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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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 浙江 衢州市 | 采购单位 | 衢州市衢江区妇幼保健院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 |
联系方式 | *** |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被投诉人1: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花园中大道91号鑫港大厦709室
被投诉人2: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丝绸路9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衢江区中医院医共体高家分院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CT-Z20230101)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现已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均无实质性关联。并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条款具有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事实依据1:一、招标文件P17技术参数要求:▲3.7小焦点大小≤0.42mm²;该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1:经查询相关政策法规,未查到本次采购标的物▲3.7小焦点大小≤0.42mm²可以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查到小焦点大于0.42mm²就不符合临床使用。
2:不同厂家配置大小焦点不一致是根据不同厂家的整体配套考虑,焦点并不是越小越好。只有适合的才是好。不同厂家不同的小焦点均在临床使用,招标文件中未找到只有▲3.7小焦点大小≤0.42mm²才能使用,因此将此项按无效标处理不合理,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3:焦点大小作为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因为焦点大小不能直接决定临床图像质量或计量参数。产品系统级的图像参数才是评价优劣或者是否符合临床需求的标准。焦点大小只是众多影响CT系统空间分辨率的参数之一,而不是唯一参数。只要系统的空间分辨率符合要求,不能以焦点大小来决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CT厂商生产时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国家权威部门并未规定标的物球管小焦点大小0.42mm²才能满足使用。
5:经咨询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招标文件是否只要有三家满足就可以了,答复是政府采购要求三家以上满足要求是基本要求,并不是三家以上满足就可以有歧视性了。且三家以上要有代表性。本项目明显将获得国家注册证可以合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联影、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开影,波影等品牌排除在外,构成歧视性。招标文件▲3.7为实质性参数,缺乏依据,具有排他性,直接将联影、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开影、波影、宽腾、万东、郎润等国产自主品牌排除在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综上,将球管小焦点大小设置为≤0.42mm²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质疑函回复中,代理机构在回复中说明小焦点的重要及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大于3家,但并未回复我司质疑的将▲3.7小焦点大小≤0.42mm²设置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提供法律依据。代理机构在回复中说据调研GE、西门子、飞利浦、联影、东软等众多厂商满足▲3.7,经咨询业内及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来来类型项目,能满足3.7小焦点大小≤0.42mm²的只有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具有代表性”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对象既包括大企业,也应包括小企业。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都是大企业,其中西门子、飞利浦,GE都是国外大品牌,东软是国内最大CT制造商之一,因此采购人的调查对象不具有代表性。国家和浙江省都出台了不少政策要扶持民族医疗器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浙江省医药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若调查对象以及满足的品牌没有国内品牌或国内品牌偏少,就不符合扶持民族医疗器械的政策要求。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度时仅考虑国外品牌及大企业,并以此制定采购需求,明显不具备代表性,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三、查询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类似项目,大量的项目没有要求小焦点大小≤0.42mm²,可以说明并不是小焦点大小≤0.42mm²才能满足医院的使用要求;而要求小焦点大小≤0.42mm²/0.4mm²(0.42mm²/0.4mm²并无实质区别,市场上没有小焦点0.42mm²的产品)的项目,中标产品均为GE、西门子、东软的产品。故将球管小焦点大小设置≤0.42mm²并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而是为了排斥其他的品牌型号,有严重的歧视性、倾向性。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未见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东软的产品,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实依据2:本次采购招标文件P17-20技术参数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东软的NeuViz 16 Classic:
★1.5探测器排列≥24排;▲3.7小焦点大小≤0.42mm²;▲4.2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以上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
(1)目前市场上能同时满足的有★1.5和▲3.7的只有西门子、GE、东软,虽有三家满足但不具有代表性;
(2)▲4.2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结合招标文件P2:“最高限价:260万元”,经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近三年的采购项目统计分析,西门子、GE的产品不在本项目预算内。
(3)本次实质性参数的设置表面上虽能满足3家产品,但分析本项目最高限价及统计相关产品历史成交价格,实际上能满足的不足3家,疑似倾向东软的NeuViz 16 Classic,排用能满足本项目使用要求的其他品牌产品。
二、我司在质疑中明确说明,能同时满足★1.5和▲3.7的只有西门子、GE、东软,虽有三家满足但不具有代表性(详见投诉事项一);结合“▲4.2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和招标文件P2“5、最高限价:260万元”,经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采购项目,西门子、GE的产品不在本项目预算内。代理机构在回复中,未正面回复我司质疑事项(能同时满足★1.5、▲3.7、▲4.2和5、最高限价),而是对各个参数分别单独回复,以此说明有3家以上能满足,明显在回避正面回复质疑事项。
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能满足★1.5、▲3.7的各品牌最低价型号: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采购项目GE Revolution Advance、西门子SOMATOM go.up的最低成交价高于本项目限价,并且本项目▲4.2要求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由此可知西门子、GE的产品不在本项目预算内。本项目实际是为东软NeuViz 16 Classic“量身定制”。
三、根据本项目结果公示,中标产品正是之前质疑的东软。公告结果显示,公告结果显示,中标品牌东软的技术分远高于价格比东软贵的CE和西门子,明显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低的设备反而技术分特别高,明显不合理。采购人应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进行解释或提供合理的依据。
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能满足★1.5、▲3.7的各品牌最低价型号参数对比,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投标产品疑似虚假应标,结合本次招标文件和评审因素评分明细2为客观分不可能得到26.2分和26分。因为此项只能客观评审,我方调查了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能满足★1.5、▲3.7的各品牌最低价型号参数对比分析,除了中标品牌东软可以得到如此高分,未找到第二家可以得到25分以上的。因此此项涉嫌虚假应标或专家未按客观评审,请求贵机关对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原厂核查,是否与原厂白皮书一致。
