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结果】丽水市遂昌县财政局关于2023年遂昌县民生实事—行政村消防救援器材装备增配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所属地区:浙江丽水市 发布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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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地区 浙江 丽水市 采购单位 丽水市遂昌县财政局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2023年遂昌县民生实事—行政村消防救援器材装备增配项目
采购联系人 *** 采购电话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 ***
联系方式 ***
一、项目编号:ZJHT2023B14-1 
二、项目名称:2023年遂昌县民生实事—行政村消防救援器材装备增配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江南大桥南路166-45号            
   被投诉人:遂昌县金竹镇人民政府,遂昌县焦滩乡人民政府,遂昌县垵口乡人民政府,遂昌县濂竹乡人民政府,遂昌县蔡源乡人民政府,遂昌县龙洋乡人民政府,遂昌县大柘镇人民政府,遂昌县高坪乡人民政府,遂昌县石练镇人民政府,遂昌县新路湾镇人民政府,遂昌县王村口镇人民政府,遂昌县北界镇人民政府,遂昌县西畈乡人民政府,遂昌县湖山乡人民政府,遂昌县三仁畲族乡人民政府,遂昌县应村乡人民政府,遂昌县人民政府云峰街道办事处,遂昌县人民政府妙高街道办事处,遂昌县黄沙腰镇人民政府,遂昌县柘岱口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20个乡镇)            
   地    址:遂昌县金竹镇、焦滩乡、垵口乡、濂竹乡、蔡源乡、龙洋乡、大柘镇、高坪乡、石练镇、新路湾镇、王村口镇、北界镇、西畈乡、湖山乡、三仁乡、应村乡、云峰街道办事处、妙高街道办事处、黄沙腰镇、柘岱口乡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伟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凤坊路89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20号楼5楼536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浙江惠同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92-19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得壹科贸有限公司对2023年遂昌县民生实事—行政村消防救援器材装备增配项目(第二次)(编号: ZJHT2023B14-1)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查明情况,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对项目涉及的12个产品都明确了相关参数要求或执行标准,能较好反馈采购标的产品的相关要求。另,投诉内容关于未明确技术参数要求中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事项,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已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供应商在应标时上传相关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扫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虽未明确是提供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还是复印件扫描件,但查询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对提供了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扫描件,且符合评审要求的供应商,都给予了分数,未发现影响公平公正情形。故,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根据投标产品的功能参数、详细配置、技术指标等与采购需求的偏离情况对评审条款“技术参数”进行评分;根据有明确的交货计划及交货保障方案、实施人员安排对评审条款“交货计划保障”进行评分;根据质量保证目标、质量保证措施等对评审条款“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分;根据验收方案详细、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对评审条款“验收方案”进行评分;根据售后维护计划(质保期内对用户故障的响应、处理、定期巡检、质保时间等情况)对评审条款“售后方案”进行评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根据双方在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对专家评审情况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再次核实确认,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消防水带、消防直流水枪、异径转换接口、消防头盔等9类产品的样品,评审标准中在技术参数评分要求基础上,也明确规定了样品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同时,在采购文件样品相关注意事项中“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未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取回、如供应商样品采用邮寄方式,则由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寄回(邮费到付)...”;“本项目样品采用暗标评审的方式,样品应隐去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商标(品牌)、供应商名称等特有的标识,否则样品分得0分;”。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提供样品的要求,刻意提高投标单位的投标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使用容易引起歧义没有量化的模糊表述时未给出具体、明确判断标准,而是规定由评审专家凭肉眼、手感采用横向比较方式酌情自由打分,这样的评审分值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构成有效竞争”的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2023年遂昌县民生实事—行政村消防救援器材装备增配项目(第二次)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1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遂昌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先生 
   3、联系电话:0578-8121718   
附件信息:
2023年遂昌县民生实事—行政村消防救援器材装备增配项目(第二次)(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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