担由此延长的工期。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提交时间按专用条款1.6.2执行,修改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 款》执行。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应在1.6.2要求的时间内编制详细的进度计 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 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经工程师批 准的进度计划称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 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 进度与第8.4.2项的项目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在14日内向工程师提交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 价格的 万分之三且不低于每天1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的 5% 。 122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10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的高温天气。 以上恶劣天气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只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其他损失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特殊情况另行协商工期延误。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 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 求,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具体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八套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承包人承担。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按照第10.1.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每逾期一天,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 金。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23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 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工程通过通电验收之日起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 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 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 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 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 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 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按《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 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 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 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13.3.3项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 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24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 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规定。 变更的形式:(1)永久工程的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变更;(2)承包 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同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3)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变更;(4)承包人对自身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 和完善,不属于变更。上述修改,承包人需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 方可实施。变更部分的工程量计算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其相应单价的确认方法为: (1)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已标价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按本合同第 14.1.1(3)②条“施工图预算编制口径”内容确定。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无。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无。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且暂列金不作为工程 款支付的基数。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不适用。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本工程需进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应在发包人 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深化及施工图设计。承包人需对现场进行必要的 125 测绘复核;施工图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报送工程费用资 料(附上工程费用套价及算量软件版电子稿及计算底稿等)。总费用由以下组成:本项目最终结算价=工程设计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最终结算 价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为准。其中: (1)工程设计费的结算: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包干,按中标价结算,不作调整;(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结算: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为固定总价包干,按中标价 结算,不作调整;工程总承包专项费用(含工程保险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管线迁改费等)按照相应的清单描述条款进行结算。 (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结算:由“建安费”、“暂估价”和“暂列金”三部分 组成。其中: ①建安费定价原则: 建安费用为固定总价,在施工图完成后由承包人编制并上 报施工图预算(含主要材料选型方案),经发包人及第三方咨询机构核定后共同确 认。 施工图预算编制口径: a.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范围、施工图纸及有效签证联系单(有效是指经发包人 确认),定额价根据《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 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 班费用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计价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8 版)规定的指导性工料机消耗量及相关文件规定编制;若前述定额行业专业与子项 目工程实际不匹配适用的,可采用浙江省对应匹配行业专业最新适用定额作为定额 价依据。 b.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按编制期前28天内的月份《湖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信 息价计取,湖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同期的浙江省造价信息执行,信息价须为正刊价格;无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根据实际市场价格情况及时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监理三方签证确定。 c.人工费按编制期前28天内的月份《湖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信息价计算。 d.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工程相应类别的市区工程区间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 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其余一律不计】。 e.【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按市区工程 相应专业的中值取费。 f.定额未明确的技术措施费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计取。 126 g.规费、税金按项目所在地相应最新适用规定计取。 h.合同建安工程费的确定:1、最终施工图预算金额超过建安工程费中标价时以 中标价为准;2、最终施工图预算金额小于建安工程费中标价时以施工图预算金额为 准。 ②暂列金的结算: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注:本项目设计费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支付给联合体设计单位,建安费支付给 联合体施工单位(必须经招标人、联合体牵头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确认后 方支付。)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施工图审核完成、工 程费用审核完成后按14.1.1签订补充协议调整总价。除以下情形可予以调整外,其 余情形均不予调整: 1)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按施工图施工的; 2)人工及主要材料涨(跌)价超过合同约定风险(±5%)以外的费用按照《浙 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规定及参考浙建建〔2023〕7号文件执行。 其中价差调整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调差,价差只计税金: (1)人工、材料(含机上人工和燃料动力)风险幅度范围: 合同工期(不包括设计工期)前80%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基期价格(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跌幅度在5%以上时。