公告显示有效供应商为3家,除成交供应商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东软外,GE、西门子的产品均不在本项目预算内,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目的疑似为围标。
我方质疑采购招标文件P17-20技术参数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东软的NeuViz 16 Classic:与中标结果显示的品牌型号一致。且中标品牌的技术分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品牌,我方查询多家CT厂家产品也找不到一家可以有效竞争的。因此我方质疑其倾向东软产品应当成立。
质疑答复未见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3:一、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及开标 程序四、评分标准:
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对上述评分项采用“充分满足、优化的、较先进、满足要求、基本满足、不能完全满足、存在较大的缺陷、差距较大、全面合理可行、全部符合要求、针对性强、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基本符合、一定针对性、有缺漏、方案久合理,无针对性、备充足、丰富、一般、不足、经验少、高、一般、较、差、不、充足、完整、成本低、可行、突出”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含义模糊,不能量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或没有量化到区间,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讶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从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
1.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2.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
综上,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
二、代理机构在回复称“评分项均已在招标文件中以尽最大可能提供细则内容和细化标准,专家评委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细则内容和细化标准公平客观的评价和量化打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能保证公平竞争,不会影响公平竞争”。该回复与招标文件实际不符,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仅对分值做了量化,而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使用了大量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专家评委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分标准公平客观的评价和打分,受评分专家主观判断影响大,无法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公平竞争。质疑答复未见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废标中标结果,取消或者修改存在排他性、指向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2.请求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审查,是否存在违规或者违法情形并依法处理。请求对未中标单位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原厂核查并依法处理。发现有围标串标的情形依法查处。
3.对影响公平竞争的评审因素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4.对代理机构的本项目职责审查调查并依法处理。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中心卫生院辩称:
一、针对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目的及目标是通过引进一台技术性能优秀的CT设备,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检查结果,帮助医生进行更准确的诊断,提升本院医疗诊断技术水平,改善患者的诊疗体验,并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竞争力。本项目采购前我院已组织项目调研,此次调研发现目前市场上的CT同质化比较严重,传统观念的排数大小球管热容量大小只是最基础的要求,而小焦点是决定了整个CT档次的一个很重要的参数。由于我单位要采购的是16排这个档次的设备,采购这个档次的设备不单单解决基础的使用需求更是保障以后能做增强扫描及大规模的体检,所以我单位需要一台能精细扫描的设备确保好的图像,小焦点是一个影响我们图像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根据前期调研论证供应商推荐的产品技术性能以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采购平台的信息查询,结合本项目临床需求,制定本次采购需求参数。
招标文件设置“▲3.7 小焦点大小≤0.42mm²”该实质性条款原因:焦点越小图像质量越好,是CT技术成像原理,焦点尺寸用于测量球管呈现的空间分辨率,为了获得高质量图像分辨率,通常需要使用较小的焦点尺寸。焦点越小,半影区越小,图像越锐利,分辨率、图像质量越高,更有利于小病灶检出率。而焦点较大,有效焦点的面积也增大,半影区域增加,图像的清晰度下降,为了保证图像质量,只能将靶面倾斜,才能在一个较大阳极靶面的情况下对应产生一个较小的焦斑,焦斑就是阳极靶面的投影面积,假设阳极靶面积是A,则焦斑面积a=Asinθ,sin3°=0.0523sin6°=0.1045。只有放射治疗对影像质量要求不高,才会采用较大的焦点,随着治疗精度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对细微组织和病灶的显示,大焦点便无法通过的倾角的方式改善图像质量。为了达到本次采购目标,采购人根据前期市场调研及了解,充分考虑市场的有效竞争,将“▲3.7 小焦点大小≤0.42mm²”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近年来采购小焦点≤0.42mm²的CT产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见表1:
该条款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合规合理,符合项目需求,且至少满足三个及以上品牌(西门子、飞利浦、东软、GE等)。本项目参与投标的三家投标单位均符合上述实质性参数要求。
投诉书所罗列的其他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表格内容显示“小焦点≤0.7mm²、≤0.65mm²、≤0.5mm²、≤0.42mm²、≤0.4mm²”等数据在多数项目中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或者重要技术参数,足以说明该项小焦点参数作为CT设备采购中的指标重要性非常高,且采购要求的实质性技术参数及主要技术参数是每个采购人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及采购预算制定,不同医院的实际需求及采购预算不同,故技术参数要求各不相同,不具可比性。
投诉人认为“国家权威部门并未规定标的物球管小焦点大小0.42mm²才能满足使用”,但也未明确国家权威部门是否对小焦点有具体的规定,根据生物医学工程系列规划教材现代医学成像科学丛书科学出版社《CT原理与技术》第35页明确说明:球管的焦点直接影响成像质量,面积越大,对散热越有利,但实际焦点越大,有效焦点的面积也增大,半影区域增加,图像的清晰度下降。教材是学校培养人才,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成教学大纲和培养目标的主要手段,一经审定和批准使用,就具有较大的权威性。故我单位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内容,在采购文件明确小焦点大小≤0.42mm²的实质性要求合理合规。
二、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所采用的参数为合理正规的采购技术参数要求,且经过市场验证,其目的是为了采购到性能先进、性价比高的设备。投诉人列举的三项指标内容,其认为西门子、GE的产品不在本项目预算内,疑似倾向东软产品,并列举了满足三项指标的相关型号表格,我单位认为投诉人列举的西门子、GE产品价格偏高,且列举的西门子产品型号为go.up,本次投标西门子参与竞标的产品型号为go.now,两者为不同型号。根据采购人前期市场了解西门子、GE产品价格见表2:
前期了解CT质保一年所需费用在20万左右,因本次采购项目质保期要求至少5年,上述表格所列采购清单的价格在换算至质保期5年的基础上,实际金额都在260万上下浮动,考虑到时间及设备配件及本身的价格浮动,该价格浮动偏差为正常范围,故我单位认为西门子、GE的产品在本项目预算内。
投诉人认为投标人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投标产品疑似虚假应标或专家未按客观评审。经核查,本项目评标报告及技术评分,该项技术参数满分为30分,其中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6.2分、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7.6分、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6分,三家投标单位都存在技术参数负偏离扣分情况,该项客观分内容5位专家评分一致无问题,评审过程中也未发现有围标串标行为。
