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信用】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市中医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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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衢州市 | 采购单位 | 衢州市中医医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衢州市中医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一、项目编号:qzyzb-2023045-1
二、项目名称:衢州市中医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被投诉人: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衢州市中医医院
地 址: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1幢352室\衢州市衢化路11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衢州市中医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编号:qzyzb-2023045-1)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3年12月8日收到即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回复意见。投诉事项1:我方在投标文件已提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评分结果并未给与优惠加分,疑似专家未按规定客观评审,损害我司合法利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符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专家涉嫌未按规定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法规。投诉事项3:本项目安装调试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回复质疑事项,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和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赛诺威盛医疗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诉人认为“投标文件中已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评分结果并未给予优惠加分,疑似专家未按规定客观评审,损害我司合法利益。”的投诉事项1成立,本机关认为应当予以评分修正,予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召集评审委员会再次对中小企业认定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评审委员会认为:“本着审慎原则,商务技术分评审结束后,报价符合性审查中,评审委员会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了所有应标供应商。赛诺威盛医疗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所属门类为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为其他技术推广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不符合,不予小微企业价格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目前尚未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的行业一致。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法规。”投诉事项2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安装调试验收方案评分项”投诉人在采购文件投诉中已经投诉,本机关在衢财采监处〔2023〕6号已反馈,据此投诉事项3不予受理。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黄女士
3、联系电话:0570-3027726
附件信息:
2024年1号 公示.pdf
6.2 M
二、项目名称:衢州市中医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被投诉人:衢州市开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衢州市中医医院
地 址: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1幢352室\衢州市衢化路117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衢州市中医医院螺旋CT采购项目(编号:qzyzb-2023045-1)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3年12月8日收到即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回复意见。投诉事项1:我方在投标文件已提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评分结果并未给与优惠加分,疑似专家未按规定客观评审,损害我司合法利益。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符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专家涉嫌未按规定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法规。投诉事项3:本项目安装调试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回复质疑事项,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和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小企业证明,赛诺威盛医疗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诉人认为“投标文件中已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但评分结果并未给予优惠加分,疑似专家未按规定客观评审,损害我司合法利益。”的投诉事项1成立,本机关认为应当予以评分修正,予以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通过召集评审委员会再次对中小企业认定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评审委员会认为:“本着审慎原则,商务技术分评审结束后,报价符合性审查中,评审委员会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了所有应标供应商。赛诺威盛医疗科技(扬州)有限公司所属门类为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为其他技术推广服务,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小微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不符合,不予小微企业价格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目前尚未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的行业一致。投诉人认为“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执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相关法规。”投诉事项2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安装调试验收方案评分项”投诉人在采购文件投诉中已经投诉,本机关在衢财采监处〔2023〕6号已反馈,据此投诉事项3不予受理。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1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黄女士
3、联系电话:0570-3027726
附件信息:
2024年1号 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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