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科技分公司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机电施工第JD01标段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卡口抓拍设备谈判采购项目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
【招标公告】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科技分公司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机电施工第JD01标段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卡口抓拍设备谈判采购项目第1次澄清回复/修改:本条项目信息由剑鱼标讯浙江招标网为您提供。登录后即可免费查看完整信息。
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杭州市 | 采购单位 | 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科技分公司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机电施工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采购补遗书(第1号)
致各投标人:
本补遗书作为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科技分公司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机电施工第JD01标段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卡口抓拍设备谈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M2024YTPB-GXGSGLKJ-0023)采购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遗书发给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本补遗书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科技分公司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机电施工第JD01标段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卡口抓拍设备谈判采购项目澄清
第一章 谈判采购公告,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 资质要求和(2)业绩要求与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条款8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保持一致; (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货物的供货能力。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其代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唯一性有效授权证明文件(需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同一品牌(指生产厂商的品牌)只能以一家单位的名义投标,生产厂商和授权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在一个包件中,同一代理商仅允许代理一个品牌产品。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指所代理生产厂家的注册资本金,代理商自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两者均要满足条件。) 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卡口抓拍设备(车牌识别摄像机、补光灯)至少一个供货合同满足合同金额不低于60万元。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可以是代理品牌制造商的业绩。 注:1、业绩证明材料:供货合同双方盖章件(附相应发票,发票金额不低于60万)。(上述资料中应体现合同设备、合同金额、合同时间等)。(合同金额、供货数量应明晰可辨) 2、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提供生产厂家业绩的,需附上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如供货合同中没有明确供货数量或合同金额的,需附上采购单位出具的具体数量订单,否则对应的合同数量不予认可。
请各参加本次采购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2024年05 月20日14点前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采购单位: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5 月15 日
致各投标人:
本补遗书作为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科技分公司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机电施工第JD01标段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卡口抓拍设备谈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M2024YTPB-GXGSGLKJ-0023)采购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本补遗书发给所有领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本补遗书内容与采购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路科技分公司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机电施工第JD01标段苏台高速公路南浔至桐乡段及桐乡至德清联络线(一期)卡口抓拍设备谈判采购项目澄清
第一章 谈判采购公告,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 资质要求和(2)业绩要求与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条款8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保持一致; (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货物的供货能力。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或经销商)投标。投标人为代理商的,须具有其代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唯一性有效授权证明文件(需加盖生产厂商公章),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同一品牌(指生产厂商的品牌)只能以一家单位的名义投标,生产厂商和授权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件投标。在一个包件中,同一代理商仅允许代理一个品牌产品。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指所代理生产厂家的注册资本金,代理商自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两者均要满足条件。) 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卡口抓拍设备(车牌识别摄像机、补光灯)至少一个供货合同满足合同金额不低于60万元。如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可以是代理品牌制造商的业绩。 注:1、业绩证明材料:供货合同双方盖章件(附相应发票,发票金额不低于60万)。(上述资料中应体现合同设备、合同金额、合同时间等)。(合同金额、供货数量应明晰可辨) 2、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提供生产厂家业绩的,需附上采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如供货合同中没有明确供货数量或合同金额的,需附上采购单位出具的具体数量订单,否则对应的合同数量不予认可。
请各参加本次采购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2024年05 月20日14点前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采购单位:浙江高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5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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