三、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分7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招标文件评分项“投标产品性能(4、3、2、1、0);供货方案(4、3、1.5、0);安装方案(4、3、1.5、0);调试方案(2、1、0.5、0);质量保证措施(2、1、0.5、0);售后服务方案(3、2、1、0);备品备件储备(2、1、0);培训方案(4、3、1.5、0);维修成本(4、3、2、1、0);承诺和建议2、1、0.5、0)”均已在招标文件中以尽最大可能提供细则内容和量化标准,细则内容在评分项中使用具体明确的判断内容如“供货期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方式是否切合实际、供货保障流程是否合理、供货流程要点是否明确、供货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安装方案、开箱测试方式、调试要求、产品验收方案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合同条款)”“售后服务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包括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售后服务的响应性、服务方式是否合理、技术支持是否全面、退换货品承诺是否合理”“培训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培训人员是否齐全、培训次数和培训场地安排是否合理”“根据投标人提供质保期满后的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是否合理,维修人员配备是否全面和维修完成时间是否及时”等内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且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提及上述条款存在不公正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衢江区中医院医共体高家分院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CT-Z2023010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3年11月7日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共有3家供应商投标,分别为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1月8日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最高限价260万元,中标价245万元。
二、该项目资格审查记录表和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显示:该项目3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3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显示:提供的CT设备为不同品牌。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得分由技术商务分(70分)和报价分(30分)合计组成,满分为100分。评标结果显示: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3.6分,投标报价25.4万元,报价得分28.94分;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8.2分,投标报价24.5万元,报价得分30分;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3.2分,投标报价25.98万元,报价得分28.29分。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技术参数部分共设置了2个实质性指标,3个主要性能指标。其中打“▲”号是实质性指标要求,如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指标要求(负偏离)的,则投标无效;打“★”号是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如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主要性能指标要求(负偏离)的,则每项扣减2分;其他技术参数负偏离扣分分值参照下表: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实质性指标的范围和设置没有明确规定。我局认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指标是指对采购活动、采购结果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要求。规定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指标,除法律法规禁止事项外,其他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由裁量。该项目为CT采购项目,小焦点参数作为CT设备采购中的重要指标,该项目采购需求“▲3.7小焦点大小≤0.42mm2”与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对该实质性指标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同时表明该指标“全部满足3家以上”,列举了具体品牌。经核查,本项目事实上有三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提供的品牌互不相同,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发现有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嫌疑。投诉人主张“作为实质性参数缺乏依据,不合理,有歧视性,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邀请了GE、飞利浦、联影、东软、安科等品牌供应商进行洽谈,后又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了论证意见“已能形成3家以上产品形成技术和价格的有效竞争”。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调查对象不具有代表性,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该项目采购需求“▲3.7小焦点大小≤0.42mm2”是被投诉人根据前期市场调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有效竞争,设置得符合自身项目目标的技术参数。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其他类似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要求低于本项目,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前述实质性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最高限价260万元。采购需求“▲3.7小焦点大小≤0.42mm2”、“▲4.2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为实质性指标要求,如投标供应商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指标要求或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无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该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共3家,且3家供应商投标的CT设备为不同品牌。
该项目采购需求“★1.5探测器排列≥24排”为主要性能指标,而非实质性指标,如投标供应商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主要性能指标要求的,则每项扣减2分。根据该项目3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显示,其提供的CT设备探测器排列均≥24排。由此可知,同时满足该项目采购需求“★1.5、▲3.7、▲4.2”和该项目最高限价的CT品牌至少为3家。投诉人主张“倾向于GE产品”“设置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