基期以按签发开工令当月份《湖州市建设工程 价格信息》信息价计取,湖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没有的材料价格按同期的浙江省 造价信息执行,信息价须为正刊价格。 (2)调整方法和原则: 1、凡符合人工、材料(含机上人工和燃料动力)费的调整范围,上涨超范围部 分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跌超范围部分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2、计算式 :当人工、材料价格上涨B≥1.05C时,A=∑(B÷C-1.05)×D×E+F 当人工、材料价格下跌B≤0.95C时,A=∑(B÷C-0.95)×D×E+F 其中:A为人工、材料费可调整差价合计 B为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材料信息价 D为投标报价文件中的人工、材料单价报价 E为人工、材料用量 F为人工、材料费差价对应的税金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127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列金额后的合同价的10%【其 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后的合同价的1%】。其中工资性工程预 付款单独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 单位签署开工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当实际支付款达到工程合同价50%时,预付款一次性扣除。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5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每月 20 日前(节假日则向后顺延)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施工(完 成情况及下月计划)进度表和工程进度申报单。下月计划须取得发包方和监理方认 可,因承包人原因未完成,发包人有权停发下期工程进度款,直至承包人完成当期 工程进度计划为止。 1、设计费的支付:设计合同签订后内支付20%,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支 付6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付清。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支付:在合同签订后支付20%,剩余在工程竣工验收通 过并审计完成后付清。 3、工程进度款支付:每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按该付款周期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85%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竣工资料备案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不超合 同价的85%),其余款项待竣工结算审计核实批准后十个月内付至核准价的100%(质 量保证金采用保函,金额为核准价的1.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视履约情况 返还履约保证金。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前一次性100%支付,以中标总价或施工图预算价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低者为准,并在竣工结算完成后 按实调整。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注: 1)实际完成工程量由施工方上报监理单位、发包人,经审核确认为准。 2)农民工工资实行分账管理,须严格执行《湖建发(2020)44号》文件相关规 128 定。合同款支付基数为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和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同时每 次付款时还应扣除已支付的相应月份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为(工 资性工程总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除以总合同工期月数,并按月支付。工资性工程 总款为不低于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暂估价后的合同总价的8%。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视履约情况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按合同约 定另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按月全额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承 包人未按规定兑现,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 资,并扣罚双倍的费用。 4)承包人收取各期工程款时应开具正规发票(增值税专票)为付款的前提。5)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支付方式:按招标文件执行。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送审。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一式五份。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发包)/投标(竞包)文件、合同、工程 联系单、竣工图、结算书、音像图片资料等结算依据及《通用合同条款》所包括的 内容。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 后,根据发包人规定及时安排结算审价或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工程结算通过三方(发包人、总承包人及发包人 或发包人主管部门委托的咨询人)共同确认无异议且出具审核报告后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有效收到之日,按照以下方式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的审核: ①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委托的审核单位审定后所出具的审核报告确定的 为准; ②在竣工结算价款依据最终审核报告确定后的30日内,承包人应提供收款明细 表和财务凭证,会同发包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 并确认,多退少补;发包人保留或提交最终工程整体结算价款的1.5%作为工程质量 129 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保函),付清剩余的工程结算价款(如发包人为承包人 代垫审核服务费、施工现场水电费等,可在付款时等额扣除)。 本工程结算价格以审核为准,如为中介审核,则结算审核相关费用按《浙价服 〔2009〕84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发包人支付审核基本费,由承包人支付审核追加 费及核增部分费用, 承包人支付部分从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如为国家直审 或复审项目,结算价格及审核费以财政局、审计局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结算审核 相关费用按国家审计成本收费规定计取,发包人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支付审核基本取 费部分,剩余的审核费均由承包人支付,并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经结算审核后建安工程费的1.5%(不计 息); (2) /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如采用现金)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 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 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采用质量保证担保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双方协商。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不包括利润。 130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按专用合同条款4.1.(8)⑨条之规定开设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按发包人要求。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下:(1)合同期内(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包人前)因承包人原因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书面下达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或停工整改通知,视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收取 违约金10万元,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因承包人现场管理问题(含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 的,每发一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必须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并对 承包人每次收取违约金5万元,且发包人有权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将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 或工程进度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承包人违反其他法定或约定义 务。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承包人按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31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 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负 责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负责 办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 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承包人应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 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评审机构: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132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向 湖州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其他约定 (1)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设备是否按时到场、项目工程 进度、项目工程质量、项目工程环保、项目工程造价、项目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各 方面是否合法合规及本项目的EPC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目标的实 现。 (2)发包人有权审定工程施工图,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 有绝对审核确定权。根据设计工作及项目推进需要,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设计,承 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 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出 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4)发包人具有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量、材料价格签证的绝对决定权,未 经发包人确认,所做工程内容不予计价。确因优化设计或能降低造价的设计变更需 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5)发包人有权委托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投资建设进行过程跟踪审核,或申请 国家审计提前介入实行造价监控。有权委托监理单位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 度、安全、工程造价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跟踪控制。 (6)承包人对施工图设计优化建议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提供给设计人。发包 人有权要求加快设计进度,承包人要积极配合或督促设计人。 (7)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 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包括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8)为保证设计质量和体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确定后可签订三方协议,明确 各自工作职责。 (9)本次招标项目若发生规划调整等政策原因,导致项目或总投资增减情况,应免除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予以明确认可。 (10)若本项目涉及征地和拆迁,则本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由发包人负责。当遇政策处理等原因,发包人可以将某部分无法按期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甩项处理,应免除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予以明确认可。 (11)工程结算审核费按《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 133 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所规定收费标准,其核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审 核费用及核增工程价款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代 扣)。 (12)本工程所涉及临时用地、施工便道等均由总承包人自行解决,一切费用 已综合考虑在本合同价中,发生后不再另行计取。 (13)在项目结算资料送审时,承包人须提供经承包人、发包人、监理人、设 计人及咨询人等相关方共同确认的该项目工期责任书。 134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无)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135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无) 136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 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 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 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 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 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 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一切由 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 1.发包人在保修金返还总承包人前,合同双方应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 137 2.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 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 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承包人应按应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 3.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承诺本公司总经 理(联系电话:)为保修负责人。 4.缺陷责任期满,但在保修期内承包人仍应按照第四条要求承担保修责任,履 行保修义务。 5.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 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38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139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其他人员
140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建设目标 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方式建设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 路接入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及图审、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设备采购与安装、工程施工、各类检测委托实 施、竣工图编制、完成竣工通电验收及备案、移交、保修服务等所有应由承包人完 成的工作内容。 二、建设规模 本工程为 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项 目,线路全长1.605km,电缆采用YJV62-26/35KV-1*500mm2交联聚乙烯绝缘单芯铜导 体电力电缆,回流缆采用YJV-0.6/1-1*185mm2 电缆,接地缆采用YJV-6/10kV-1*150m m2电缆。新建转弯井3座、盘线井1座;新建4+2孔φ175/φ100MPP管15米;新建4+2孔 φ175/φ100MPP非开挖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共660米;电缆终端塔下直埋电缆30米。架 空:新建耐张塔9基,直线塔9基,钢管杆1基;线路全长5.087km,导线采用钢芯铝绞 线。 三、建设功能 本工程用于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包括不限 于湖州德清浙江金磊耐火材料有限公司35kV线路接入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线路全长 1.605km,电缆采用YJV62-26/35KV-1*500mm2交联聚乙烯绝缘单芯铜导体电力电缆, 回流缆采用YJV-0.6/1-1*185mm2 电缆,接地缆采用YJV-6/10kV-1*150mm2电缆。新建 转弯井3座、盘线井1座;新建4+2孔φ175/φ100MPP管15米;新建4+2孔φ175/φ 100MPP非开挖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共660米;电缆终端塔下直埋电缆30米。架空:新建耐 张塔9基,直线塔9基,钢管杆1基;线路全长5.087km,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四、建设标准 按照初步设计文本执行。 五、性能保证指标 按照初步设计文本执行。 六、建设条件 (一)基础资料 可按通用合同条件2.3条和专用合同条件2.3条提供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施工用电:本项目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有手续、所需费用及后期 使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施工用水:本项目施工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有手续、所需费用及后期 141 使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施工通信:本项目施工通信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有手续、所需费用及后 期使用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施工排水:本项目的排污排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和沟 通。 5.施工道路: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并能满足施工要求,充分考虑 出入施工场地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本工程在施工中必须保证行人、车辆的通 行安全,承包人进场后应在各路口搭设有足够强度的安全防护通道,负责工程影响 区域内的交通疏导标示标牌等的制作、安装及日常维护,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施工现场附近的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设置必须满足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的要求,保证 交通畅通,并承担施工期间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市政设施及便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 作。若由于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及施工便道的维护不力造成后果的,均由 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6.场地情况:向承包人提供场地地形图纸,地块周边管线情况,由当地建设、规划部门认可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等。 7.临时用地: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 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承包人负责办理临时施工用地的借地,并与出借人签署借地协议。临时施工用地的借地费(含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复垦复绿费用等)等相关费用 均由承包人支付。(该费用在“其他费用”中考虑。)。临时堆土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但是必须保证项目通过水土保持方案的验收。本项目施工围挡必须按照经开集团最 新版标准化围挡实施方案实行。 八、设计依据及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一)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二)设计规范和标准 可依据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或初步设计文本明确本项目采用的设计规范和标 准。 (三)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包括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初步设计文本等。 九、招标范围及工作界面 (一)设计范围及工作界面: 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采购范围及工作界面:包括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及招标人要求的材料和 设备(含备品备件)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 142 (三)施工范围及工作界面 按招标文件执行。 (四)工程总承包管理范围及工作界面 按招标文件执行。 (五)其他工作范围及工作界面
