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所属地区:浙江杭州市 发布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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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杭州市 采购单位 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CTZB-2023070421 
二、项目名称: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向往街188号5号楼501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120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北巷2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对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编号:CTZB-202307042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9月1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诉称:投诉事项1:我司质疑供应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提供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不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针对我司质疑进行回复:认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1人、营业收入为279999.97元,为微型企业,我司认为此回复依据不成立,根据工信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根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为大企业。事实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于企业划型标准有明确规定,对于母公司与下属公司企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界定方面也有明确回复: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母(总)公司应当将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母(总)公司划型时,从业人员为母(总)公司与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在对集团公司进行划型时,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应合并计算到集团公司后划型。工信部相关回复截图及链接如下:(链接略,附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咨询窗口询问,其回复:在对集团公司进行划型时,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应合并计算到集团公司后划型。同时各独立法人子公司也可单独分别划型。工信部智能咨询回复与部长信箱回复一致(链接略,附图)。故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不能按照11人计算划型,而应该是母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的在职员工数量的合计; 其2022年度营业收入不能按照279999.97元计算划型,而应该是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营业收入的合并报表。2.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000503),根据其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营业收入31107.94556万元,报告末期母公司在职员工11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1610人,报告期末在职员工数量合计1621人,已达到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大企业标准,故本项目中,大企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其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国新健康2022年年度报告第7页:(附图)。3.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公司(数据来自: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链接略,附图)。4.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于大企业控股公司是否为中小企业的认定回复,“大型企业直接控股、管理的公司,不能认定为中小企业(链接略,附图)。法律依据:1.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诉事项2: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理应在资格审查环节取消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但招标代理公司不仅没有取消,还拒绝接受我们投标现场的质疑,仍然将不具备本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进入技术商务评审环节,让本来是优惠中小企业的政策不能落实,被上市大企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钻政策的空子,破坏营商环境,导致错误的投标结果的严重后果。事实依据:根据浙江政府采购网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公示的资格审查记录表中,资格审查情况均为符合。评审结果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中标(链接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求判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即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2.请求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虚假声明材料的行为报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2023年9月15日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就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划型问题进行了回复,表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2022年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微型企业范畴(详见附件3)。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经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反馈,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人员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判定投标人是否为中小微企业仅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表明,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属行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中型企业。被投诉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回函副本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及浙江政府采购网质疑回复公开资料显示,近期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已就其他项目(后附相关链接)中涉及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划型问题进行了回复“经我局函询有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表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2022年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微型企业范畴。”(链接略)。2.我单位经“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网址:xwqy.gsxt.gov.cn)”查询,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在该小微企业库中。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人员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判定投标人是否为中小微企业仅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属行业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的中型企业。2.投诉人于2023年9月6日9时40分左右,仅向我单位代理工作人员提出口头电话质疑,在此未收到投诉人现场和线上(政采云平台)质疑。2023年9月6日9时42分28秒,投诉人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质疑函》,该质疑函仅对“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大型上市企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控股公司,不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要求”提出质疑。收到《质疑函》后,我单位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我单位受采购人委托于2023年9月12日在政采云平台,就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答复。3.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中把关不严、拒绝接受我们投标现场的质疑”未经依法质疑,且与事实严重不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事项2应不予受理。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评审资料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述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说明: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有效,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我公司的控股股东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1人,营业收入为279999.97元,为微型企业,根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大型企业。事实依据:1.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11人(数据来自:2022年年度报告第43页,见附件1),营业收入为279999.97元(数据来自:2022年年度报告第81页,见附件2;2022年审计报告第6页,见附件3),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大型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划型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应独立计算。《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没有规定对母公司划型时要合并控股子公司的数据,投诉人提供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咨询截图回复并非法律法规规范,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企业划型的依据。除此之外,作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联合发文单位,工信部门和统计部门在此问题的答复也是不一致的,如在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政务服务网中,西湖区统计局就控股股东企业规模认定的答复为:“母公司的从业人员数和子公司的从业人员数各算各的,不能合并。”(见附件4),所以投诉人提供的网站截图不具备参考价值。因此,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从业人数11人和营业收入279999.97元单独划型,而不应按照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并数据。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近期已就其他项目中涉及的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划型进行回复“经我局函询有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表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2022年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微型企业范畴。”(见附件5)4.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可查询到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见附件6)法律依据:1.《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满足从业人员(X)X<10人或营业收入(Y)Y<50万元指标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满足从业人员(X)X≥300人且营业收入(Y)Y≥10000万元指标的为大型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供应商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库说明及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TZB-2023070421),2023年8月16日发布采购公告,9月6日09:30开标,共有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等6家供应商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中小企业是指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为小型、微型企业。
三、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事项
本项目的特别规定
2.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标的:药监大脑建设,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
【说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总则3.3.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3.6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四、评标中的其他事项 4.2投标无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4.2.10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
四、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显示:【药监大脑建设】,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承接企业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10】人,营业收入为【7104.09】万元,资产总额为【10090.48】万元,属于【中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评审报告显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83.4分,价格得分3.02分,最终得分为86.42分,排序第一;投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商务技术得分78.0分,价格得分3.31分,最终得分为81.31分,排序第二;矢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9.4分,价格得分10.0分,最终得分为39.4分,排序第三;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9.6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为32.6分,排序第四;杭州巨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5.4分,价格得分3.04分,最终得分为28.44分,排序第五;杭州沃浔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23.0分,价格得分3.0分,最终得分为26.0分,排序第六。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六、质疑阶段,采购人提供的《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显示:“贵单位发来《关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规模的咨询》已收悉。经我局函询有关部门反馈的数据表明,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2022年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微型企业范畴。特此函复。”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股东分别为中公网信息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900万元。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协助认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回函称:“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808546)企业规模认定,根据工信部部长信箱关于上市公司的规模划型问题答复:‘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当将控股子公司数据合并后划分规模类型。’该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1621人,营业收入31108万元,资产总额110470万元,应认定为大型企业,特此告知。”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评标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原评审小组仔细查看了采购文件,根据采购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规定,原评审小组在不改变原评审结果的基础上,一致推荐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天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四中标候选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中,声明承接企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经审查,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青岛西海岸新区民营经济发展局认定,国新健康保障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不应被予以认可。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无效。评审报告和评标委员会2023年11月23日《情况说明》载明,本项目共有六家合格供应商,其中: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云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云嘉云计算有限公司(联合体)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天量云科信息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浙江星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第四中标候选人。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后,本项目采购结果改变,但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据此,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人主张“代理机构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把关不严、理应在资格审查环节取消北京海协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资格......导致错误的投标结果的严重后果”,未经依法质疑,不属于本次投诉范围。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省药监大脑建设项目(编号:CTZB-2023070421)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无效,由采购人浙江省药品信息宣传和发展服务中心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06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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