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二条“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响应(30分)”,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偏离表”对应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打分。该项技术参数满分为30分,其中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6.2分、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7.6分、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6分,三家投标供应商都存在技术参数负偏离情况。该项客观分内容,5名专家评分一致,且符合评分标准打分要求,投诉人主张“评分明细2为客观分不可能得到26.2分和26分,专家未按客观评审”缺乏事实依据。该项目采购过程中未发现投标供应商有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人主张“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目的疑似为围标,参投标产品疑似虚假应标”,亦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对此不予支持。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主张“ 东软设备价格低,技术得分高,明显不合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结合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分值和本项目三家供应商投标以及专家评审打分等具体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主要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评审因素设置过于笼统、过于概念化、过于定性化,导致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太大,进而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招标文件评分项“投标产品性能(4、3、2、1、0);供货方案(4、3、1.5、0);安装与验收方案(4、3、1.5、0);售后服务方案(3、2、1、0);培训方案(4、3、1.5、0);维修成本(4、3、2、1、0);其他优于招标文件的承诺和建议(2、1、0.5、0)”,其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中均有所体现。细则内容在评分项中亦使用具体明确的判断内容如“供货期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方式是否切合实际、供货保障流程是否合理、供货流程要点是否明确、供货实施步骤是否清晰”等内容进行表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尽量避免或者最大限度的降低评标委员会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地址:杭州市余杭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被投诉人1: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花园中大道91号鑫港大厦709室
被投诉人2: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中心卫生院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丝绸路9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组织的《衢江区中医院医共体高家分院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CT-Z20230101)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现已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均无实质性关联。并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条款具有排他性,影响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事实依据1:一、招标文件P17技术参数要求:▲3.7小焦点大小≤0.42mm²;该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1:经查询相关政策法规,未查到本次采购标的物▲3.7小焦点大小≤0.42mm²可以作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查到小焦点大于0.42mm²就不符合临床使用。
2:不同厂家配置大小焦点不一致是根据不同厂家的整体配套考虑,焦点并不是越小越好。只有适合的才是好。不同厂家不同的小焦点均在临床使用,招标文件中未找到只有▲3.7小焦点大小≤0.42mm²才能使用,因此将此项按无效标处理不合理,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
3:焦点大小作为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因为焦点大小不能直接决定临床图像质量或计量参数。产品系统级的图像参数才是评价优劣或者是否符合临床需求的标准。焦点大小只是众多影响CT系统空间分辨率的参数之一,而不是唯一参数。只要系统的空间分辨率符合要求,不能以焦点大小来决定产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CT厂商生产时须遵守国家和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国家权威部门并未规定标的物球管小焦点大小0.42mm²才能满足使用。
5:经咨询浙江省财政厅采监处,招标文件是否只要有三家满足就可以了,答复是政府采购要求三家以上满足要求是基本要求,并不是三家以上满足就可以有歧视性了。且三家以上要有代表性。本项目明显将获得国家注册证可以合法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联影、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开影,波影等品牌排除在外,构成歧视性。招标文件▲3.7为实质性参数,缺乏依据,具有排他性,直接将联影、安科、明峰、赛诺威盛、开影、波影、宽腾、万东、郎润等国产自主品牌排除在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综上,将球管小焦点大小设置为≤0.42mm²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质疑函回复中,代理机构在回复中说明小焦点的重要及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大于3家,但并未回复我司质疑的将▲3.7小焦点大小≤0.42mm²设置为实质性参数的依据。也未提供法律依据。代理机构在回复中说据调研GE、西门子、飞利浦、联影、东软等众多厂商满足▲3.7,经咨询业内及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来来类型项目,能满足3.7小焦点大小≤0.42mm²的只有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具有代表性”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对象既包括大企业,也应包括小企业。西门子、飞利浦、GE、东软都是大企业,其中西门子、飞利浦,GE都是国外大品牌,东软是国内最大CT制造商之一,因此采购人的调查对象不具有代表性。国家和浙江省都出台了不少政策要扶持民族医疗器械,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准对接精准服务”支持医疗器械产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浙江省医药产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若调查对象以及满足的品牌没有国内品牌或国内品牌偏少,就不符合扶持民族医疗器械的政策要求。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度时仅考虑国外品牌及大企业,并以此制定采购需求,明显不具备代表性,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三、查询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类似项目,大量的项目没有要求小焦点大小≤0.42mm²,可以说明并不是小焦点大小≤0.42mm²才能满足医院的使用要求;而要求小焦点大小≤0.42mm²/0.4mm²(0.42mm²/0.4mm²并无实质区别,市场上没有小焦点0.42mm²的产品)的项目,中标产品均为GE、西门子、东软的产品。故将球管小焦点大小设置≤0.42mm²并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而是为了排斥其他的品牌型号,有严重的歧视性、倾向性。此项参数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答复未见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东软的产品,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实依据2:本次采购招标文件P17-20技术参数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东软的NeuViz 16 Classic:
★1.5探测器排列≥24排;▲3.7小焦点大小≤0.42mm²;▲4.2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以上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
(1)目前市场上能同时满足的有★1.5和▲3.7的只有西门子、GE、东软,虽有三家满足但不具有代表性;
(2)▲4.2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结合招标文件P2:“最高限价:260万元”,经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近三年的采购项目统计分析,西门子、GE的产品不在本项目预算内。
(3)本次实质性参数的设置表面上虽能满足3家产品,但分析本项目最高限价及统计相关产品历史成交价格,实际上能满足的不足3家,疑似倾向东软的NeuViz 16 Classic,排用能满足本项目使用要求的其他品牌产品。
二、我司在质疑中明确说明,能同时满足★1.5和▲3.7的只有西门子、GE、东软,虽有三家满足但不具有代表性(详见投诉事项一);结合“▲4.2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和招标文件P2“5、最高限价:260万元”,经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采购项目,西门子、GE的产品不在本项目预算内。代理机构在回复中,未正面回复我司质疑事项(能同时满足★1.5、▲3.7、▲4.2和5、最高限价),而是对各个参数分别单独回复,以此说明有3家以上能满足,明显在回避正面回复质疑事项。
