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关于温州市龙湾区应急局2024年安全培训服务项目质疑的答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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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地区 | 浙江 温州市 | 采购单位 |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局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温州市龙湾区应急局2024年安全培训服务项目 |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质 疑 人: 温州诚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三期总部经济园B09幢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 陈辉
电话: 13506515046
质疑事项1答复:我单位经查,贵公司的第四项评分项目“培训教师具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证的,1个得1分,最多得3分;提交人员相关的证书“,对证书认定有误,经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对该项客观分进行纠正,更正评审报告。质疑成立。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 号)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发现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程序违规、审查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的,应当予以纠正。
质疑事项2答复:评标委员会各评委对主观打分有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5的具分项评分没有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没有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内的)。故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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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鞋都三期总部经济园B09幢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 陈辉
电话: 13506515046
质疑事项1答复:我单位经查,贵公司的第四项评分项目“培训教师具有浙江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证的,1个得1分,最多得3分;提交人员相关的证书“,对证书认定有误,经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对该项客观分进行纠正,更正评审报告。质疑成立。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 号)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如对评审程序或评审结果提出质疑的,被质疑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小组成员进行复核。通过复核发现原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存在程序违规、审查失误、评分不当、统计错误或其他差错的,应当予以纠正。
质疑事项2答复:评标委员会各评委对主观打分有自由裁量权,评标专家5的具分项评分没有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没有存在评分畸高、畸低情形(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内的)。故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七条 采购组织机构要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程序组织评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一般应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六)评审小组组长组织评审人员独立评审。评审小组对拟认定为采购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资格不符合的,应组织相关供应商代表进行陈述、澄清或申辩;采购组织机构可协助评审小组组长对打分结果进行校对、核对并汇总统计;对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审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审人员拒绝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据实记录;评审人员的评审、修改记录应保留原件,随项目其他资料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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