工程总承包其 他费工作是否包含在工程 总承包范围内备注
工程总承包管 理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请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在 投标报价内
工程保险工程保险费仅考虑工程一切险,各投标人自 行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场地准备及临 时设施施工用电、施工用水均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所有手续、所需费用及后期使用费用均由投 标人自行承担。
BIM技术应用
管线迁改如有发生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苗木迁移如有发生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联合试运转
引进技术和引 进设备其他
测绘如有发生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检测费如有发生各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招标代理(含清 单编制)费用/元,不可竞争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 标通知书前一次性支付。
十、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本部分内容除《发包人要求》另有说明外,其余均按照初步设计文本设计标准 和技术要求执行。 (一)总体设计要求 按照初步设计文本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执行。 (二)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按照初步设计文本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执行。 (三)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 143 5.其他管理要求 (1)本项目主要设备的约定详见附件1《主要设备要求一览表》 144 附件1 主要设备要求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规格、技术 参数、性能 要求品牌及其系列推荐或相当于同等档次(一般不少于3种)其他 要求 备注
1//
2//
3//
4//
5//
注:1.此表内容均为发包人要求。 2.招标人需谨慎使用主要设备推荐品牌,有推荐品牌的,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人在 投标时是否填报具体品牌。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选择其他相当于的品牌,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且所选设备品牌档次不低于推荐品牌,合同总价一般不作 调整。 3.设备的选型,应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及使用功能确定,推荐的品牌系列确保 价格相当,提倡使用最广泛的设备,并应与项目使用、维保相匹配;鼓励发包人优 先推荐国产大型生产厂家或省级以上知名品牌产品。 4.有价格要求的设备,承包人在施工前应当把具体规格、技术参数、品牌系列和 价格报送发包人确定,发包人可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或者第三方进行确认,经 确认后符合价格要求的,合同总价一般不作调整。 5.如采购困难、采购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承包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发包人申 请变更品牌,经发包人同意后双方协商确定调整价格。 6.如需注明产地的地方性设备可在备注栏注明。 145 第六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附件1、初步设计文件 附件2、项目招标控制价 附件3、项目清单(投标人应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进行报 价,投标人不得修改项目清单的数量和内容,但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组织方 案,通过单独增列清单项目进行调整,但中标人承诺须按《发包人要求》履行合同所 约定的内容。本项目清单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依据,具体结算口径以合同约定为准。) 146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工程总承包项目 (资格投标文件/资信技术投标文 件/商务投标文件) 招标编号: 投 标 人:(盖 章) 年 月 日 147 投标声明书 :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我方愿意参加贵方拟建的的投标,我 方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我方此次提交的投标文件等所有资料均真实有效的,如有不实,我单位自愿取 消本项目投标资格,一旦中标,中标无效,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特此声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148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是(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日期:年 月 日 149 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 名称)的(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的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150 拟参加投标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证书等级及编号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 日期工程质量
151 拟参加投标的施工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建造师资质等级及编号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质量
152 拟参加投标的设计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名称:
姓名性别年龄
职务职称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注册证书编号
承接中和已完项目情况
招标单位项目名称设计规模完成时间 承接中或已 完质量
153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工程名称:
姓名拟任职务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证号专业注册单位
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我方保证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 机构。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 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 附资料说明。为保证工程质量,本工程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施工过程中不随意更 换。
注:1、请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应要求进行人员配备,并按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任职条件要求提供人员相应证书(无任职条件要求的,可 不提供证书),以上人员必须配备齐全,且一人一岗,不得兼任(项目负责人在 满足是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可兼任施工负责人),人员配备不满足要求 作无效标处理。2、投标人可自行增加项目配备人员。 154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的工程总承包投标。现就联合体投 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 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 连带责任。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关于收取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如下:····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55 湖州市国有企业建设项目投标人廉洁守信承诺书 本公司决定参加项目投标。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廉洁从业、诚 实守信,特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 律法规,决不发生以下行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单位资质投标; 2.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5.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背离投标文件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6.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不以任何理由给予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专家评委以 下好处:1.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给予回扣、感谢费、劳务费等各种 名目的经费;2.报销应由上述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赠送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提供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高消费活动;5.无偿或明显低于市场价装修住房。 三、不以任何理由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 亲属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等提供方便。 四、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派驻廉政监察组等机构的监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廉 政文化进工程工作,加强廉洁从业环境宣传、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多种形式开展廉 洁教育。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录入诚信档案的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 纪依法作出处理。 五、本公司自愿将此承诺书在信用湖州网站进行公示。 