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能满足★1.5、▲3.7的各品牌最低价型号:统计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采购项目GE Revolution Advance、西门子SOMATOM go.up的最低成交价高于本项目限价,并且本项目▲4.2要求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由此可知西门子、GE的产品不在本项目预算内。本项目实际是为东软NeuViz 16 Classic“量身定制”。
三、根据本项目结果公示,中标产品正是之前质疑的东软。公告结果显示,公告结果显示,中标品牌东软的技术分远高于价格比东软贵的CE和西门子,明显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低的设备反而技术分特别高,明显不合理。采购人应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进行解释或提供合理的依据。
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能满足★1.5、▲3.7的各品牌最低价型号参数对比,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投标产品疑似虚假应标,结合本次招标文件和评审因素评分明细2为客观分不可能得到26.2分和26分。因为此项只能客观评审,我方调查了浙江政府采购网近年能满足★1.5、▲3.7的各品牌最低价型号参数对比分析,除了中标品牌东软可以得到如此高分,未找到第二家可以得到25分以上的。因此此项涉嫌虚假应标或专家未按客观评审,请求贵机关对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原厂核查,是否与原厂白皮书一致。
公告显示有效供应商为3家,除成交供应商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为东软外,GE、西门子的产品均不在本项目预算内,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目的疑似为围标。
我方质疑采购招标文件P17-20技术参数要求中,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东软的NeuViz 16 Classic:与中标结果显示的品牌型号一致。且中标品牌的技术分明显高于其他投标品牌,我方查询多家CT厂家产品也找不到一家可以有效竞争的。因此我方质疑其倾向东软产品应当成立。
质疑答复未见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3:一、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标办法及开标 程序四、评分标准:
评分内容 | 细则内容 | 分值 |
投标产品性能 (4分) | 根据所投产品技术性能能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分。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4分,技术性能较先进满足临床要求得3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2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 4 |
供货方案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考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包括供货期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方式是否切合实际、供货保障流程是否合理、供货流程要点是否明确、供货实施步骤是否清晰。 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全部符合招标要求且针对性强的,得4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基本符合招标要求且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分;内容有缺漏、方案欠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 | 4 |
安装与验收方案 (8分) | 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安装方案、开箱测试方式、调试要求、产品验收方案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合同条款)进行评议。 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全部符合招标要求且针对性强的,得4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基本符合招标要求且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分;内容有缺漏、方案欠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 | 4 |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人员及后期维护服务人员综合素质情况,提供人员姓名、工作经验、资质证书等。人员配备充足、服务经验丰富得2分;人员配备和服务经验一般得1分;人员配备不足服务经验少得0.5分;无人员配备得0分。 | 2 | |
3.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装调试的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技术技术服务措施及承诺等情况。措施及承诺的可行性高、切合实际得2分;可行性一般、较切合实际的得1分;可行性差、不切合实际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 | 2 | |
售后服务方案 (9分) | 1.根据投标人的售后服务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包括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售后服务的响应性、服务方式是否合理、技术支持是否全面、退换货品承诺是否合理等综合因素。 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全部符合招标要求且针对性强的,得3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基本符合招标要求且有一定针对性的,得2分;内容有缺漏、方案欠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3 |
2.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修复时间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合同条款)进行评议。 全部符合招标要求的,得2分;基本符合招标要求且有一定针对性的,得1分;不符合或未提供不得分。 | 2 | |
3.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进行评议,备品备件储备充足、配件完整完善得2分;储备一般、配件一般得1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 | 2 | |
培训方案 (4分) | 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培训方案内容进行评议,包括培训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培训人员是否齐全、培训次数和培训场地安排是否合理。 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全部符合招标要求且针对性强的,得4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基本符合招标要求且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分;内容有缺漏、方案欠合理,无针对性的,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 | 4 |
维修成本 (4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质保期满后的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是否合理,维修人员配备是否全面和维修完成时间是否及时。 内容全面合理可行,各项维修价格合理且综合维修成本低的,得4分;内容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各项维修价格较合理且按从综合维修成本低到高排序,分别得3-1分之间,未提供不得分。 | 4 |
其他优于招标文件的承诺和建议(2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产品使用、维护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增值服务承诺进行综合打分。 建议合理可行、增值服务突出的得2分;建议合理、增值服务一般的得1分,建议可行性差、增值服务一般的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 | 2 |
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对上述评分项采用“充分满足、优化的、较先进、满足要求、基本满足、不能完全满足、存在较大的缺陷、差距较大、全面合理可行、全部符合要求、针对性强、基本全面合理可行、基本符合、一定针对性、有缺漏、方案久合理,无针对性、备充足、丰富、一般、不足、经验少、高、一般、较、差、不、充足、完整、成本低、可行、突出”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含义模糊,不能量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或没有量化到区间,即不是通过对评分指标进行量化后由评分专家进行打分,而是通过评分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要量化,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讶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从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
