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平阳县泰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33.86%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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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温州市 | 采购单位 |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平阳县泰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33.86%股权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 项目编号 | G32024ZJ1000078 |
|---|---|
| 项目名称 | 平阳县泰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33.86%股权 |
| 转让方名称 | 平阳县宏发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平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转让比例 | 33.86 |
| 挂牌价格 | 4,072,003.6元 人民币 |
| 挂牌期间 | 20 |
| 挂牌日期 | 2024-07-16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1、公告挂牌期: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和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逾期无效。 2、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方,则信息披露终结。 3、若公告挂牌期之内,只有一家合格竞买人报名,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该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同转让方签订转让标的交易合同。 4、若公告挂牌期之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合格竞买人报名,则按照最终确定时间采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进行转让。(竞价会相关情况由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届时另行通过本网发布公告)。 5、本次转让不涉及管理层受让。 6、标的企业原股东黄益普不放弃优先购买权,参与此次平阳县泰丰水力发电有限公司33.86%股权转让的购买。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均已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须按照温州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进行场内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报名、交纳竞买保证金,参与竞价活动,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7、其他重大内容摘自评估报告,详见附件《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转让不涉及职工安置问题; 2.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3.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33.86%股权自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日(含当日)后的经营损益,由受让方承继。 4. 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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