法 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承 诺 单位 (公 章 ): 承诺日期: 156 投标承诺书 :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 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 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2、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错误一致、内容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的调查和处罚; 3、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 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 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5、承诺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未存在其他任何在 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 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 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 任施工负责人)。 6.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 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不合格”状态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 7.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8、承诺本项目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2021年/ 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9、承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或限制参加投标。 157 10、其他:(1)承诺本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 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个人 诚信不良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发布有效期 内的企业不良记录、发布有效期内的人员不良记录、失信黑名单发布的信息为准);(2)承诺本公司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招标投 标失信黑名单(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11、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人(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158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约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 1、本次招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三方作如下约定:招标代理服务 费用和造价咨询服务费(项目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服务费)(合计 元)包含 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中,由招标人随合同款支付给中标人,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 人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和造价咨询服务费。 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天内未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 构将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抵扣相应代理服务费。 3、当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于抵扣服务费时,中标人应补交不足部分的金额。 以上约定本投标人已阅知并充分理解、接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59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码)所在单位:, 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所 在单位:,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工 期 个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质量 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 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4. 我方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担保与本投标函同 时递交。 5.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全部合同工程。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 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本次投标为联合体投标,我方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包括。 8.(招标人可补充其他说明)。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地址: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160 投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报价(万元)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1工程设计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
3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4投标总价(1+2+3)/
注:1、投标人各项报价均不得超过相应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2、上表中的投标总价应与平台报价一致。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61 投标函附录
序号项目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2施工准备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误期违约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误期赔偿费限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提前工期奖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总工期、设计工期、施工 工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7质量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8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金 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9预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0预付款保函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1进度款付款金额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2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3保修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62 投标报价封面
工程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163 投标报价扉页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64 编制说明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165 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表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 项目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
1工程设计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
3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
合计(1+2+3+4)
其中:暂列金额合计
暂估价合计
166 表2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设计费清单及计价表 项目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
1.1施工图设计费
1.2
……
合计
注: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由投标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内容,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费用项可自 行添加,并列明该项目的名称及金额。 167 表3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及计价表 项目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单 位规模数 量价格 (元)备注
3.1工程费
3.1.1(项目工程1)
3.1.2(项目工程2)
……
3.2暂估价
3.2.1(暂估价工程1)
3.2.1(暂估价工程2)
……
3.3暂列金额
3.3.1标化工地增加费
3.3.2优质工程增加费
……
合 计
168 表4 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清单及计价表 项目名称: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元)备注
4.1工程总承包管理费
4.2工程总承包专项费
4.2.1工程保险费
4.2.2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4.2.3管线迁改费
4.2.4苗木迁移费
4.2.5测绘费
4.2.6检测费
4.2.7招标代理(含清单编制)费用
4.2.8……
合计
注:根据招标文件的工作内容,投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费用项可自行添加,并列明该项目的名 称及金额。 169 表5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工程名称:
序 号清单 项目 编码清单项目 名称工程内容计量 单位工程量金额(元)备注
综合 单价合价
170 主要设备选用品牌一览表
序号设备名称入库品牌(厂家)投标选用品牌/厂家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71

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招标投标信息、各类采购信息和企业经营信息,免费向广大用户开放。登录后即可免费查询。

浙江热门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