1.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2.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
综上,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
二、代理机构在回复称“评分项均已在招标文件中以尽最大可能提供细则内容和细化标准,专家评委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细则内容和细化标准公平客观的评价和量化打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能保证公平竞争,不会影响公平竞争”。该回复与招标文件实际不符,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仅对分值做了量化,而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使用了大量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专家评委无法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分标准公平客观的评价和打分,受评分专家主观判断影响大,无法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公平竞争。质疑答复未见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废标中标结果,取消或者修改存在排他性、指向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2.请求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审查,是否存在违规或者违法情形并依法处理。请求对未中标单位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原厂核查并依法处理。发现有围标串标的情形依法查处。
3.对影响公平竞争的评审因素进行审查并依法处理。
4.对代理机构的本项目职责审查调查并依法处理。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中心卫生院辩称:
一、针对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目的及目标是通过引进一台技术性能优秀的CT设备,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检查结果,帮助医生进行更准确的诊断,提升本院医疗诊断技术水平,改善患者的诊疗体验,并进一步提高医院的竞争力。本项目采购前我院已组织项目调研,此次调研发现目前市场上的CT同质化比较严重,传统观念的排数大小球管热容量大小只是最基础的要求,而小焦点是决定了整个CT档次的一个很重要的参数。由于我单位要采购的是16排这个档次的设备,采购这个档次的设备不单单解决基础的使用需求更是保障以后能做增强扫描及大规模的体检,所以我单位需要一台能精细扫描的设备确保好的图像,小焦点是一个影响我们图像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根据前期调研论证供应商推荐的产品技术性能以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等采购平台的信息查询,结合本项目临床需求,制定本次采购需求参数。
招标文件设置“▲3.7 小焦点大小≤0.42mm²”该实质性条款原因:焦点越小图像质量越好,是CT技术成像原理,焦点尺寸用于测量球管呈现的空间分辨率,为了获得高质量图像分辨率,通常需要使用较小的焦点尺寸。焦点越小,半影区越小,图像越锐利,分辨率、图像质量越高,更有利于小病灶检出率。而焦点较大,有效焦点的面积也增大,半影区域增加,图像的清晰度下降,为了保证图像质量,只能将靶面倾斜,才能在一个较大阳极靶面的情况下对应产生一个较小的焦斑,焦斑就是阳极靶面的投影面积,假设阳极靶面积是A,则焦斑面积a=Asinθ,sin3°=0.0523sin6°=0.1045。只有放射治疗对影像质量要求不高,才会采用较大的焦点,随着治疗精度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对细微组织和病灶的显示,大焦点便无法通过的倾角的方式改善图像质量。为了达到本次采购目标,采购人根据前期市场调研及了解,充分考虑市场的有效竞争,将“▲3.7 小焦点大小≤0.42mm²”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近年来采购小焦点≤0.42mm²的CT产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见表1:
采购单位 | 品牌型号 | 采购时间 | 小焦点大小 |
衢州市衢江区妇幼保健院 | 西门子go now | 2023.3.6 | 0.32 |
嵊州市崇仁镇中心卫生院 | 西门子go now | 2020.9.21 | 0.32 |
新昌县南明街道卫生卫生服务中心 | 西门子go up | 2021.12.20 | 0.32 |
东阳市南马镇中心卫生院 | 西门子go now | 2021.8.23 | 0.32 |
东阳市千祥镇中心卫生院 | 西门子go now | 2022.12.22 | 0.32 |
东阳市第七人民医院 | 西门子go now | 2022.3.2 | 0.32 |
瑞安市高楼镇卫生院 | 东软16classic | 2023.6.19 | 0.28 |
平阳县昆阳镇卫生院 | 东软16classic | 2023.3.30 | 0.28 |
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 | 东软16classic | 2022.6.10 | 0.28 |
兰溪梅江镇中心卫生院 | 东软16classic | 2020.12.2 | 0.28 |
龙游县溪口镇中心卫生院 | 飞利浦 Access 16 | 2020.10.27 | 0.28 |
嵊州剡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飞利浦 Access 16 | 2021.5.21 | 0.28 |
龙游县湖镇中心卫生院 | GE optima520 | 2020.11.18 | 0.4 |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GE Advance | 2021.6.3 | 0.4 |
嵊州三界镇中心卫生院 | GE optima 520 | 2020.11.13 | 0.4 |
兰溪市兰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GE Advance | 2022.8.5 | 0.4 |
东阳市六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GE 520 | 2021.6.29 | 0.4 |
东阳市画水镇中心卫生院 | GE Advance | 2021.1.28 | 0.4 |
柯桥区福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GE Advance | 2023.9.20 | 0.4 |
该条款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合规合理,符合项目需求,且至少满足三个及以上品牌(西门子、飞利浦、东软、GE等)。本项目参与投标的三家投标单位均符合上述实质性参数要求。
投诉书所罗列的其他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要求,表格内容显示“小焦点≤0.7mm²、≤0.65mm²、≤0.5mm²、≤0.42mm²、≤0.4mm²”等数据在多数项目中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或者重要技术参数,足以说明该项小焦点参数作为CT设备采购中的指标重要性非常高,且采购要求的实质性技术参数及主要技术参数是每个采购人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及采购预算制定,不同医院的实际需求及采购预算不同,故技术参数要求各不相同,不具可比性。
投诉人认为“国家权威部门并未规定标的物球管小焦点大小0.42mm²才能满足使用”,但也未明确国家权威部门是否对小焦点有具体的规定,根据生物医学工程系列规划教材现代医学成像科学丛书科学出版社《CT原理与技术》第35页明确说明:球管的焦点直接影响成像质量,面积越大,对散热越有利,但实际焦点越大,有效焦点的面积也增大,半影区域增加,图像的清晰度下降。教材是学校培养人才,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成教学大纲和培养目标的主要手段,一经审定和批准使用,就具有较大的权威性。故我单位认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内容,在采购文件明确小焦点大小≤0.42mm²的实质性要求合理合规。
二、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所采用的参数为合理正规的采购技术参数要求,且经过市场验证,其目的是为了采购到性能先进、性价比高的设备。投诉人列举的三项指标内容,其认为西门子、GE的产品不在本项目预算内,疑似倾向东软产品,并列举了满足三项指标的相关型号表格,我单位认为投诉人列举的西门子、GE产品价格偏高,且列举的西门子产品型号为go.up,本次投标西门子参与竞标的产品型号为go.now,两者为不同型号。根据采购人前期市场了解西门子、GE产品价格见表2:
采购单位 | 品牌型号 | 采购时间 | 价格及质保期 | 换算至质保期5年的价格 |
衢州市衢江区妇幼保健院 | 西门子go now | 2023.3.6 | 258万、5年 | 258万 |
酉阳县铜鼓镇卫生院 | 西门子go now | 2021.7.18 | 179万、1年 | 259万 |
绍兴第二医院医共体福全分院 | GE Advance | 2023.9.20 | 279万、6年 | 259万 |
武义县妇幼保健院 | GE 520 | 2021.4.6 | 190万、1年 | 270万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 西门子go now | 2021.7.8 | 198.5万、3年 | 238.5 |
阜宁县羊寨中心卫生院 | GE Advance | 2023.8.11 | 198万、2年 | 258万 |
