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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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0%股权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项目编号 | G32024SH1000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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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杭州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4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大有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浙江浙电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转让比例 | 40 |
挂牌价格 | 183,642.93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08-2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转让方将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依据项目实施情况,在标的项目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通知并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但不限于告知如下内容:(1)行权的其他股东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联交所办理行权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等;(2)逾期未行权的,视为放弃行权。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行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后,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递交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具体金额详见公告中保证金金额设定)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在受让方足额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首期交易价款后即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司》、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一个非原股东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该竞买人经网络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原股东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足额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首期交易价款后即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信息发布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选择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已行权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其余竞买人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放弃行权的,最高报价方交纳的保证金在足额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首期交易价款后即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项目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首付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首付款为股权转让款的50%。第二期支付款为股权转让款剩余的50%,同步按照首期价款付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按日支付首期价款付款日至分期付款日的期间利息,确保剩余款项按约定进行支付,受让方最迟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并同步支付分期付款所对应的期间利息。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应当优先清偿受让方需支付的期间利息,期间利息需要计算至受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当日。除首付款外,受让方需在首付款付款当日向转让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如受让方提供银行保函应为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出具的与剩余款项金额相等且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6.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产权交易机构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意并书面承诺: (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前述付款要求支付交易款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3)同意在产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4)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划转至转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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