淮安市淮阴区国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西门子go now | 2023.2.27 | 186万、1年 | 266万 |
前期了解CT质保一年所需费用在20万左右,因本次采购项目质保期要求至少5年,上述表格所列采购清单的价格在换算至质保期5年的基础上,实际金额都在260万上下浮动,考虑到时间及设备配件及本身的价格浮动,该价格浮动偏差为正常范围,故我单位认为西门子、GE的产品在本项目预算内。
投诉人认为投标人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投标产品疑似虚假应标或专家未按客观评审。经核查,本项目评标报告及技术评分,该项技术参数满分为30分,其中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6.2分、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7.6分、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6分,三家投标单位都存在技术参数负偏离扣分情况,该项客观分内容5位专家评分一致无问题,评审过程中也未发现有围标串标行为。
三、针对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30分、技术商务分70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招标文件评分项“投标产品性能(4、3、2、1、0);供货方案(4、3、1.5、0);安装方案(4、3、1.5、0);调试方案(2、1、0.5、0);质量保证措施(2、1、0.5、0);售后服务方案(3、2、1、0);备品备件储备(2、1、0);培训方案(4、3、1.5、0);维修成本(4、3、2、1、0);承诺和建议2、1、0.5、0)”均已在招标文件中以尽最大可能提供细则内容和量化标准,细则内容在评分项中使用具体明确的判断内容如“供货期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方式是否切合实际、供货保障流程是否合理、供货流程要点是否明确、供货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安装方案、开箱测试方式、调试要求、产品验收方案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合同条款)”“售后服务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参照合同条款)进行评议,包括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售后服务的响应性、服务方式是否合理、技术支持是否全面、退换货品承诺是否合理”“培训时间安排是否合理、培训内容是否全面、培训人员是否齐全、培训次数和培训场地安排是否合理”“根据投标人提供质保期满后的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是否合理,维修人员配备是否全面和维修完成时间是否及时”等内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且本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提及上述条款存在不公正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衢江区中医院医共体高家分院CT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CT-Z20230101)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该项目于2023年11月7日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共有3家供应商投标,分别为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11月8日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布,中标供应商为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最高限价260万元,中标价245万元。
二、该项目资格审查记录表和符合性审查记录表显示:该项目3家投标供应商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3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显示:提供的CT设备为不同品牌。
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得分由技术商务分(70分)和报价分(30分)合计组成,满分为100分。评标结果显示: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3.6分,投标报价25.4万元,报价得分28.94分;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8.2分,投标报价24.5万元,报价得分30分;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43.2分,投标报价25.98万元,报价得分28.29分。
三、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技术参数部分共设置了2个实质性指标,3个主要性能指标。其中打“▲”号是实质性指标要求,如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指标要求(负偏离)的,则投标无效;打“★”号是主要性能指标要求,如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主要性能指标要求(负偏离)的,则每项扣减2分;其他技术参数负偏离扣分分值参照下表:
序号 | 设备参数要求 | 分值 |
一 | 设备合法销售有关文件 | / |
1 | 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NMPA) | / |
二 | 主要参数 | / |
1 | 机架系统 | / |
1.1 | 旋转方式:螺旋 | 0.2 |
1.2 | 孔径≥70cm | 0.2 |
1.3 | 机架物理倾角≥±30度 | 0.2 |
1.4 | 探测器类型:集成化探测器 | 0.2 |
★1.5 | 探测器排列≥24排 | 2 |
1.6 | 每排探测器物理个数≥600个 | 0.2 |
1.7 | 滑环类型:低压滑环 | 0.2 |
1.8 | 探测器宽度≥20mm | 0.2 |
1.9 | 球管焦点到等中心点距离≥53.5cm | 0.2 |
2 | 扫描床系统 | / |
2.1 | 床水平移动范围≥1500mm | 0.2 |
2.2 | 床水平移动速度≥1-100mm/s | 0.2 |
2.3 | 床面可降至离地面最低距离≤440mm | 0.2 |
2.4 | 床面可升至离地面最高距离≥885mm | 0.2 |
2.5 | 床定位精度≤±0.25mm | 0.2 |
2.6 | 检查床承重≥205 kg | 0.2 |
3 | 高压系统 | / |
3.1 | 高压发生器功率(不含等效)≥28KW | 0.2 |
★3.2 | 球管热容量(不含等效/有效)≥3.5MHU | 2 |
3.3 | 阳极最大散热率(不含等效)≥500KHU/min | 0.2 |
3.4 | 球管最小输出电流≤10mA | 0.2 |
3.5 | 球管最大输出电流≥200mA | 0.2 |
3.6 | 球管电压范围(不含等效/有效)≥80-140KV | 0.2 |
▲3.7 | 小焦点大小≤0.42mm2 | / |
3.8 | 大焦点大小≤1.1mm2 | 0.2 |
3.9 | 最大单次连续螺旋扫描时间≥100秒 | 0.2 |
4 | 主操作台 | / |
4.1 | 主计算机操作系统Linux或Windows | 0.2 |
4.2 | 内存≥16GB | 0.2 |
4.3 | 硬盘容量≥1TB | 0.2 |
4.4 | 图像存储量≥460,000幅无压缩图像(512×512) | 0.2 |
4.5 | 同步处理功能:具有 | 0.2 |
4.6 | 同步同屏显示不同方式后处理的图像:具有 | 0.2 |
4.7 | 同步摄片 | 0.2 |
4.8 | 高分辨率显示器≥19英寸,分辨率≥1920×1080 | 0.2 |
5 | 扫描参数 | / |
★5.1 | 扫描时间<0.8s/360度 | 2 |
5.2 | 双倍采集技术具备 | 0.2 |
5.3 | 数据采样率: ≥1536采样/360° | 0.2 |
5.5 | 轴位扫描成像≥16层/360度 | 0.2 |
5.6 | 最大扫描视野FOV45cm | 0.2 |
5.7 | 图像最大重建矩阵≥1024X1024 | 0.2 |
5.8 | 最长扫描范围≥150cm | 0.2 |
5.9 | 定位像长度≥140cm | 0.2 |
5.10 | 定位像方向后前,前后,左右侧位,任意角度 | 0.2 |
5.11 | 最小螺距≤0.5625 | 0.2 |
5.12 | 最大螺距≥1.5 | 0.2 |
5.13 | 空间分辨率≥15LP/cm (0%MTF) | 0.2 |
5.14 | 密度分辨率≤3mm@0.3%,测试剂量≤ 10mGy | 0.2 |
5.14 | 图像重建速度≥12幅/秒(任意层厚,512×512矩阵) | 0.2 |
6 | 临床应用软件 | / |
6.1 | MPR | 0.2 |
6.2 | MPVR | 0.2 |
6.3 | 3D软件包 | 0.2 |
6.4 | 最大密度投影MIP | 0.2 |
6.5 | 最小密度投影MinIP | 0.2 |
6.6 | 三维容积显示 (Volume Rendering) | 0.2 |
6.7 | 三维血管CTA | 0.2 |
6.8 | 仿真内窥镜功能 | 0.2 |
6.9 | CT电影 | 0.2 |
6.10 | 造影剂智能动态跟踪 | 0.2 |
6.11 | 螺旋扫描降噪软件 | 0.2 |
6.12 | 肺纹理增强软件 | 0.2 |
6.13 | 运动伪影校正软件 | 0.2 |
6.14 | 低剂量扫描功能 | 0.2 |
6.15 | 儿童专用扫描协议 | 0.2 |
6.16 | 1024*1024重建矩阵 | 0.2 |
6.17 | 肺结节分析软件 | 0.2 |
6.18 | 肺密度分析软件 | 0.2 |
6.19 | 齿科分析软件 | 0.2 |
6.20 | 一键式去骨功能 | 0.2 |
6.21 | 肿瘤评估软件 | 0.2 |
6.22 | 灌注功能 | 0.2 |
6.23 | 多人可质控云端影像中心 | 0.2 |
6.24 | 条状伪影消除软件 | 0.2 |
6.25 | 后颅窝伪影校正软件 | 0.2 |
6.26 | 焦点自动跟踪功能 | 0.2 |
6.27 | X射线优化滤过功能及装置 | 0.2 |
6.28 | 呼吸控制图形提示 | 0.2 |
6.29 | 呼吸控制语音提示 | 0.2 |
6.30 | 最先进的迭代重建算法,实现低剂量扫描得到优质图像 | 0.2 |
6.31 | 3D 剂量调制:根据患者的解剖结构自动进行实时的电流优化技术 | 0.2 |
6.32 | 自动 kV 调节:根据患者的体型,解剖结构,自动选择最优的扫描电压 | 0.2 |
6.33 | 儿童低剂量扫描协议:根据不同患者的年龄,体重设置特殊的扫描协议 | 0.2 |
6.34 | 敏感器官保护功能:扫描过程中针对射线敏感部位实施器官保护 | 0.2 |
6.35 | 240°曝光功能:穿刺或介入时,自动实现 240°曝光,减少对医生的辐射 | 0.2 |
★7 | 原厂后处理工作站 | 2 |
三 | 基本配置: | / |
3.1 | 螺旋CT主机:1套。 | 0.2 |
3.2 | 4M医用专业显示器:1台(注明品牌和型号)。 | 1 |
3.3 | 单筒高压注射器:1个(注明品牌和型号)。 | 1 |
3.4 | 具备DICOM 3.0数字接口,提供与PACS连接的软硬件,承担投标设备的PACS连接费用。 | 0.2 |
3.5 | 防护用品:(注明具体产地、品牌、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本设备放射控制性效果评价的要求)。 | 0.2 |
3.5.1 | 铅衣:2件。(成人、儿童各1件) | 0.2 |
3.5.2 | 铅围脖:2只。(成人、儿童各1只) | 0.2 |
3.5.3 | 铅射线防护眼镜:2付。(成人、儿童各1付) | 0.2 |
3.5.4 | 性腺防护巾:1块。 | 0.2 |
3.5.5 | 铅衣架:1只。 | 0.2 |
3.5.6 | 电脑2台(注明具体产地、品牌、型号规格和数量) | 1 |
四 | 其他: | / |
4.1 | 供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 0.2 |
▲4.2 | 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 | / |
4.3 | 保修期内开机率≥95%,若设备未达到以上开机率保证,则停机每超过一天则延长十天保修时间。如保修期内因设备本身缺陷造成各种故障应由卖方免费技术服务和维修,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在保修期内提供的服务计划。 | 0.2 |
4.4 | 提供终身免费软件升级。 | 0.2 |
4.5 | 提供产品出保后购买原厂保修服务的价格及方案。 | 0.2 |
4.6 | 质保期后维修免收人工费和服务费,只收取配件费,且先维修后付款。 | 0.2 |
4.7 | 预控评检测 | 1 |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实质性指标的范围和设置没有明确规定。我局认为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指标是指对采购活动、采购结果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要求。规定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指标,除法律法规禁止事项外,其他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由裁量。该项目为CT采购项目,小焦点参数作为CT设备采购中的重要指标,该项目采购需求“▲3.7小焦点大小≤0.42mm2”与该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被投诉人对该实质性指标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同时表明该指标“全部满足3家以上”,列举了具体品牌。经核查,本项目事实上有三家供应商通过符合性审查,提供的品牌互不相同,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发现有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嫌疑。投诉人主张“作为实质性参数缺乏依据,不合理,有歧视性,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按规定开展了需求调查,邀请了GE、飞利浦、联影、东软、安科等品牌供应商进行洽谈,后又组织了专家论证,形成了论证意见“已能形成3家以上产品形成技术和价格的有效竞争”。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调查对象不具有代表性,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该项目采购需求“▲3.7小焦点大小≤0.42mm2”是被投诉人根据前期市场调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有效竞争,设置得符合自身项目目标的技术参数。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其他类似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要求低于本项目,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前述实质性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最高限价260万元。采购需求“▲3.7小焦点大小≤0.42mm2”、“▲4.2质保期:整机原厂保修至少五年,以生产厂家保修证明为准”为实质性指标要求,如投标供应商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实质性指标要求或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无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该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共3家,且3家供应商投标的CT设备为不同品牌。
该项目采购需求“★1.5探测器排列≥24排”为主要性能指标,而非实质性指标,如投标供应商技术需求响应不满足主要性能指标要求的,则每项扣减2分。根据该项目3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料显示,其提供的CT设备探测器排列均≥24排。由此可知,同时满足该项目采购需求“★1.5、▲3.7、▲4.2”和该项目最高限价的CT品牌至少为3家。投诉人主张“倾向于GE产品”“设置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
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二条“对采购文件的技术响应(30分)”,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偏离表”对应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打分。该项技术参数满分为30分,其中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6.2分、浙江蟾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7.6分、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26分,三家投标供应商都存在技术参数负偏离情况。该项客观分内容,5名专家评分一致,且符合评分标准打分要求,投诉人主张“评分明细2为客观分不可能得到26.2分和26分,专家未按客观评审”缺乏事实依据。该项目采购过程中未发现投标供应商有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人主张“杭州淳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国升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的目的疑似为围标,参投标产品疑似虚假应标”,亦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对此不予支持。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投诉人主张“ 东软设备价格低,技术得分高,明显不合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投诉处理阶段双方举证情况,结合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分值和本项目三家供应商投标以及专家评审打分等具体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评审因素的细化和量化,主要针对实际中存在的评审因素设置过于笼统、过于概念化、过于定性化,导致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太大,进而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招标文件评分项“投标产品性能(4、3、2、1、0);供货方案(4、3、1.5、0);安装与验收方案(4、3、1.5、0);售后服务方案(3、2、1、0);培训方案(4、3、1.5、0);维修成本(4、3、2、1、0);其他优于招标文件的承诺和建议(2、1、0.5、0)”,其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相应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中均有所体现。细则内容在评分项中亦使用具体明确的判断内容如“供货期限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方式是否切合实际、供货保障流程是否合理、供货流程要点是否明确、供货实施步骤是否清晰”等内容进行表述。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尽量避免或者最大限度的降低评标委员会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投诉人主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法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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